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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时间:2021-06-16 16:03: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的《婚姻法修正案》,即《婚姻法》中,在法律上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建立起了制度保证,通过使用法律的手段使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也能够称得上是我国家庭理发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表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要件能够让学们对于该制度能有进一步的了解,所以我们应该准确把握和理解这种制度。但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在各个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使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应用在实践当中。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研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家庭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这样就导致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人会受到另一方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却不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有效救济。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做了适当的修改,在制度上表现的更加完善和成熟,集中体现为离婚损害救济制度的确立,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得到适当的救济和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事人能够减少解除婚姻的顾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家庭婚姻更加稳定,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1.1有利于维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旧的婚姻法中,对于婚姻中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就变得很无力,同时对于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保护也不够明显。当前,在我国,由于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案件在不断增加,同时由于“第三者”的问题导致的离婚情况也在不断发生。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在事情中受到了巨大的伤害。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其精神和物质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1.2符合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根据旧有的婚姻法,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财产的分割采取的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但是即使这样,涉及到的的财产也只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样就容易出现一方隐瞒财产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鉴于这样的情况,旧有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时候就会显得更加无力。所以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弥补上述问题中的不足之处,符合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1.3能够使婚姻自由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
       通常,在家庭中,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即使知道另一方存在过错,甚至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敢提出离婚的要求,只能够继续维持着这段不称心的婚姻,这样就会导致其离婚自由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但是,如果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就会使无过错方没有了离婚的顾虑,使其自由离婚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行使。这样就能够保证如果由于另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婚姻不能够继续的时候及时摆脱婚姻,重新寻找幸福。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1发生损害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需要有构成要件,其中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发生上述这些情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够有效适用其中。
       2.2婚姻中一方要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另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方要有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的过错,也就是说是一方的完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所以,在发生离婚损害时,只有完全没有过错的一方才能够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不能够进行损害赔偿。
       2.3出现离婚的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其构成要件必须包括离婚这一种结果行为,否则,即使发生了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法律上没有离婚,也不能够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3.完善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方法
       3.1有效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是通过双方自愿组成一个家庭,所以双方应该相互忠实对方并且能够互相尊重。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出现问题显然违反了相互忠实的表现,这样也会给另一方带来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损害,所以进行损害赔偿合情合理。所以在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离婚损害赔偿。在实际生活当中,违反夫妻之间的义务,发生侵害权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在任何一种情形中受害的一方都应该得到损害赔偿。同时针对婚姻法中不出现离婚不能够申请得到有效赔偿应该进行改变,只要发生侵权就因该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够使婚姻中的弱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法律的正义得到彰显。
       3.2扩大赔偿效力,增加第三者赔偿
       婚姻法中把赔偿损害的人限定在了夫妻之间,这样就会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权益得不到更好的保护,这也是对于第三者则热的一种免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者的介入,使一段婚姻面临结束,双方不能够感受到幸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于法律秩序的冲击,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也要考虑到第三者是否知道或者故意破坏一段婚姻,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的应该考虑进行一些民事的赔偿,如果没有越轨行为出现,则可以简单进行道德教育,但是再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双方离婚。
       3.3对于过错进行有效推定
       在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样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的时候,主张方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地实现,同时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就能够免于惩罚,这样也会使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缺失。过错推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利益情况,对于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所以,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应该应用到损害赔偿制度中来。
       3.4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于赔偿的规定范围比较狭窄,所以在损害实际赔偿中,过错一方没有为其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另一方也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精神和物质赔偿。例如,有的时候一方会亲尽全力为另一方付出但是在一方受到相应的物质的时候与其离婚,但是其预期利益受损却不能够获得赔偿。所以,将夫妻间预期利益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可以使受害的一方的利益在一方离婚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能够使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得到更好的显现。
       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社会中家庭婚姻出现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能够使弱势的一方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使精神上能够得到一定的安慰,同时对于侵害其权益的一方能够受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减少婚姻中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发生,能够使社会的正义得到彰显,对于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建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法学.2002(08)
       [2]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04)
       [3]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丛.2002(03)
       [4]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02)
       [5]陈传海.略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杂志.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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