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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

    时间:2021-07-06 08: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不同于马克思的阶级分层理论和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二十世纪20至40年代初,华北乡村民众在接受“阶级”理念之前,对于自身生活社区的层级结构有一整套内生的评价标准与区分体系,据此,社区成员依次区分为“士绅领袖”阶层、乡村“能力型”阶层、“普通大众”阶层和“劣势”阶层。其中,士绅领袖阶层具有权威性地位,在乡村社会起主导作用;乡村“能力型”阶层凭借能力与技能在社区内也有一定的支配作用;“普通大众阶层”则生活能力较低,具有依赖性;“劣势”阶层由于生活能力极低和道德因素为乡村成员同情或鄙视。这种社会分层的维度是植根于乡村文化脉络的“乡土资源”。
       关键词 社会分层 阶级分层 多元分层 乡土资源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122-08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分层是社会学家借用地质学描述地层结构的方法区分社会成员层级地位的概念,其理论源头是马克思的阶级分层理论和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其中马克思的阶级分层理论长期以来在中国学界占据主导地位,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解析中国乡村社会结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职业革命家和以陈翰笙为代表一批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大量社会调查基础上成功运用马克思阶级分层法区分了乡村社会的不同群体,其意义“不仅是凝聚行动力的学术号召,还是认清中国农村社会事实的一种有现实意义的学术视角,将不同经济基础但生活在同一块乡村土地上的农民划开来,从而使农村社会的结构更加清晰,也为广大农民的落后贫困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释。” ① 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强调社会结构而非社会成员行为特征的阶级分层与所研究的行为主体分层意识之间存在很大距离,也在一定程度使复杂的乡村社区结构趋于简单,进而无法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对乡村会结构进行全息透视,其局限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其一,阶级分层强调:“社会不平等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 ② 而体现乡村社会成员意识的区分维度则是在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并糅杂了儒家伦理道德观等文化因子构建而成的综合评判准则,不是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标准。
       其二,阶级意识在乡村成员内生的观念中较为淡薄,甚至不存在。“阶级分析”的逻辑起点源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中国乡村则有其自身发展的线索,“不同于法国和俄国的农民(农奴),中国农村不具备诸如法国的农民领地和俄国的农庄这类可以作为农民集体阶级行动固定单位的公共组织。 ① 因此,社区精英与普通大众之间联系的纽带相当牢固、且表面上较为和谐,阶级意识在乡村普通成员的意识中无法自发产生。
       其三,“阶级分析”基础上衍生的道德准则与乡村社会内生的道德评价体系不一致,如被知识精英视为不合理的地租,在农民看来却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②
       其四,中国乡村复杂的社会结构与成员之间多样的社会关系使“阶级分析”与贫富逻辑、社区地位高低不能完全吻合,如有学者考察抗战时河南北部某一地区的租佃关系时发现:“出租土地者绝大部分是贫穷的农户……剥削者是穷人,被剥削者是富人。” ③
       与马克思不同的是,韦伯则认为社会的分层结构是一个多层面的统一体,除了经济地位之外,至少还有两种同样重要的因素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这两个因素就是权力和“声誉”,因此,他主张从经济、权力和声誉三个角度综合考察一个具体社会的不平等。韦伯试图建构一种普适性阶层理论,然而在考察富涵独特传统文化与伦理价值观且发展迟滞的近代中国乡村时,笔者认为更应注意它的特性,这种特性是有生命的鲜活个体,它在乡村固有的文化情境中孕育而出并以乡村集体成员的日常思想行为及话语为载体,“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和日常经历以及他们的所思所虑和所作所为正是社会史研究的指向。” ④ 为此,对于中国乡村的社会分层研究,无法脱离乡村社会行为主体及其分层意识,“没有阶层意识的‘阶层说"只能是一种建立在分类学意义上的、供人观赏的静态‘目录"而已。 ⑤ 而搭建一种与乡村社会行为主体意识有直接关联的社会分层模式,有助于展现有血有肉的乡村社会结构全息面貌。笔者欲不揣简陋,另辟蹊径,立足于本土社会实践,从乡村成员的社会意识入手,对二十世纪20至40年代初乡民内生的分层观作初步考察,并尝试建构一种与分层观相吻合的乡村社会分层标准与模式。
