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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商君书》中商鞅的刑赏观

    时间:2021-07-10 00: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商君书》是反映商鞅及其学派在治理国家的理论及主张,“壹赏,壹刑、壹教”,“刑无等级”的刑赏观直接体现商鞅的治国、治民思想。本文认为商鞅关于“轻罪重刑”、“以刑去刑”、“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奖励军功”等刑赏制度是其推行“法治”和“富秦”的重要手段,对于秦的统一和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尝试通过二重证据法对《商君书》刑赏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商鞅变法中涉及赏与刑制度建设对于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君书》;刑赏观;政治统治;法治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B2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072 — 02
      刑赏思想是先秦法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于刑名、刑名之学中,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其刑赏思想在制度的体现对于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方面的影响格外巨大。在现存的《商君书》24篇内容中,从军功授爵、严刑酷法到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赏与罚始终贯彻始终,深入研究商鞅刑赏思想对于深入了解商鞅变法和律法制度的确立、稳固、延续对于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引作用,在借鉴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商君书》刑赏制度进行研究。
      一、商鞅及其变法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汉族,卫国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战国时期诸侯混战,奴隶制逐渐崩溃、封建制度开始确立,各国相继变法,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尚书》有云“慎用其六柄”,即赏与刑。商鞅继承吸收了法家学派刑赏思想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①”、“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明主之道,立民之所欲而求其功,故爵禄以劝之;立民之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法以威之”思想精髓,专好刑名之学,在变法期间,废井田、开阡陌;以农求富进行经济改革,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政策,统一度量衡,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在军事上严格奖励军功,为加强集权,严格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普遍推行县制。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②”,纵观商鞅变法两次变法的主要措施和变法的主要内容,刑与赏思想贯穿于商鞅变法的各项措施对于变法成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商鞅的刑赏观
      笔者认为商鞅的刑赏思想主要是继承先秦夏、商、周治国思想和法家学派。据《慎子》逸文载“有虞氏不赏不罚,夏后氏赏而不罚,殷人罚而不赏,周人赏且罚。③”此语并见《孔子集语》、《绎史》,《司马法·天子之义》也有相关记载。而在《礼记?表记》有记载孔子云:“夏人先赏后罚,殷人先罚后赏,周人其赏罚用爵列”④,面对诸侯争霸,四夷交侵,商鞅认识到要传统礼教已经无法满足强国需要,他汲取传统立法思想,借鉴齐国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经验,打破“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传统立法观,以“刑乱国用重典”强化中央集权,在“要在强兵”的基础上形成“农战”思想,全面推进变法以加强集权统治。
      在变法商鞅过程中秉承着“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的思想,尤其注重“法”的运用,坚持“以法治国”,他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定分》)⑤,不同于近代的“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商鞅的“法治”措施以刑与赏为基础,更加注重对人民的控制和管理,以重刑轻赏为制定“法”的原则,以“以刑去刑”和“以法去法”为驱使人民进行农战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明法令,公布律法,肯定和保护变法成果,以律令的形式固定法权思想。以军事律法为例,在《睡虎地秦简》中《秦律杂抄》①记载“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正是对于军功授爵的具体发现,认为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来,作为隶臣。《军爵律》②中“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参加农战的秦兵如果要求退还爵两级,可以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得到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由竹简内容可见以重刑威逼,以厚赏引诱,民众非农战难得体面地生活甚至生存,有效实现了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利益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使民“出战而强,入休而富”,此两处关于军功爵制的具体记载详细的展现商鞅变法刑赏观在律法上的详细体现,可见变法对于秦穆公之后的秦和秦朝制度影响之深。
      三、刑赏制度探析
      商鞅在变法前就曾提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③”。明确提出法度是用来彰显和推行君上的爱民意志的。所以,圣人要治国,只要能够达到目的,就不去效法那旧法度;只要可能达到利民的目的,就不去遵循那旧礼仪。在此,不难看出而后商鞅变法中的所有制度都是围绕“强国”,不循古法,唯利是图,各种制度只是为强化国家统治,加强对人民统治的目的,从变法根源上刑赏制度的产生是作为治国治民的重要手段,这是基于秦处于当时的国情的必然选择,也是商鞅个人政治能力施展的重要表现。
      商鞅指出“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④”强秦只能由农民和战士来完成,他在反复论证“则草必垦矣”的过程中,以“重刑而连其罪”作为垦令推行的重要手段和刑罚处罚措施,通过在百姓中建立联保组织,使百姓自身互相监视,相互牵制以达到强化统治的目的。《垦草令》与农战紧密结合,作为变法最为核心的部分。以赏农战之功绩受官加爵,又巧妙地限制儒生、商人参加农战的权利,提出“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的刑赏理论,将刑赏制度发挥至极致,“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⑤”凸显出刑赏制度最大的特点——重刑。“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⑥”以刑威树立变法威信,提出“壹赏,壹刑、壹教”,“刑无等级”,提倡建立相对公平的法制体系,在知法的前提达到守法、畏法、敬法的目的。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触犯法令,都会丧失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这样刑赏则成为平衡权利的砝码,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重刑的体系下赏就具有了特殊的协同促进意义,激发了秦国军队的战斗力,保证了政令的推行,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以畏惧为基础的律法体系,从而推进新的社会秩序产生,促进了变法的有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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