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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晚清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二)

    时间:2021-07-02 00: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到甲午战争前这段历史时期,以1861年1月设立总理衙门为契机,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终于也艰难地起步。清朝政府在中秘、中巴签约谈判中,较好地捍卫了中国的权益,较好地保护了在欧美小国的华侨的正当权益。开始走上世界以适应世界潮流,学习按照近代外交惯例办理外交。“天朝上国”的观念尽管受到很大冲击,但影响仍然巨大而深远。
      关键词:清朝 欧美小国 外交“天朝上国”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2—31—7
      
      本文研究的欧美小国,特指除英国、法国、美国、俄国和德国五大列强之外的、实力不如五大列强的、无力单独对清朝构成安全威胁并且位于欧洲和美洲的资本主义国家。
      “晚清外交的近代化有两个主要的任务,一方面是外交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则是近代型外交机构和机制的建立”。而外交观念的转变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此,外交近代化的首要问题,是抛弃盲目自大的“天朝上国”的观念,以平等的态度处理同西方国家的关系。
      清朝在融入资本主义世界的近代化过程中,随着“天朝上国”观念的动摇和西方近代外交知识的输入,经办外交的官僚慢慢产生了近代外交意识,逐渐超越了只有朝贡而没有主权平等的外交的传统观念,开始接受西方国与国之间必须平等交往的观念,一定程度上适应并接纳以西方民族为主导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在这个历史时期,清朝政府设立总理衙门;引进了国际法;派人“游历”、出使欧洲小国;开始向有约的小国派驻公使(由中国驻列强的公使兼任);开始注意保护在欧美小国的华侨;开始认识到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的巨大危害,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设法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中国与秘鲁、巴西签订了较为平等的条约。这些可喜的变化,标志着鸦片战争后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终于艰难地起步。
      在60年代,清朝许多大臣仍然既不知近代外交为何物,不知真正的国家民族利益为何物,又极不愿意去了解。这样,与欧美小国所订条约均以清政府与英法美列强签订的条约为蓝本,援例而订,仅稍有增删而已。结果,清政府让欧美小国获得了除赔款外和列强同样的特权。在80年代,对葡萄牙进行了无原则的妥协。著名外交史专家岳谦厚博士指出:“中国近代外交受传统观念影响而丧权失利的事例,数以十计。”外交思想的近代化是一个相当痛苦而艰难的漫长过程。
      
      一 对欧美小国外交近代化的艰难起步
      
      1、总理衙门的设立及其分股办公
      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天朝上国”的观念开始动摇,转而接受了这个基本准则,并采纳恭亲王等大臣的建议,于1861年1月设立了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前提专门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总理衙门。从此,清政府有了专职办理包括小国外交在内的专门机构。从1864年起,总理衙门实行分股办公,英国股掌管对英国及奥、匈的交涉,与西洋各国通商贸易和海关事宜;法国股掌管对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等国交涉;美国股掌管对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等9国交涉及出洋华工事宜。这样,清政府把小国也看作与自己平等的国家了,对办理小国外交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2、引进万国公法
      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总体,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播到其它各洲,成为西方国家间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受到普遍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为各国所公认的、用于处理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晚清输入国际法,始于《万国公法》。此书于1864年出版,是美国基督教传教士丁韪良在华期间的第一部国际法译作,是国际法正式传人中国的标志。1864年《万国公法》尚未最后定稿便派上了用场。这一年,正在崛起的普鲁士在中国海域——天津海口扣留了一艘丹麦商船。根据西方的国际法原则,普鲁士此举公然违反了国际公法,侵犯了中国的领海主权。因为《万国公法》规定:凡是自主自立之国,都享有“管沿海近处之权”。总理衙门援引《万国公法》,“暗采该律例中之言,与之辩论”。结果,普鲁士公使马上向清朝政府认错并释放了丹麦商船。此后,一批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作陆续输入中国。国际法的输入,引起了洋务派人士的广泛关注,为晚清国人认识近代国际社会、处理对外关系提供了一些理论根据,有利于初步形成近代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郑观应认为,万国公法“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理认清之外。故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由于引进了国际法,晚清政府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逐渐懂得了哪些是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权益并尽力予以保护。
      
      3、派人“游历”、出访有约小国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了处理好日益复杂繁多的涉外事务,许多有见识的大臣都主张设法了解外国情况。郭嵩焘指出,要处理好涉外事务,“必通知洋务,而后能据理处断,使中外人民交听其约束,否则顾盼周章,茫无主见,其始一意猜嫌,其终必至受其挟制而贻累无穷”。
      怀着对西方世界的种种疑惑,清朝政府虽知遣使出国是了解外国情况的最好办法,但由于“天朝上国”观念作怪,碍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长期未遣使出国。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先生指出:“清政府为何迟迟不肯派遣可用来观察敌方国内情况并保护本国利益的驻外使节呢?……这种滞后状况有其心理和政治根源。中国派驻使臣的传统是,在国力强盛时向外邦遣使以弘扬皇威,国力衰弱时则是遣使向‘蛮夷’求和”。60年代中期,随着外交形势的发展和“天朝上国”观念的进一步动摇,清政府才谨慎地派人“游历”出访包括众多小国在内的与中国签过条约的欧美国家。
      1866年2月,总理衙门大臣奕新等人奏请乘总税务司赫德请假回国之便,派“老成可靠”的七品官——海关税务司文案斌椿率其子广英、同文馆学生凤仪、德明(张德彝)、彦慧,以及在海关工作的英国人包腊、法国人德善随赫德赴欧洲“游历”。其理由是,“查自各国换约以来,洋人往来中国,于各省一切情形日臻熟悉;而外国情形,中国未能周知,于办理交涉事件,终虞隔膜。臣等久拟奏请派员前往各国,探其利弊,以期稍识端倪,籍资筹计”。总理衙门给斌椿一行的任务是“沿途留心,将该国一切山川形势、风土人情,随时记载,带回中国,以资印证”。清朝政府批准了总理衙门的请求。
      斌椿一行于1866年初从天津起程前往欧洲,耗时8个月,除“游历”了欧洲强国外,还“游历”了荷兰、丹麦、瑞典、芬兰和比利时等欧洲小国的都城。他们拜晤了所访问各国的国王、首相、总理等政界要人,参观了一些议会、教堂、工厂、学校和剧院,接触了许多新事物。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斌椿一行连西方小国也去“游历”,毕竟是石破天惊之举,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它说明:不少清朝官员头脑里的“天朝上国”观念开始瓦解,清朝政府开始注重并直接了解小国的情况了,在外交近代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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