       二、二十世纪20至40年代初华北乡村的社会分层
       有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乡村的社会分层论题,如前所述,学者多以马克思的阶级区分法观察乡村社会层级结构,而从乡村民众自身的视角与感受为基点来区隔社区群体的论著,尚不多见,仅在部分论述中有所涉及,如美国学者姜士彬在《晚期中华帝国的大众文化》一书中,提出“晚清中华帝国阶层划分基于三点重要的区别: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中国的社会分层便按照从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到目不识丁、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依次排列。” ⑥ 程 在讨论义和团运动的起源时,利用大量的第一手口述史料罗列出晚清民国年间乡村民众心目中的“能人”序列。 ⑦ 以上学者对乡村社会群体的区划及其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乡村民众的社会意识,但文中提出的划分阶层的重要指标,并不能完整地展现民众现实生活中所形成的复杂分层理念,且二者并非将乡村社会分层作为专题深入剖析,遂为此论题的进一步研究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首先将乡村民众的社会分层观作一界定。对乡村民众分层观的解读,需将其植埋于乡村特定的文化脉络中去理解。杜赞奇在定义“权力的文化网络”时指出:“文化”一词是指各种关系与组织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 ① 分层观即是行为主体在“文化的网络”中形成的对于自己与其它社区成员所处社会地位高低的感受与认识,这种认识在长期生活实践中不断沉积而成,并深受特定的文化情境与社会环境的影响。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则是乡村民众在分层观基础上对社区内不同群体的区划和社会地位的确认,这种区划不仅意味着不同阶层之间的特质与界线,同时也是社区成员潜伏的分层意识的外化,它不是停留在社会阶层不同的物质利益层面,而是多层次要素构建成评判准则模塑的结果。不同阶层成员的社会位置以特定的生活方式、社区角色、声望评价、权力地位表达出来,其评价准则深嵌于乡土社会的文化语境中。从笔者收集的史料来看,建立在乡村成员社会意识基础上的社会分层可依次区分为“士绅领袖”阶层、“能力型”阶层、“普通民众”阶层、“劣势”阶层,不同的阶层的区隔依据是与乡民特有的分层观相一致的。以下我们依次来看不同阶层的特征:
       (一)士绅领袖阶层:“士绅”阶层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多数学者认为其内容包含获得功名者与乡居退职官员两大部分,“在近代社会中,无论是举贡生员还是乡居缙绅(职官),凡获得封建社会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功名、顶戴,无论出仕未仕,概属于士绅。” ② 民国时期,科举制度的废除和儒学独尊地位的丧失,使得传统绅士失去了制度保障,其身份界限与庶民不再有显著区别。但在乡土社会中,历史发展的惯性并未使得“士绅”从乡民的视线中消失,“到了30年代,‘乡绅"已经成了表示社会和财产地位较高的那些家庭的一个模糊概念”, ③ 在乡村话语评价体系中,这一群体享有极高的声望,拥有极强的社会凝聚力、预见力与感召力,受乡村民众的遵从与依赖,在社区中居于权威性的地位,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其一,社会地位的多元因素确定性。这一特性指“士绅领袖”阶层的社会地位非单一的经济因素所能确定,而是经济、政治、教育等多重因素交叠共塑的结果。单就土地而言,在资源有限的华北乡村,它是决定乡村社会成员地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条件,如下表对山西兴县84名士绅名流土地数量的统计。
      
                      (表一) ④
          户 数    1     8       9      55    11
       占有土地数亩 1500以上 3000-15000 1500-3000  300-1500  300
