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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设定的思考

    时间:2021-05-18 08: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是主动性的治安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无需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因此在设置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时,其主要的依据就是治安管理主体根据现实治安状况进行治安管理的自主性,即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应当利于治安管理主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适应多变的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本文指出,从治安实践经验来看,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一些处罚种类在适用和执行上存在着现实性的问题,违背了最初的立法意愿,因此应对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些方式和种类进行再思量。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手段 处罚种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6-01
      
      一、引言
      治安管理处罚即治安行政处罚,它是指法定的治安管理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裁决的措施。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从治安实践经验来看,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一些处罚种类在适用和执行上存在着现实性的问题,违背了最初的立法意愿,因此应对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些方式和种类进行再思量。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和种类上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困境
      (一)人身罚中的劳动教养处罚法律依据不足,还待完善
      劳动教养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习惯性违法人员或者轻微犯罪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期限也是行政处罚中最长的,为1到3年,必要时刻可延长1年。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其中关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的处罚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进行总领性规定,其具体操作情况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阐述,如法律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设定,就此来说劳动教养的设立法律依据不足,还待完善。在我国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处罚的法律出口,建立完备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是迫在眉睫。
      (二)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适用和执行时存在着漏洞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罚款处罚的规定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其中可单处罚款处罚的行为就有72种,此外还包括15种并必制处罚。实际操作过程中,罚款处罚还存在着突出的执法难题:一是对流动人口的罚款处罚在执行上难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民警执行对流动人口的罚款处罚主要是采用当场收缴的方式,但流动人口一般身无分文的情况较多,所以经常出现有罚无缴的情况。二是对拒不缴纳罚款的的违法人员在罚款收缴上难度较大。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于当事人拒交罚款的相关惩戒性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操作难度也较大,因为法院强制执行时也是要依靠公安机关的配合,所以罚款处罚强制执行时法律依据不足。
      (三)声誉罚中警告处罚效用不大,需考虑增设声誉罚种类
      警告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起来几乎没有难度,但从其执行效果上来看,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警告对其自身影响甚微,不会使其受到多的损失,所以他们往往会不以为意,这也增加了其再次违犯的几率。因此,可以增设声誉罚的种类,如对违法治安管理情结轻微的,可以通过登报、在互联网上发布,必要时可在法治节目专栏播出较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违法行为,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具体信息,已达到广泛震慑的效果。
      三、治安管理处罚方式的适用和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是为了达到治安管理目的所实施的重要的治安管理手段,在其种类的设定上:首先,应考虑的是其产生的治安效益。治安效益是指所实施的治安管理手段在实际程度上产生了对社会良好治安状况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衡量的。之所以要从治安效益上考虑治安处罚种类的设定,最主要的目的是在其适用的效果上去衡量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设立的适用程度,从而更好的满足现实治安管理的需要。其次,治安管理种类的设定应考虑其可操作性。就如同罚款中的并比制处罚和行为罚中的不准到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等,这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方式虽在立法意愿上满足了治安管理的需要,但在其适用和操作上来讲,可行性较差,因此可以考虑增加或减少同类处罚。最后,要明和完善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类,在其法律依据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应作好法律的衔接工作。如对劳动教养的规定,在其法律依据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当有其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所以,在设定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廓清其具体法律依据,做法有法可依。
      在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设定上,除了考虑其治安效果、可操作性和法律衔接外,还可以在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在处罚的方式和种类上可多元化设定,如在行为罚上可以采取让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人参加义务劳动、进行社区矫正的方法,这些处罚方式不仅可以起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抵消了对其进行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更加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且在其执行和适用上也不会出现大的难题,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
      
      注释:
      熊一新,李健和主編.治安管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郭太生主编.治安学论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刘鹤.《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的难点和对策.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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