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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族区域自治实质谈其对民族发展权利的保障研究

    时间:2021-06-10 08: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究其根源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全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入手,探究其对少数民族发展权的保障。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权;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131-03
      
       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文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民族发展和权利保障的关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对民族发展权的保障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
       我党为什么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政策?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实质就是价值目标,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我们可以理解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价值目标。
       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换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以国家大一统为前提,加快民族发展为目标,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核心。所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其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理念和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少数民族发展的目标取向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少数民族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独创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制度,是中国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政治文明理念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在内的政治制度,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运用权力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也很好地处理了中国的民族问题,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保障了少数民族权益,代表了包括少数民族的利益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成为中国三大民主制度之一。从这一角度来说民族区域自治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建国六十多年来发挥的巨大作用,与制度本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一是它的多维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指向的对象也很广泛,有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及民族自身发展问题等。这些功能共同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体功能。二是它的关联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虽然多维的,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一个功能都不能缺失,否则会影响到其他功能的发挥。比如,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就互为条件,没有了政治功能,经济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没有了经济功能,政治功能也不能有效地发挥。三是它的发展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功能发挥的程度和涉及领域的宽度的改变。比如,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赋予了自治地方更多的经济自主权。
       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功能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横向上——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处理民族内部、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关系中显示了巨大功能,在纵向上——在促进少数民族全面发展中已经并且继续发挥其巨大作用。
       二、民族发展和权利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社会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幅度地改善,生存权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之间,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少数民族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不能平等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即事实上的不平等。参与社会发展、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程度上的差异,促使少数民族产生获得平等发展机会、实现共同繁荣进步的愿望。因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出享有发展权利的要求是民族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民族发展权的内涵
       “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讲,发展权是指各国人民、各民族和个人享有的主要由各国单独和集体采取措施促成实现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的综合性权利,目的是在不受剥削压迫和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增进人民的福利。这就是说,发展权是各民族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面综合,不能片面地将发展权解释为仅仅是个人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也是一项集体人权。”[1]那么,民族发展权就是指各民族参与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成果的一种资格或权能。
       民族发展权首先是群体意义上的一项集体性的权利。它所指向的权利主体是指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民族,而不是少数民族中的个人或个别民族群体。其目标是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追求的是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统一、协调、均衡、全面地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果的今天,民族发展权也就意味着各少数民族能够共同参与发展活动,共同享受发展成果以及基本权利和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民族发展权的内容包括: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政治发展权、民族文化发展权和民族社会发展权。无疑,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故民族经济发展权是民族发展权的核心。
       (二)实现民族发展权的意义
       保障民族发展权利的行使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国政治、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各民族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等的地位,少数民族在享受权利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中国民族问题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上。赋予少数民族这一“弱势群体”全面发展的权利和自由,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缩小民族间、地区间的差距,就会首先实现各民族经济权利上的平等,进而实现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最终达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当前少数民族只有首先实现了民族发展的权利,其后才能实现民族平等权,最终达到各民族之间平等的关系。实现了民族平等,建立在民族平等之上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和谐才能实现。
       有助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发展很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东部与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上。民族地区的基本现状决定了民族发展权的内容必须以民族经济发展权为核心。民族经济发展权法律不仅赋予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民族贸易、税收、金融、投资、信贷、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广泛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上级机关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帮助的权利以及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扶持。此外,党和国家不断地出台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这一系列的制度政策的实施,大大保障了民族发展权的实现,也实实在在地加快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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