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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时间:2021-05-08 16:04: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介绍了西方学者对此类腐败问题的研究,从宏观外界社会以及腐败分子微观个人因素等原因上对此现象作以分析。
      关键词:腐败;市场经济;权力集中;文化观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252-01
      
      1 西方学者对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与其他职务犯罪不同,它是一种严重的权力异化和变质行为,表现为公职人员对其权力的私利化,即把他所持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来行使,权力成了为私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西方,对权力腐败的根源,有多种说法。古典主义理论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在于专制政体,在于暴君的恣意专政。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有利益,而且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他们认为,在专制社会,当权力缺乏制衡和控制,就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随后,在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开创的自由主义理论学派则认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的管理者,不应该干涉私人经济,企业竞争应该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否则,市场活动加上政府行为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超额收入叫作“租金”。而那种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行为,就是“寻租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主要倡导者丁·布坎南还因这一理论的提出获得了诺贝尔奖。按照此理论的观点,一切利用行政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在寻租理论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对腐败现象从经济学上加以分析,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试图解释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家和代理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此理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他也同时被赋予了监督代理人行使职责的权力,监督代理人行使权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时,却往往没有一个有效的委托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代理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或甚至不存在时,他就开始实施投机行为,利用职权使其利益获得最大化。
      
      2 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多层次考察
      
      2.1 从宏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
      (1)经济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某一制度所表现出的混乱与不和谐往往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我国是典型的处于社会变型时期的国家,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低下,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各行业之间也有差别,社会分配机制没有按照市场体制完全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在此种情况下,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这时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行使的行政命令,往往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 
      (2)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容易失衡、失制,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很普遍,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缺乏监督体制,权力没有了制约,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以及追求权力的权利化。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在建国以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不够完善。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且官僚思想、官僚作风严重,缺少老百姓监督的渠道。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不搞暗箱操作。
      2.2 从微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个人原因
      一切外因都要与内因相结合,否则仅有外因是无法改变事物性质、使之发生变化产生结果的。因此,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体制、经济、文化观念上的种种弊端、诱因,却只有当它们与犯罪分子个人所处的个体环境以及本人的主观原因相结合时,才能促使他们产生违法犯罪动机,实行违法犯罪行为。
      
      
      
      
      (1)微观上外界因素对个体造成的客观影响。
      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周围小范围环境往往也隐藏着一些诱因。如有的人因为交友不慎,被不法之徒拉拢、利用,徘徊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外界强有力的力量拉上一把,往往会越陷越深,难以自拔。有的人则是过于讲亲情,而放弃了原则。云南“烟王”褚时健就是一个例子。为了补偿妻子、儿女曾经受的苦难,在亲情的趋使下,想尽办法满足她们的欲望,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还有的人则在工作中不注意洁身自好,时时被请入声色娱乐场所,在“美色”的诱惑下,铤而走险。目前有人提出“性贿赂”,看来有一定的道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这种集体腐败造成的危害最大。它不仅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而且往往造成“官官相护”、“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溃乱局面。在新时期,这种腐败现象越来越多,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个体主观思想的影响。
      首先,行为人往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由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组成。当一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在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时,他的信念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扭曲,表现出一定的反社会性。这种扭曲的信念体系往往表现在有强烈的占有欲上,而忽视了一些对自己必要的约束。现阶段主要表现在对财欲、色欲等的强烈占有欲上。
      其次,是行为人歪曲的需要结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正常的需要。当他周围所处的环境、条件能够满足需要时,这时他的需要结构就不会发生“异化”。但如果条件、环境无法满足需要,且这种需要长期以来一直受压抑时,那么行为人一旦找到机会,就会把这种需要爆发出来。实践中也有如此现象:有些干部年幼时由于物质缺乏,导致他们对物质的需要长期处于一种抑制状态;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意识到可以用权力满足他们一贯压抑的需要时,他们就会竭尽全力地用权力去攫取一直无法拥有的东西。无论是金钱也罢,权力也罢,此时都会使他们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渲泄。以上是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浅要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异端分子”实施一些反社会的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为保证这些权力的运作始终体现于人民的意志,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们需要对那些反社会的“权力异化”现象及时加以遏制,防止其滋生与蔓延。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4]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陈星.职务犯罪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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