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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至上主人公的结局 从电影《真相至上》谈记者拒证权

    时间:2020-04-01 1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记者拒证权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隐匿权、秘匿权,就是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权。拒证权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冲突的产物。本文以2008年上映的影片《真相至上》为由头,对记者拒证权、赋予记者拒证权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国记者拒证权的实现状况作简单梳理,以期记者拒证权在我国能早日确立。   【关键词】记者拒证权 信息来源 职业道德      提到记者拒证权时,笔者很自然的就想到了一部美国电影《真相至上》,它讲述了一位女记者――瑞秋揭发了某位中情局探员,却因为拒不供出自己的新闻来源而被关入监狱,最后,她为恪守作为一个记者的职业伦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这部影片的争论点就在于记者是否享有拒证权这一问题上。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患者、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等在职务活动中了解到的情况免于强迫作证的义务。①这种对于法院或其他的机构获知消息来源的情况,记者主张新闻消息的保密权,也就是拒证权。从长远来看,记者拒证权是为了实现新闻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拒证权存在的根本点,拒证权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拒证权与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为了追求公平审判,要求记者践约,记者为了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常常为此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有人将坚守记者拒证权视为记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目前,我国记者拒证权是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个盲点。   一、记者拒证权概述   1、什么是记者拒证权。记者拒证权是与履行作证义务相对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新闻记者享有的拒绝因职务原因获取的信息履行作证义务的权利。②记者拒证权保护的对象不涉及消息提供者而仅限于记者。它的初衷,在于保护记者与消息源的保密信赖关系,维护信息的流通,保障公民新闻自由和知情权的实现。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记者拒证权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为秘密新闻源的身份保密;二是拒绝公开信息源的信息内容;三是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搜查、扣押。   2、记者拒证权的本质。总的来说,记者拒证权本质上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冲突的产物。在需要为信息来源保密时,新闻记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承诺。记者拒证权产生于作证和拒绝作证的场合,具体表现是当事人要求新闻记者履行作证义务,而记者拒绝作证。前者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而要求新闻记者作证;后者是通过拒绝披露保密事由来保护信息源的利益,从而维护记者与信息源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可见,新闻记者拒证权反映的是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在证据规则上的矛盾对立。同时,新闻记者拒证权也是调解两者之间矛盾的平衡杠杆,法庭可根据各方利益的考量,做出确认拒证权与否的裁决,实现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否定记者享有拒证权的后果   在影片《真相至上》中,记者瑞秋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源――一个八岁的小女孩,而被政府以泄露国家安全机密为由而遭扣押。尽管瑞秋是电影虚构的一个人物,但她的类似遭遇却并不是虚构的故事。在美国新闻史上,曾经有许多的新闻媒体记者像瑞秋一样为恪守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付出了巨大代价。   包括记者在内的每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任何义务都不是毫无限制的,一旦一种义务的行使将会损害另一种社会利益,那么就应当权衡利弊得失。强制记者披露新闻信息来源的提供者,可能对个别案件的侦破有帮助,记者也不会遇到像瑞秋那样的遭遇,但从长远来看,还是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1、破坏记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记者拒证权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新闻记者和信息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一般来说,公众通过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出于多方利益的考虑,他们一般并不希望记者公开自己的身份,更不愿意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公开自己不愿公开的内容。他们需要记者的保密承诺。如果记者违背承诺,披露信息的来源,必然会使记者和信息源之间的信赖关系土崩瓦解。在美国,记者如果向信息提供者承诺保守信息来源秘密,但事后记者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信息提供者有权向法院提起合同诉讼。信息来源的保密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向记者提供新闻信息和线索,它是维护记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信赖关系的基础。   2、削弱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利的监督力量。政府权力是由公民社会赋予的,公民社会理应对政府公权力的运作进行监督,防止国家权力产生异化。一个法制民主的国家,不仅需要国家内部的权力制约,还需来自公民社会的监督,国家权力一旦脱离了公民社会的监督,权力的异化便不可避免。电影中的记者瑞秋,披露了政府发动对他国战争的不合法性,其实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体现,为此她坚定自己的信仰,保护着信息源的安全。   信息来源保密体现了对信息提供者的保护和尊重,如果强制公民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才可以发表言论、进行舆论监督,这等于要平民百姓放弃部分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没有来自公民舆论的压力,政府权力的相互制衡便很难实现。   三、记者拒证权的负面效应   当然,记者拒证权的确立并不完美无缺,任何权利的不加限制都是有害的。因此,有人担心:新闻记者拒证权会不会导致对信息提供者侵权行为的放纵,成为新闻记者的避难所?   记者拒证权为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信息提供者只有对新闻机构和记者产生信任之后,才会提供自己掌握的信息。如果不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将导致新闻资源的枯竭,危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在确立记者的拒证权的同时,它的弊端会对个别人或事产生危害:   1、受害人无法请求信息提供者赔偿损失。由于信息提供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因为记者拒证权的行使会使信息提供者产生“缺位”,受害人无法追究信息提供者的责任;   2、可能导致有过错的信息提供者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此类信息提供者的惩治,一般将其分为主观上故意和主观上无意两者情况。由信息提供者主观上的无意造成的伤害,尽管新闻侵权的危害后果和信息的扩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新闻机构并非出于本意,因此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只对其直接传播的范围内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新闻媒体更大范围的传播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负责。但如果信息提供者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他就应对所有范围内造成的影响所负责。例如,恶意诽谤等。   那么,这两个弊端就真的不能避免吗?其实,信息提供者所造成损失可由新闻记者隶属的新闻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一旦可以确定由新闻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记者行使拒证权就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拒证权的行使与否是由记者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它本身在客观上对信息提供者具有一定的制约功能。由此可以看出,拒证权的确立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的。   四、在我国记者拒证权实现的现实状况   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律上仍然没有任何一项具体的拒证权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新闻记者拒绝作证的案件并不多见,记者为信息源保密和司法公正的冲突并不明显。现今我国缺乏有关拒证权的法律规范,公众对拒证权缺乏正确的理解。在此情况下,记者拒证权很难得到贯彻,即使确立了,新闻记者还是不敢行使。   虽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指出信息来源的保密和记者的拒证权,但新闻职业道德中的有关条文早已隐含表达了此意,现实中也存在着很多新闻记者和媒体对信息源进行保密的事例。随着我国新闻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价值与司法价值之间的冲突会加剧,而新闻记者拒证权的缺位势必会使新闻与司法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无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建设中,确立新闻记者的拒证权将可以弥补我国的司法盲点。   记者拒证权是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从保障新闻自由的角度出发,应当对信息来源进行严密保护,通过法律赋予新闻记者拒证权,能有效解决司法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①许加彪,《道德和法律视野下记者拒证特权的思考》,《新闻界》,2008(1):51   ②于海涌,《论新闻记者拒证特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3):99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9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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