       表一显示出在贫穷落后的晋西北乡村,士绅在土地资源的占有量实为可观,但在乡民心目中,其权威地位绝不是仅凭其所拥有的财富确立,而是通过公共事务、行医、经商、写状子等多种途径获得的。 ⑤ 又如山东台头庄,“仅有财富并不能使家庭在社区中享有社会地位。” ⑥ 还有满铁调查中河北沙井村教员赵斌对士绅资格的定位:“问:什么样的人能成为乡村绅士呢?答:有学问、在公众场所善于言谈、人格高的人。问:绅士是有钱人吗?答:不是。绅士是有学问和人品好的人,没有特别规定在金钱方面有何要求。问:李如源是绅士吗?答:他只是人格好,没有学问,不能称为绅士。问:村长为什么不能称为绅士?答:因为没有资格。绅士的资格是有学问、品行端正、能办公事,为民众带来利益的人。问:现在吴氏这个人怎么样?答:也不能称为绅士,因没干过公事。……问:张瑞家有九十亩地,是村中最有钱的人,是绅士吗:答:张瑞被称为最有钱的人而不是绅士。” ① 可见,金钱与绅士资格的获得没有直接的关联,斯科特在分析东南亚农村时对这一社会现象做了精辟的释析,他总结道:“只有在富人们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们的地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富人们被求做出的慷慨行为并非没有补偿,它有助于提高人的日益增长的威望,在其周围聚起一批充满感激之情的追随者,从而使其在当地的社会以合法地位。” ② 因此,“士绅领袖”阶层普遍拥有一定的财富,这使其摆脱生存压力,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乡村公共层面成为可能;但物质财富只有与乡土文化认同的其他有效因素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立乡村成员在社区坐标体系中的领袖地位。从这一意义上讲,民国时期的“士绅领袖”阶层是多元指标综合评定的结果。
       其二,声望辐射面的超社区性。笔者收集到这一历史时段的大量个案资料表明,拥有社区声望是“士绅领袖”阶层的一个共同特征,但其声望波及面并不只限于生活的社区内,而是超社区的,如下表:(根据晋西北士绅名流传记整理)
      
                   (表二) ③
       姓名 生活区   声望辐射面      姓名 生活区    声望辐射面
       乔先生 临县四区 兔坂村 全区     乔先生 临县四区兔坂村  全区
       郭先生 临县四区 郭家窳村 四区、八区 王先生 临县王家坪村  临县、方山县
       郭先生 文水三区 南社村 十几个村   丁先生 宁武二区    村附近三十里内
       吕先生 宁武三区 本村周围十余里    武先生 宁武霸沟    十几个村
      
       其三,基层政治权力结构中领导地位的权威性。民国时期乡民心目中的“士绅”实际指社区中的道德权威、文化权威等极富声望、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成员,他们获取社会地位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在基层政治中都具有权威性的领袖地位。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舞台通常是社区内血亲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则是轮廓分明的血缘组织成员,对士绅领袖的追随与服从已沉积为乡土文化的一部分,然而,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段的华北乡村权力架构,不同区域的乡村权威按照两种不同的原理行使权力,一种是“传统型”的权力运作模式,乡村权威与国家铺设的权力轨道相分离,如有学者对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冀东地区的调查:“乡村中各种政治群体上层人物,即乡村里的富户,名流,大都不愿出任行政人员,对保甲长这种跑腿的很多地方凡是有地位的人是不愿任保长的,传统的绅士为了他在政治结构中的特殊作用不能进入行政机构。” ④ 二是具有现代行政特征的基层权力运作模式。近代以来,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由于所需大量资源不得不加大向乡村攫取的力度,从而也不得不在乡村确立起自己代理人以强化对乡村资源的汲取,由此产生了国家授权认定的合法的“权力精英”,由于战争的发展而不断强化对乡村资源的汲取,“权力精英”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它的权威也不断得以提高,这就促使乡村权威由幕后走到台前,与合法“权力精英”不断靠拢媾和,形成了另一种国家行政与地方权威并轨的权力运作模式。“20世纪前20余年,处于旧的乡级组织破坏与新的组织创建时期。乡保地位越来越低,渐渐被废弃。……区董多由乡绅控制,他们得到县衙的认可,在“自治”的名义下,由“选举”而进入“议事会”,开始“议政”“参政”,由原来的幕后操纵乡保而走到前台。 ⑤ 笔者收集到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晋西北名人传记资料也显示出这一特征:“绝大多数士绅名流都在自治机构中担任着公职”。 ① 由此我们看到,处于时段的不同区域,由于乡村传统权力运作方式的延续和国家力量向乡村扩展延伸程度的不同,士绅领袖在基层政治中权威行使方式也不尽相同,即呈现出制度与非制度二元特征;但无论是制度性权威还是非制度性权威,士绅领袖在乡村事务中的地位是决策性的而非被操纵的代理,在乡民心目中的领袖地位是其他阶层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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