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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时间:2021-05-14 00: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开始从检察机关剥离,统一由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由此更加突出,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围绕诉讼领域展开,不仅范围过窄,而且行使受到掣肘。在行政领域,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权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主要监督方式也限于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等,本文分析了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及现状,提出了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四项举措。
      关键词 违法行政行为 检察监督 范围
      作者简介:苏扬,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2016年3月,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2015年的工作时指出,自2015年7月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制度。显然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成为继行政诉讼监督后检察机关在行政领域又一监督职权。
      一、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内涵
      (一)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含义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也逐渐膨胀,涉及领域越来越广、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行政权具有法定性、职权性、强制性,并且一经作出具有公定力、约束力与执行力,使得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损益的对象。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权。行政行为的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在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国家权力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进行的监督。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在行政领域检察监督始终局限在对生效行政判决的抗诉上,行政检察监督也片面的被定位为行政诉讼监督。基于此,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权的作用被大打折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权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认可与重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对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遵循的原则
      行政执法领域范围广,要求检察机关对每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不能构成对行政权行使的不当干涉。检察监督应当发挥“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的效果。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补充原则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正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时,检察机关此时不宜行使检察监督权。
      2.有限原则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应遵循有限性的原则,不能影响正常行政权的行使,只有在符合法定的范围和条件时才能进行。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制衡,行政权行使遵循效率,检察权监督追求公正,二者必然产生一定的价值位阶冲突,因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必然突出监督重点,不能盲目扩大监督范围。
      二、确立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制度基础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来已久,在1954年的《宪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围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都充分说明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此外,在行政领域一些零散的法律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可见,在一些行政法律中,早已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权。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集中在诉讼领域,主要监督对象体现在对三大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一规定,在党的决策层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行政领域更大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对違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了制度保障与理论基础。
      (二)现实必要性
      1.行政权扩张属性决定
      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运行机制。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并存,成为主权国家权力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领域、新事物,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也因此越来越广,涉及的利益群体越来越多,行政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权力的膨胀,如果不加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滥用。虽然行政权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但最终权力的具体操作者还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免受到金钱、女色、亲情等不良因素的掣肘,如果其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力不强,很容易因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规定而违规用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权的扩张性及滥用风险性,需要其他权力对行政权进行制衡,因而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可以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廉洁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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