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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推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思考

    时间:2021-05-31 12: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重理论、轻实践。为了弥补中国的法学教育不足,提高法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我国高校法学院引进了国外的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案源不足、经费不足、教务管理与学生时间冲突等问题,针对这些瓶颈,进一步探索相应对策,予以突破,以期能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实践教学;法律诊所;突破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1-0155-03
      法律诊所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基本模式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法,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公益性法律实务中“寓学于行(learning by doing)”[1]。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借鉴“医学式”的诊疗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开展以真实的材料使用为背景,采用平等对话的教学方式,具有教学的互动性的法律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模式并不是起源于中国,故异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理念,相较于法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其重视的是实践性能力的提高。它是一种能够切实培养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同时具有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减缓司法工作压力的效果。
      一、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2000年9月,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2002年7月28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The 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简称CCCLF)成立[2]。2005年6月,以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35所法学院校加入了CCCLE即诊所法律专业教育委员会。截至 2011 年 2月,已经有 141 所高校成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例,黑龙江省法学会大力推动法律诊所的发展,法律诊所已经覆盖至全市的街道社区。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省法律诊所数量已经达到148个。法律诊所的出现为哈尔滨市 3 万多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1381 件、调处信访积案 886 起、代写法律文书 2 960 份、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15 起[3]。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推广使实施这种教学模式的高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带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同时对于解决日常的民事纠纷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法律诊所教育已经由最初的萌芽阶段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目前,法律诊所教育在不同层次高校的实施推广程度是不同的。政法类学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时间较早,制度相对成熟完善,经验较为丰富。如中国政法大学从2004年开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距今已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目前已经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诊所网络平台,针对接诊的案件,分为行政法律诊所、农村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老年人权益诊所和军事法律诊所等,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相比之下,农林类,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方面起步较晚。对于法律诊所这种成效显著的教育模式在实施和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推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美国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最初引进的初衷、目标是相合的。但是在推广过程中,由于中国与美国两国的法律环境不同,法律文化、法律渊源、法律使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差异,教育制度、教育理念不同等种种因素,导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实施推广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瓶颈问题。
      1.法律诊所地位、学生身份不明确导致诊所案源不足
      法律诊所的地位,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不能予以确认。法律诊所法律地位的模糊,性质的不确定,职能的不明晰导致了社会的不了解与不认同。当事人对于其性质产生怀疑,就不会将案件委托给法律诊所的学生予以代理。法律诊所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单行条例中同样没有认同,法律诊所的尴尬身份是案件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高校学生的身份受到限制是造成诊所来源不足的另一主要原因。现行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案件具有的复杂性与争议性与理论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有较大不同。因此,对案件参与人的身份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律诊所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身份自然是学生,然而在法律诊所的实践过程中,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则略显尴尬。首先学生不是公检法司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学生是否能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有着较大争议。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5条中对于律师资格的认定,目前国内法律诊所实习学生大多数不符合法条中规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不具备一年实习经验。由此可见,学生显然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也就不享有律师具有的相应权利,这对于办理案件是不利的。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这相对应的诉讼法中都赋予了律师特定享有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出示证据等权利,其明确限定身份主体为律师。法律诊所的学生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没有举证,出示证人证言的权利,取证权利受限使得其无法参与刑事案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第58条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同样存在限制。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外,社会各界对于学生身份、学生能力的质疑导致了案源不足。社会对于学生能力大多产生质疑,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且没有任何专业接触案件的经验就参与案件中来,当事人的不信任、不认同就不会将案件得以委托。故各界的不认同因素也致使案件的来源与数量大大减少。
      以上的两个因素,致使法律诊所的案源严重不足,没有真实的案源,高校法学生的能力得不到提高,这与设立法律诊所的目的不相符合。同时,法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得不到培养,这对全面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无疑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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