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时间:2021-05-08 12: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立法上首次提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应对恐怖主义再犯预防与控制做出的新举措。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是安置教育制度启动与解除的依据。但由于尚无实践先例可循,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应根据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特性,进一步整合评估对象的范围;形成多部门综合考量的评估组织,构建专业评估队伍;回溯评估对象经历,坚持定性评估与量化评估相结合,完善评估内容;针对恐怖主义类型罪犯设计专门评估量表,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成为一个能够被信赖的科学评价程序。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法;社会危险性评估;安置教育;再犯预防
      作者简介:黄彬,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犯罪学、刑罚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反恐斗争中我国安置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CLS(2017)C18;司法部2017年黄丝带研究项目三级研究项目《涉恐犯罪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教育研究》(C46)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2-0112-11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法》中规定了对于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尚属首次,是一项重要的立法突破。与传统犯罪学理论所提及的“人身危险性”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范畴的最基本含义是犯罪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危险,即再犯可能。参见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立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205 页。陈兴良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是未然之罪的本质属性。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9页。“再犯可能性”不同的是,“社会危险性”不仅涵盖了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更是对于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回顾《反恐法》的制定过程,《反恐法(草案)》中并未提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在二次送审稿中,方才提出“从实践情况看,涉恐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重,教育转化较难,对其中少数服刑期满仍有社会危险性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在释放后对其进行安置教育是必要的”苏泽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01期,第20—22页。,因而应实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修改建议,这一立法观点也能夠体现“社会危险性”所蕴意的深刻内涵。该建议的提出与反恐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涉恐犯罪再犯现象不无关系,这样的立法历程也可看出《反恐法》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目的——减少、甚至避免再犯。
      一 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的危险性更多扎根于其思想,现今的刑罚执行中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并举的改造方式对于扭转其恐怖思想是有一定困难的。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舒洪水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提到,“根据我们调研,2005年左右,新疆的监狱中关押有为数不少的极端宗教思想的暴恐危险分子,虽思想极端,但未有严重的暴恐犯罪行为”。随着国家集中清理超期羁押行动,这些人多数被释放了。2013年11月,我们在和田市政法委调研,问及这批被释放的暴恐危险分子的去向。有政法委的同志说,“这些人在2009年的‘7·5’事件时,都出来了”舒洪水:《我国新疆地区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规制研究》,《刑事法评论》2015年第01期,第442—468页。。因此,涉恐罪犯如果未进行有效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准确判断其释放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就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基于完善程序与现实需求两个层面,社会危险性评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程序上的必要性
      1.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安置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根据我国《反恐法》,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在被安置教育之前,必须经过社会危险性评估。通过对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的评估,确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才能将其纳入安置教育程序。安置教育机构每年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不具有危险性的方可解除安置教育。可以说,社会危险性评估贯穿于安置教育的启动、持续和终结,是安置教育的“生命线”。
      2.社会危险性评估是犯罪人合法人权的保障
      由上所述,社会危险性评估关系着安置教育制度的全过程,安置教育制度尽管不具有刑罚的惩罚性特征,但是却具有强制性,强行限制被安置教育人的人身自由。尽管反恐工作是我国社会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遏制暴力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确保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实行法治作为反恐斗争根基的措施Assembly UNG.United Nations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y[R].A/RES/70/291, 2016.。对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犯罪人,不应当将其纳入到安置教育程序中,依法行使司法权,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放松,防止利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由此可见,科学有效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犯罪人人权的安全保障。
      3.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回应
      司法资源配置的理想目标是要达到帕累托最佳状态(或称为“配置效率”),所谓的帕累托最佳状态是指: 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又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陈卫东、王政君:《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中国法学》2000年第02期,第135—141页。安置教育作为一系列措施的集合,需要场所、教育和管理人员、正常需求饮食等一系列资源予以配合。如不加节制,将所有恐怖活动罪犯纳入安置教育体系,则将对国家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正常的制度成效。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安置教育制度得以对真正需要安置教育的人群启动一系列人力、物力、财力措施,避免社会危险性小或者无社会危险性的群体占据应当配与极端社会危险性人群的司法资源,从而保障最大的教育效果。

    推荐访问:罪犯 极端主义 危险性 恐怖活动 评估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