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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供述的侦查讯问攻略

    时间:2021-05-06 16:0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期主讲】
      吴克利
      吴克利,研究生学历,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人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二十余年,参加查办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讯,撰写出版了五部检察业务专著,两次获得高检院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目前系高检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院教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杜绝暴力取证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运用科学讯问方法,从心理矫治的角度,根据嫌疑人的自愿供述规律,达到满足嫌疑人自愿供述基础上的侦查讯问行为。
      在人权保障的条件下,排除刑讯逼供、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的基础上,如何运用侦查讯问的科学方法,有效的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履行侦查活动的职责,是作为侦查讯问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履行的行为规则。也就是说侦查讯问行为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这个范围就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在自愿供述的范围内。侦查讯问的一切方法和技巧,都是围绕着如何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条件下展开的。因此如何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就是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
      一、人格倾向的自愿供述机理与讯问方法
      侦查讯问的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对“抗审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格基本属性”是人对客观现实反应和付诸于行为的基本态度和认识,人格就是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这种相对稳定的认识基础就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依据。犯罪嫌疑人从对抗审讯到自愿供述认罪的过程,是心理认识的转化过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心理过程表明,对抗审讯拒不供述的重要原因来自于:利益关系、对抗条件和人格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三大心理支点被置换以后,讯问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重新建立起了供述认罪的心理支点,便完成了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讯任务。
      (一)对抗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转化
      从利益的概念上来看,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利益之分。这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重要心理依据,这种心理依据的来源是“社会交换理论”的人的基本行为规则,即“趋利避害”的本性。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选择抗审的。犯罪嫌疑人多是从开始的“抗审”,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放弃了对抗,选择了供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难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供述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吗?显然不是!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比对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选择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对抗的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之后,发生的利益关系的变化,继而进行的利益转换的结果,即讯问活动必须把握的行为境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供述以后对自己不利,还仍然选择供述。审讯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的把握,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人员的帮助下,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去把握为自己,争取可能“利益”的时机,做出顺应性的行为抉择。
      利益关系的审讯方法。首先,作为被讯问人的犯罪嫌疑人其重要的特点是“犯罪嫌疑”,有犯罪的信息反映,这将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丧失利益”的基本认识。“可能丧失利益”是前提,至于可能丧失多大的利益,在犯罪嫌疑人意识里还是个未知数。由此审讯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设置一个“小利益”和一个“大利益”来让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实际上是两难选择,是保护小的利益还是保护大的利益,必须选择其一,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利益选择,他的行为就会做出“丢卒保车”的供述。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不愿意供述财产的来源,当审讯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你的财产的来源只有两个,一个是你自己受贿来的,另外一个就是你儿子受贿来的,不是你就是你儿子,二者必择其一,犯罪嫌疑人为了不把责任牵连到儿子身上,就只得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博弈理论”也告诉了我们两难选择的道理,美国的警察抓住了俩名盗窃犯,因为证据不足很难指控犯罪。于是警察就将俩名嫌疑人分别关押,并且分别告知俩名嫌疑人:“如果两人都不供述,则两人分别被判两年徒刑,如果两人都供述,那么两人就要分别被判五年徒刑,如果一人供述一人不供述,那么供述的人只能被判两年,而不供述的就要被判十年”,结果二人都选择了供述。这是利益的二难选择在审讯活动中的基本运用规律。其次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建立趋利避害的平台,通过输入犯罪的暴露的信息,来转变嫌疑人的认识基础。因为犯罪总是要留下痕迹的,如职务犯罪就存在着赃款赃物暴露的可能性,行贿人、受贿人主动供述交代的可能性,利用职务之便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反侦查行为暴露出来的再生证据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对利益丧失认识的因素,是审讯空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而产生的。最后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建立起“利益方向的转移”,讯问人员应当在较短的时间里,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情感关系和信任关系,当犯罪嫌疑人在对利益做出选择的时候,那个给付利益目标就是讯问人员,当犯罪嫌疑人向审讯人员索要利益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做出自愿的供述。
      (二)对抗条件的心理冲突与转化
      犯罪嫌疑人不轻易供述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抗审的对抗条件所决定的。对抗条件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对抗行为的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同时对抗条件也是制约和影响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有条件对抗犯罪嫌疑人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基础上的,犯罪证据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前提下产生的对抗条件,这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基础。如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或已被司法机关查清,自己即使不如实供述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对于无法逃避损失后果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就失去的意义,就会自然的放弃对抗选择自愿供述。
      对抗条件转化的审讯方法。侦查讯问是以审讯者预先的“侦查假说”为基础的,而这个前提的产生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外露和内在的犯罪记忆,如果没有犯罪的行为记忆,那就不存在对犯罪行为的隐瞒和对抗了。在讯问的空间里,犯罪行为的记忆是被审讯人员模拟产生、再现的,讯问人员通过“侦查假说”对犯罪行为的模拟,能够对嫌疑人的对抗条件的认知有着重要的影响。讯问人员模拟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记忆相吻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就会自动丧失,反之就会被强化。再有,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反映,犯罪的行为记忆在讯问人员外来的信息刺激下被激活,自然的会通过不同的心理语言行为反映出来(这是形体语言研究的结果)。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抗侦查讯问的基本方法就是“谎言”,这种“谎言”在外来的信息刺激下,总会通过说谎者的外部形体反映出来,自然的就会暴露自己在说谎。另外,说谎者引发的心理焦虑,促成了自我对抗条件的降低和削弱,最后选择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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