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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科学性视野下我国犯罪学若干认识误区之辨明

    时间:2021-05-08 20: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犯罪学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在科学性方面有待加强。犯罪概念方面的误区表现在混淆了研究对象层面上的犯罪和概念层面上的犯罪,过于追求犯罪概念的精确化,忽视犯罪概念的心理学考察。研究方法方面的误区表现在认为犯罪是不可以量化的,量化就是有数据,忽视测量量具的标准化,认为犯罪研究是纯客观的。在犯罪学体系方面,传统犯罪学体系因其逻辑结构的大众化、通俗化和易滥用性不利于犯罪学往纵深方向发展。建立在关系哲学和实证分析基础上的关系犯罪学成为当今犯罪学体系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传统犯罪学;关系犯罪学;犯罪概念;犯罪学体系;实证分析;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01-08
      
      The Distinguishment of Several Misunderstandings of Criminology
      in the Scientific Perspective of Criminology
      ——Also on the Advocation of Relationship Criminology
      LI Bo1,ZHANG Hong-wei2
      (1.Law School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China;
      2.Court of Rizhao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Rizhao 276826,China)
      Abstract:There are several error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criminology in China.The scientific of criminology should be strengthened.The confusion in the concept of crime lies i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rime at the level of the object for study and the crime at the level of concept;over-emphasis on precision in the concept of crime;and ignoring the psychological investigation on the concept of crime.In research methods,there are also many errors,for example,the belief that crime can not be quantified;ignor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easurement gauge;thinking the study of crime is purely objective.On the side of system in criminology,traditional criminology system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pth of direction of criminology because its logical structure is popularized and easy to abuse.Relationship criminology,which is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philosophy and empirical analysis is the ideal choice for criminology system.
      Key words:traditional criminology;relationship criminology;concept of crime;criminology system;empirical analysis;scientific
      
      
      一、犯罪学科学性命题之提出
      正如索尔斯坦•塞林所言,关于犯罪学是否一门科学,学界一直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科学。其论据在于,“大多数当代的科学、犯罪学在方法和基本表述方面,都是实证主义的。”[1]45根据孔德的理论,人类知识的发展经历了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三个阶段,实证阶段以科学为特征,尊重经验、事实,依靠观察和理性的力量,主要研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再探索宇宙的起源和目的等问题。[2]173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犯罪学,其科学性似乎无可质疑。英国犯罪学家赫尔曼•曼海姆将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历史划分为前科学、准科学和科学三个阶段。在前科学阶段,“既没有系统阐述假设,也没有检验假设。人们并没有试图公正地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也没有研究他们所发现的事实”。在准科学阶段则“提出了大量明确的或含糊的假设”,但是“许多假设过于宽泛和模棱两可”,而且“也没有可以使用的公认的科学检验手段”,对于假设的验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直觉和想象。在科学阶段,“来源于某个一般性理论的假设,必须通过正确使用一种或几种普遍承认的方法的检验,其结果应当得到无偏见的解释和验证。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最初的假设,形成新的假设。”[2]6在曼海姆那里,科学即强调根据事实对假设进行“无偏见的解释和验证”其实就是实证。基于此,有关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科学。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不是一门科学。例如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等人就极力反对将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相反,美国社会学的传统使得萨瑟兰极想将犯罪学融入社会学之中。在《犯罪学原理》一书中,萨瑟兰论述道:“犯罪学不可能变成一门科学……一些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命题是科学的精髓,而这样的命题只能是关于稳定而同质的单位的。像立法、违法和对违法的反应这样一些社会过程,是既不稳定也不同质的,它们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不可能提出关于这些过程的一般性命题,对它们进行科学研究也是不可能的。”[3]另外,美国学者Savelsberg和Sampson也认为,犯罪学不是一个独立学科,因为犯罪学没有一个知识上的核心,犯罪学最好被当作跨学科的研究犯罪和社会秩序的专业。[4]11
      笔者发现,支持“犯罪学是一门科学”的观点往往从方法入手,他们认为科学的犯罪学从采用实证方法开始,之前的古典学派则不是科学的;反对“犯罪学是一门科学”的观点则往往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进行论证。判断标准的不同,使我们很难评判两种观点的优劣或对错。笔者认为,要判断犯罪学是否具有科学性,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科学、科学的评判标准有哪些;而且,是否一门科学与该学科的科学性程度是两个问题。据考证,科学一词是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之风传播到中国来的,但是基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中西方对于科学的认识并不相同:对于西方来说,科学是认识事物的一种独特的方法,科学的目的是要找出令人满意的理论来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4]6但对于中国来说,科学是一个具有政治含义的大词,在大众语境中意味着正确、有效、崇高。在这种语境下,科学不是一个可以亲近、可以批评的对象,而是一个语霸,一个必须顶礼膜拜的对象。[5]陈兴良教授认为,学术(与科学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与政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学术是一种说理性的精神活动,而政治作为一种权力的运作,它以暴力为后盾,在专制社会里,政治往往是强词夺理的,即使在民主政体之下,学术也不应该沦为政治的奴婢,而应当保持与政治的一定区隔,这样才能使学术与政治各得其所。[6]笔者认为,虽然科学致力于追求真理,但是科学并不等同于真理,真理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经过实践验证的科学总结,而科学最珍贵的地方在于对学说的论证。同样,科学也不同于政治,虽然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服务于政治和社会需要,但是科学有其独立的品格,不应该成为政治的附庸。只有保持客观和独立的品格,科学才能称之为科学,科学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追求真理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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