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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两国律师制度之比较研究

    时间:2021-06-15 12: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英国的二元化律师制度是世界上分类最为严格,受传统等级观念影响最深的律师制度,也是英国法律职业中的一大特色。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小律师)两类,两者之间在法学教育、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组织与职能上有很大差别。而美国虽然是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其法律源于英国法,但美国人在制定法律时,糅合进大量的本土因素,与英国法区别较大。因此,美国虽然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律师制度却是一元化的。
      关键词:二元化律师制度;一元化律师制度;美国律师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1-0179-02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英国的二元化律师制度是世界上分类最为严格,受传统等级观念影响最深的律师制度,也是英国法律职业中的一大特色。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小律师)两类,两者之间在法学教育、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组织与职能上有很大差别。出庭律师要求具备大学法科本科(以上)的学历,在林肯、格雷、内殿和中殿律师学院学习后,参加并通过大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在律师事务室实习一年,方可成为大律师(出庭律师)。出庭律师的职能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又称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组成,但不是最终审级,有别于我国的最高法院)的辩护业务,其主要任务就是准备诉讼文书和出庭进行陈述与辩论。出庭律师不能直接联系当事人以获取业务,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这一中介方可进行,因此,从本质上说出庭律师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而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出于某些原因,出庭律师有必要会见当事人,则应该在自己的办公室中进行,一般情形下事务律师也会在场。出庭律师的行业管理是“律师协会”,但出庭律师不能以合伙的形式开业,经常是12~15名律师松散地集合在一起,设立律师事务室。在伦敦的律师事务室一般设在律师学院的楼房里,那儿离高级法院不远,这样就方便了律师的诉讼活动。
      事务律师是独立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给出庭律师介绍案件,也是他们的重要职能,其执业方式与出庭律师不同,可以合伙开业,也可以独自开业。欲想成为一名事务律师,同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事务律师必须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然后在“法律协会”认定的律师学校学习一年,考试过关后再进入事务律师事务所任2年书记员,方可成为一名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与出庭律师不同,称之为“法律协会”,虽然与出庭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律师协会”仅一字之差,但泾渭分明,充分反映出英国人骨子里的等级观念是何等顽固。事务律师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就税务、商务、保险和公司以及刑事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遗嘱、财产、房地产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如果发生诉讼,为委托人选择理想的大律师出庭辩护,也是事务律师的重要工作。按英国律师界的成规,事务律师是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但这项成规自20世纪70年代后有所改动,有些简单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事务律师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但一般限于郡法院和治安法院,英国的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有些类似我国的基层法院,是低级别的法院,不过,当事务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上诉到高等法院时,事务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诉讼。然而,事务律师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皇家刑事法院的刑事案件,仍然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辩护。
      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还在出庭时的服饰上表现出来,出庭律师在出庭诉讼时不仅要身着黑色的法袍,还须戴上金色假发,而事务律师只穿黑袍,不戴假发。当然,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需要后者穿针引线,给自己介绍案源,后者也须仰仗前者的地位与名声为自己招揽生意。
      英国的这种二元制律师结构由来已久,早在十二三世纪,英国就出现了职业律师,并且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两种形式。辩护人顾名思义就是帮助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律师,其诉讼行为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承认辩护人的言行,辩护人的诉讼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却不同,代理人在诉讼中是当事人的“全权代表”,其诉讼行为被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则处于十分消极的地位,既不能修正,也不能改变代理人的行为。因此,辩护人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了辩护业的发展。进入十六七世纪后,出庭律师的数量增加很快,远远超过了当时最负盛名的律师贵族——御用律师,并且和代理人的界限也越来越清晰,而事务律师最初只是代理人的助手,级别很低,直到1750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案,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用,不分彼此。至此,二者彻底融为一体,构成了英国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
      英国的二元律师制度延续了数百年之久,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二元制使得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既要向事务律师支付律师费,同时又要向出庭律师支付律师费,搞的当事人苦不堪言;次之,浪费诉讼资源,一个案子需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最后是对律师从业的不公平,将事务律师排除在法庭辩论之外,是对他们的歧视,有悖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为此,英国法学界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1990年英国议会颁布《法院和法律服务法》,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了《接近正义法》,两法的核心内容是力图打破两类律师之间的森严壁垒,如出庭律师可以在某些时候直接联系当事人,事务律师可以出庭辩护等。但在英国守旧势力和“律师协会”的抵制下,这些改革举步维艰,收效不大,目前,英国仍然奉行二元律师制度。
      二、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原是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其法律源于英国法,但美国人在制定法律时,糅合进大量的本土因素,与英国法区别较大。因此,美国虽然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律师制度却是一元化的。
      美国的律师分为公职律师和私人律师两种。公职律师在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他们只对所在的部门负责,不面向社会服务。政府律师的职能是给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代理政府出庭诉讼;法院律师则接受法院的指定,为有些交纳不起诉讼费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检察院的律师专门对将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私人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和“挂牌”律师,公司律师领取薪水,只为本公司效力,不对社会服务;“挂牌”律师则指那些开办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服务的律师。随着法律分工的细化,近几十年来,美国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某门法律、专门办理某类案件的律师,如专门代理专利案件的“专利律师”、专门代理离婚案件的“婚姻律师”,专门代理宠物案件的“宠物律师”以及“合同律师”、“税务”律师等专业律师。
      在美国,律师的地位很高,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早在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律师就以自身地努力在民众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时至今日,由于传统和法律的力量美国大小事务都离不开律师,刑事、行政、政府决策、民事诉讼、购销合同、金融借贷、汽车肇事、申请开业、海外投资、购买住宅、婚姻、继承等都需要律师的帮助。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可见律师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
      美国的律师教育和英国不同,无须进入专门的律师学院学习,而是采用大学教育的方式,一般需要7年的大学教育,即4年大学的其他学科学士学位和3年的法律职业博士学位,如获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则可直接获得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没有统一的律师法,律师法律制度在每一个州都是不同的,各州都设有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在联邦一级则成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与评分工作。参与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或21周岁,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或法学职业博士),没有犯罪经历,有些州则要求道德品质良好,没有污点。考试合格后(通过率约60%~70%),还需在法院履行宣誓手续才能担任律师,但任过法官、检察官或是大学法学教授的,可以认定其有担任律师的能力和法律知识,不必考试,可以直接当律师。
      美国律师的行业组织是“律师协会”,联邦有联邦的律师协会(成立于1878年),州有州的律师协会,县有县的律师协会。联邦和州的律师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在大多数州,参加律师协会是自愿的,律师有选择加入或不加入的自由,但在少数州却是强制性的,如加利福尼亚州。美国律师协会的主要作用是制定《律师守则》并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而对律师的惩戒却无权力,对律师的惩戒的权力是由州法院来行使的,这方面和英国有所不同。
      美国律师和英国律师不同的突出之处还在于美国的顶尖律师并非出庭律师,而是“事务律师”(主要从事非诉法律事务)。美国的律师“贵族”集中在华尔街的大律师事务所中,他们多为白人,而且是全美最著名的法学院——哈佛、耶鲁、斯坦福、哥伦比亚大学排名在前十的毕业生,他们必须含辛茹苦,度过八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被录用,而一旦被录用,薪水将非常丰厚,最低也在年薪10万美元左右。
      总之,英、美两国虽然同属普通法法系,两者之间也有承继关系,但基于历史、文化、传统、国情的不同,两国之间的律师制度也是具有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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