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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再探讨

    时间:2021-06-10 04: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工程给以强有力的支撑。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务院及其部委以及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内容。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中图分类号:DF35;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D09)02-00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是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实施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在《贵州民族研究》上撰文论述过。随着国务院于2005年5月31日实施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但是,《若干规定》只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需要迫切解决的若干问题而制定的,而不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整意义上的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规章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再探讨。
      
      一
      
      1 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工程给以强有力的支撑。民族区域自治法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法规跟不上需要,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效果明显弱化。从法律的实践来看,一部法律无论制定得如何完备,如果缺乏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就会严重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体系的主干,它所规定的内容主要着眼于全国一百五十多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共性,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原则性特点,因而其能否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主要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细化、量化程度,即中央和自治区等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增加了7条新的内容,而且在一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后,制定贯彻实施的行政法规和具体办法,便成为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为了便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2005年国务院《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2007年2月,国务院实施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把“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作为未来几年民族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使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5年10月,国家民委下发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五年规划》,重点规划了“十一五”期间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标志着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该规划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规划。
      2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关注。“邓小平理论”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民族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和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自治法的具体政策和办法”。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要大力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法制建设。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建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力度。2003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二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得到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日渐完善,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
      
      (一)国务院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
      按照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一般做法,往往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先制定法律,再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另一种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具备时,再以行政法规为基础,制定法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采取的是前一种办法,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再由国务院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照立法模式的理想安排,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应该马上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实施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为了促使国务院尽快出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增加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的规定。但是,事与愿违,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多年来,国务院长期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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