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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对保险业的新期待

    时间:2021-05-09 20: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消防法》中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性场所(单位)、个人的火灾责任赔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确保保险行业认真履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职责,保障被保险单位、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对保险行业的建议,期望保险行业在火灾事故发生前加强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期望保险行业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主动履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义务,第一时间对投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相关帮助。通过以上手段提高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预防和化解因火灾事故而才造成的社会矛盾,减轻和避免火灾事故后政府在人力和经济上的负担。
      关键词 火灾公众责任险 权利和义务 期待
      作者简介:廖昆,六盘水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1-02
      为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投保场所(单位)、个人的火灾责任赔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责任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文后简写为《消防法》)第一次把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到消防工作中,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险。从而把火灾事故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救助与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维护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但随着《消防法》实施后人们对消防工作的进一步了解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人们特别是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经营性场所和各级消防部门对保险业有了新的期待,对保险行业工作有了新的要求:
      一、消防工作与保险业发展的共同趋势——火灾公众责任险
      (一)从定义上分析
      保险的定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从火灾情况分析
      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7万起,直接财产损失13.2亿元;因火灾导致死亡1076人,受伤580人。201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3.17万起,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因火灾导致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2011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5万起,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因火灾导致死亡1106人,受伤572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总量的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购买力不断增强,外出旅游的机会不断增多的同时,遭遇火灾事故几率也在上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消防法》中引入——火灾公众责任险,把消防工作与保险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运用保险作是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同时,消防工作与保险业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消防工作与保险业相结合,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既可以促进消防安全工作,也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既是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工作现状——一边热一边冷
      (一)政府加强领导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
      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消防机构充分认识大部分经营场所(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众责任险认识还不到位,认为火灾发生的几率较低,而且火灾事故发生后也是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关系不大,凭自己可以解决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相关问题。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保险行业的一种盈利手段,是政府、各级消防部门、保险行业的一种工作创新,与经营场所(单位)和个人关系不大。经营场所(单位)和个人没有真正了解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风险转嫁、风险分散、风险集中、消防管理、保费低廉特点,导致经营场所(单位)和个人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积极、主动性不强。及时下发各类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办法、方案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在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级消防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向经营场所(单位)和个人推荐多家保险行业,把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确保保险行业的赔付部分和投保部分基本持平或略有盈余。同时,争取财政、税收等职能部门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扶持力度和政策支持。
      (二)各级消防部门推动建立与保险行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级消防部门充分认识在当前消防安全环境下有可能发生巨额的急救、医疗费用,伤残、死亡补偿费用、重大人员伤亡、社会纠纷、社会矛盾火灾事故场所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等经营性场所。火灾导致的巨额的损害赔偿,通常是要超出该企业的经验者和管理则的承受范围,这就有可能导致在火灾事故中的伤者得不到有效医疗救治;在火灾事故死亡的家属得不到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这些人通常满怀悲愤,对发生火灾经营场所的相关人物满怀怨恨,就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仇恨社会。从发生火灾后的实际情况中看,通常火灾发生后,经营者本身就承受较大的财产损失,本身已经无力承担对相关受害者的医疗、伤亡、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赔偿现象比较多见。为了降低经营者火灾导致的风险,使在火灾事故中的伤者得到救治,安抚死者亲属,各级消防机构不仅是鼓励、引导,而且把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等经营性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的必要检查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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