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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

    时间:2021-05-08 20: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传统刑法学,尤其是规范刑法学,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临着挑战和发展瓶颈。这些挑战既有来自学界基于社科法学的意识和兴趣而对法教义学进行的反思,也有规范刑法学在就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回应时的捉襟见肘。而转型期的中国,既提供了一个宏大的社会背景供检验犯罪学的理论,也孕育着新的挑战,从而丰富和发展既有的理论框架。作为实证学科的犯罪学可能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提供哪些理论和研究方法层面的支持,也将决定正在兴起的中国犯罪学未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方法论;中国犯罪学
      王牧先生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一文中阐释了犯罪学与刑法学在西方肇始之初的特征,并且区分了两个学科的任务和对象。 本文则是顺沿这一学术兴趣,但将视野放在刑法学与犯罪学在中国的现状和未来前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刑法学目前的发展存在哪些困境?作为经验学科的犯罪学,能为刑法学提供什么,可能对刑法学的研究做出哪些贡献?犯罪学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又会怎样?
      一、刑法学的学科挑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掀起了一股法制热潮,而刑法学一直处于这股热潮的尖口。它似乎从来不曾势减,任看其他部门法在“春”来“秋”往中来来去去。学者们和“门外汉”们从来都是兢兢业业,用永不停止的议论和争鸣推动着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在中国这片土壤上的发展。但刑法学的不衰,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杨兴培先生所认为的“严刑峻法”的法律思维和社会观念在作祟。 我们可能很难想象刑法学退居二线的一天,即便一个街边的妇妪也不会答应,“杀人怎么能够不偿命”?
      然而,中国刑法学发展到今天,可能主要还是教义学的繁荣。法教义学(Juristiche Dogmatic),根据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总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或可概括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 我们不难发现,这几个维度在目前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对某一犯罪侵犯的法益的认定标准的探讨、对某一罪名的疑难问题的探析等研究均属此列。
      德、日规范刑法学的引进和推介,离不开一批刑法学前辈们的开拓和耕耘 ;而目前,懂德语和日文的学者偏年轻化。因而,可以预示在不久的将来中日与中德的交流也将会被进一步推动和加深。 然而,引介的(主要是)德日刑法教义学,因其固有的富有自由主义色彩的价值预设,是否能真正回应转型期中国的特殊问题,近年来也饱受质疑。 尤为有意思的是,在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参照系的德国,自本世纪初以来也兴起了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尽管两国的争论背景和实质内容有所不同, 但无疑学者们都注意到法教义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一些不足。邹兵建在《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当代图景》里将我国学者对法教义学的批评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教义学是盲目肤浅的,强调对既定规则的服从,不能打破砂锅问到底;2)刑法教义学是封闭僵化的,强调法学的自足性,拒绝吸收其他学科的新知识;3)刑法教义学是虚伪庸俗的,其以逻辑分析为唯一工具,宣称法律的适用与道德、政治无涉;4)刑法教义学是不太管用,只能解决常规案件,无力妥善解决所谓的“难办案件”。 尽管邹兵建声称这些批评的背后是对刑法教义学的误会,但作者也承认:“当前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实际上是德日刑法教义学的中国化,其对中国本土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从而制约了其对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释力和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能力”。
      那么既然学者们大都认为中国法学的本土化,或具体而言,中国刑法的本土化是必要的, 并且刑法教义学在其中的任务艰巨。那么,如何利用社科法学的知识对刑法教义学进行丰富、修正和完善并最终实现刑法教义学的本土化,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中国犯罪学,就其实证科学的性质而言,可能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怎样的支持。但在此之前,仍有必要就刑法学研究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和学科已有的发展所堆积的不足和弱势做点赘述。
      首先,“风险社会”的不可预测性对传统刑法的基本范畴提出挑战。根据乌尔里希·贝克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他将新风险以及由此形成的风险社会总结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新风险不受时间、空间及牵涉范围的限制;其二,根据现有的因果关系、罪责及责任规则,不能对新风险进行归属;其三,新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来分散的。 “风险社会”这个来自社会科学的名词也波及到了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学领域。陈晓明教授在其《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中指出,风险将成为塑造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的重要工具。具体而言,刑法传统教义学所关注的因果关系认定、危险犯、责任能力和责任大小等命题,都将在新风险面前被重新评估和整合。有学者担忧,“风险刑法的特征在于对于法教义学的基本结构进行在自由法治国视角看来极其可疑的灵活和处理”。 然而,这样的担忧在一些学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目前的刑法框架和判例并不具有“风险刑法”的特征。 应当说,在我国的刑法界,对于“风险社会”或者“风险刑法”的关注并不多;但随着人类不断开拓新的经济活动领域,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者核电工业等领域的新型犯罪,将不仅降临西方国家,也同样甚至更严重地爆发在转型期的中国。相应地,刑法如何恰当并有效地应对这些新领域和新命题,目前学界的探讨还远远不够。
      第二,如果说“风险社会”这个概念还太时髦太超前,那么另外一个不算超前還很火热的概念便是大数据。尽管目前法律互联网平台顺势而为,发展迅猛,但似乎远不能说明数据分析和研究已经占据了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法律互联网平台更多的是一个服务平台;搜集数据并提供检索是其功能之一,但其本身并不创造知识。“用数据来说话”的工作更多地交给了法律研究者们。然而,正如白建军教授所言:“现在的问题是,司法当局已经为法律大数据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学界能跟得上吗?”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法学研究方法的传授从法科教育中的缺失,甚而可以说研究方法在中国社科领域研究中的不受重视,导致目前学界的一种“无力”状态 。这种局面当然不是刑法一个学科在独自面临的;但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刑法学长久以来堆积的弱势自然暴露无遗。当然地,挑战总伴随着机遇,下面我们会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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