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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

    时间:2021-06-03 00: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2-03
      作者简介:钱蓉莼(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
      (一)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从而酿成悲剧。
      2.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就算抚平,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其弊端也是存在的:首先,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特别是患者怀疑,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物力。据统计,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
      首先,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①
      在这些试点中,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经济发展等原因的差异,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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