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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来的婚检

    时间:2021-06-13 00: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你永远料想不到,生活何时
      会在你的后脑勺狠拍一下……
      第一幕 错乱的程序
      2010年8月3日,上午9时左右,上海某区民政局。
      工作人员:“办什么?”
      韩先生和虞小姐异口同声:“我们有两件事,一是进行婚前检查,二是进行结婚登记。”
      工作人员拿出两张表格让两人分别填写,表格正面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主要是两人的基本信息。反面是《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主要告知了《婚姻法》中对结婚的规定以及生育方面的政策,另外有几项是这样的:
      “本市实行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和基本项目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两人仔细看过之后,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签名栏里加一行字“本人放弃婚检”。
      虞小姐是学医的,知道身体健康对一个人的重要性,强烈要求婚检。而工作人员说这是他们的程序,一直这样办理,并且让他们先登记再婚检。
      尔后,工作人员拿出两张婚检单叫他们结婚登记后再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两人半信半疑地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签名栏写了“本人放弃婚检”,并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书。
      登记后两人马上赶到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婚检报告出来了,虞小姐一切正常,但是医生却请韩先生马上到三级医院检查。两人吓得不轻,当即奔赴三级医院。
      第二幕 迟来的婚检
      经过一番忐忑的等待之后,检查结果出来了,韩先生被诊断为睾丸恶性肿瘤。这简直是晴天霹雳,两人都无法接受,但是病情危急,只能先动手术再说。由于病情已至恶性阶段,按道理两个睾丸都要切除,但是男方家庭再三考虑,还是选择先切除一个。
      这对新人与双方父母从知道这一消息后一直是以泪洗面,两个家庭均陷入了痛苦之中。虽然病痛在男方身上,但是似乎受到更大痛苦折磨的是虞小姐一家。上午领取了结婚证,下午竟然得知男方患有影响夫妻性生活及根本不可能生育的疾病,甚至连生命都危在旦夕。
      虽然虞小姐深爱韩先生,但在现实面前,她还是决定离婚。男方一家也非常理解她的选择,表示同意。
      虞小姐在一个非常传统的家庭长大,所接受的教育也很传统。她和韩先生在恋爱期间向来是“发乎情,止乎礼”。因此,母亲认为,就算去做离婚登记,女儿也已打上了结过婚的烙印,她无法接受。何况母女俩认为是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才造成了这样的局面,便多次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这次婚姻登记,但民政局只是告知其去办理“离婚”,别无他法。两人继续向民政局上级反映,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虞小姐只能采取诉讼的形式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诉求撤销自己的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三幕 抹不去的登记
      庭审中。
      原告虞小姐:填写“放弃婚检”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我也不会坚持向工作人员索要婚检单,更不会在当天就赶到婚检机构进行婚检。如果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检,在查出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我们肯定会先治病,恢复健康后再结婚,也不会造成现在的情况。由于被告的错误引导,使我承受了巨大痛苦。我要求被告撤销该婚姻登记。
      被告某区民政局:原告与韩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婚检事项,均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放弃,该表示系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被告做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程序也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做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韩先生)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本人放弃婚检”,系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且婚检非结婚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原告与韩先生在结婚登记时如坚持婚检,亦可拒绝当日登记,通过婚检后再行登记。综上,原告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败诉后,虞小姐根据法院的建议,另行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虞小姐与韩先生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结果,虞小姐还是“结”了一次婚,所有的维权付出等于白忙一场。虞小姐和母亲非常无助,每每想到这段遭遇就以泪洗面,难以走出阴影的她们找到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寻求帮助。
      ●法律视角
      1.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存在程序倒置?
      《帮女郎》律师后援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余庭律师认为,“程序倒置”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两个不可省略的程序,二是这两个程序存在先后顺序,如果操作时把两个程序的顺序颠倒,这才称得上是程序倒置。具体到本案,的确存在两个程序:婚检和登记结婚。由于我国的婚检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婚检程序是可以省略的。所以,本案谈不上“程序倒置”。
      2.本案中的责任分担
      民政局是婚姻登记的国家法定机关,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婚姻登记人的权利。而本案中,民政局的程序可以说存在严重“瑕疵”。虞小姐一再要求婚检,但是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效率,竟然误导当事人放弃婚检。之后为了敷衍这对新人才给了他们婚检单。这样,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又有什么意义呢?
      不过,虞小姐也有责任。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虞小姐应该具有正常的判断力。如她坚持先婚检再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也不可能强迫其先登记再婚检。
      3.虞小姐可否主张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据此规定,虞小姐认为“睾丸肿瘤”切除是男性生殖系统的严重疾病,无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可以主张婚姻无效。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韩先生患的睾丸癌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做了概括性规定。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由医学来鉴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我国卫生部在1986年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的规定,列举了不准许结婚、暂缓结婚、可结婚但不许生育、可结婚但需限制生育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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