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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政协代表关心社区建设哪些事

    时间:2021-06-17 0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据报道,在2006年的两会期间,来自全国的会议代表共呈交提案6036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1006件,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收到提案5030件)。其中涉及社区建设的提案和建议为数不少,那么两会代表关心社区建设哪些事呢?
      
      社区、家庭建章立法问题
      引人关注
      “尽快出台《社区法》”
      
      在关于社区法制建设的议案中,全国人大安徽代表朱维芳提交的“尽快出台《社区法》”的提案引人关注。她在议案中提到:在我国及时撤并居委会、成立社区,是城市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几年来,我国的社区发展已成规模,但立法没有跟上。用1990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目前社区建设的法律依据,已经明显滞后。在提案中,她指出了原来法律条文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没有明确党组织与社区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社区与上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关系;社区自治性质的不确定,导致社区功能难以发挥;社区的法定名称,在现实情况中也与原来的规定产生了差异。此外,朱维芳代表还在议案中提到了社区管理人员队伍结构严重失衡;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较低,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明显不足;社区虽有自治权,但难以规范运行,社区承担的职能虽多,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
      鉴于此,朱维芳代表提议,要尽快出台《社区法》,其应明确以下内容:《社区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服务范围;社区的自治地位;党组织与社区的关系,上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应充分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明确社区的自治范围;明确社区的组织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等。
      
      “建立家庭政策体系”
      
      中国有3.5亿个家庭,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区的和谐。全国人大山西代表梁豫秦在“关于探索建立家庭政策的建议”中指出:经济、社会的发展,扩展了家庭的功能和作用。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使得人们越来越渴望得到亲情的鼓励和疏导,家庭的精神抚慰功能得以突出。而新的家庭问题也日益严重,成了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原有国家和单位承担的各种社会福利有所弱化,一批因失业、失地、残疾、疾病原因导致的“贫困家庭”出现;家庭规模小型化以及社会流动加快,给家庭养老带来了严重的挑战;经济与文化多元发展以及社会对家庭伦理道德干预能力的相对减弱,致使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下降,“残缺家庭”比例上升。
      在中国的社会政策框架中,迄今没有家庭政策的概念和内容。因此,梁豫秦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学习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在原有的社会政策框架中,补充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政策体系。首先是以减轻家庭养老育幼负担为重点,制定特殊家庭个人所得税支持政策。即国家应承认家庭承担的养老、育幼的社会价值,通过采取个人申报、公示监督等措施,对承担养老、育幼支出过大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实行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二是以家庭需求为切入点,拓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比如建立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儿童医疗专项救助基金、尽快出台与居家养老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强化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机构的职能。三是普及儿童学前教育,修订完善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四是增强家庭责任教育,拓展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社区教育内容;五是将社区建设与开发家庭功能相衔接,构建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六是以增强家庭成员责任为目的,制定“父母育儿假”政策。
      
      《物业管理法》为减少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素有“提案大王”之称的人大代表、北京化工集团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罗益锋说,今年,在诸多的社会热点问题中,物业和业主之间的问题占到70%以上。他提出“和谐社区的配套法律议案”,建议推出《物业管理法》、《街道办事处法》、《保安管理法》等配套的法律,再加上《物权法》的出台,就可以为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基础。
      现在,我国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完全放开的。罗益锋认为这其中存在较大的问题。目前,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太成熟的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果将物业价格完全无原则地放开,将会出现比较混乱的现象,容易引起纠纷。
      为此,罗益锋认为应出台《物业管理法》,明确划分小区的档次,并遵照划分档次制定相应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业主可以按照划分标准聘请自己需要的物业公司,也可以依照划分标准衡量自己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是否达标,这样就有了比较可靠的操作性。
      
      《街道办事处管理条例》应及时修改
      
      《街道办事处管理条例》是1954年制定的,至今没有做过修改。从该条例来看,当时街道办事处只具备三个职责。然而在今天,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已经远远不止三个,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不管了。事实上,街道办事处对于小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街道办事处的很多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权限太宽了。为此,罗益锋代表提出,应该修改《街道办事处管理条例》,并且应该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中应该明确,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都是街道办事处的下级单位,当他们发生矛盾并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上报街道办事处处理,街道办事处应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保安管理法》亟待出台
      
      目前,多数小区都聘请了自己的保安,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针对保安的管理办法或者管理条例,所以,目前保安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小区中,保安认为谁是他的雇主,他就为谁服务,所以,当物业和业主之间出现矛盾时,出现过不少小区业主被保安殴打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况,罗益锋代表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保安管理法》,使保安明确自己的责、权、利,当物业公司让他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时,保安有权拒绝。
      
      和谐社区需要关注的“死角”
      贫富分化成为城市隐患
      
      全国政协代表陆延昌在“关于必须努力建设和谐社区”的提案中认为,城市中的贫富阶层的分化是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因素。他说,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由点及面的系统工程,不应该存在死角;构建和谐环境尤其要从生活比较困难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公共环境、街道卫生、公共交通是公共产品,必须为所有的人群服务,不能因不同人群生活富裕程度的不同而出现优劣不同的服务。城市发展和改造过程中,应从区域整体效果出发,全面规划,协调发展,万万不能使城市中的“隐蔽地区”逐渐成为“贫民窟”,成为城市的隐患。
      
      要从制度设计上提高居民的参与度
      
      在全国政协三位代表南京的赵龙、郑建和、余瑞玉的提案中,对目前的社区参与状况表示了担忧——目前社区参与主体大多是离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老职工,或者是寒暑假期间的中小学生、社区内残疾人以及享受低保的居民,而年轻的在职人员和驻区单位很少。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参与决策和管理、对社区权力的运行参与监督等大都参加不了,因而对社区的认同感及归属感,影响了参与的积极性。目前社区成员除了参与居委会组织的活动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活动平台,直接限制了社区成员的参与渠道。
      为此,他们在提案中提出了提高社区参与水平的措施:1.推动“政社分开”体制的实施,不断提高社区自治化水平;2.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要对居委会不应承担的各种行政事务给予剥离,使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中去;3.搭建社区成员参与平台,缩小参与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例如南京等地一些社区居委会创造的社区议事会的组织形式,广泛吸引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对社区居民共同关心的事务建言献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4.充分发展党组织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增强社区成员的凝聚力和活力。在社区现有党支部的基础上成立社区党组,以加强对社区内企事业离退休党员和其他类型党员属地化管理后的组织力度。大力开展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一些积极的举措,以党员带动居民群众,以政府推动的方式,鼓励驻区单位参与社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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