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反黑”30年
时间:2021-05-04 20:00: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从过去30年的经验看,每10年为一个阶段,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都会从局部开始一次质变。
“在我记忆里,‘文革’后最早提到黑社会的是彭真。”上世纪80年代曾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的董仲行,这样向《瞭望东方周刊》回忆。
70年代末,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开放,曾经因高压管制而稳定的社会治安迅速恶化。刑事案件以1978年54.8万起为基数,至1981年,平均每年增加10万多起。
城市中的团伙犯罪尤其突出,多次出现震惊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
1979年9月9日,数十名犯罪分子在上海控江路当街抢劫打砸过往车辆,随后攻击民警并将一名女青年的衣服扒光。
两天后,40多人在天津窜扰32条街巷,封锁道路并实施打砸抢。
30周年国庆后的第9天,数名犯罪分子在北京核心城区连续抢劫3起。
针对严峻的治安形势,刚刚复出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在1980年前后的一次全国公安厅局长小型会议上指出,当时的犯罪团伙就是黑社会。
与今天不同,80年代初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经济利益结合得并不紧密,“还是以流氓团伙为主,抢劫也是出于经济目的,但还是有很大不同。”董仲行的同事、曾任负责经济犯罪的刑侦局副局长的刘德仁告诉本刊记者。
为解决80年代初严峻的治安形势,1983年,在主持中央工作的邓小平的要求下,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严打”。其间,全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
在运动的第三年,即1986年3月,公安部明确把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列为最主要的三个打击重点之一,是为全国一次打黑行动。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当时在锦州破获了一个5人犯罪团伙,其中4人是铁路公安民警和保卫干部。8年时间内,这些人结伙作案38起,单位领导全然不知。
它预示着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存在警匪勾结这样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从过去30年的经验看,每10年为一个阶段,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都会从局部开始一次质变。
“现在,我们正面临着一个新的转折点。”何秉松说。
“黑社会”的提法太“大”
从50年代至70年代末,中国曾经历了一段黑社会犯罪的空白期。一方面由于物资匮乏,遏制了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在普遍贫困基础上的平均主义,缩小了人们之间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消除了人们结成犯罪帮派、谋取非法利益的动因。
此外,强有力的管制,有效地遏制了犯罪的发生,“应当强调,当时干部和官员的廉洁,保持了政治上的纯洁性,对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也有不小的作用。”何秉松说。
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治安形势也在变化。
仅在1979年8至10月的两个月间,北京、天津、上海就发生凶杀案99起,强奸案141起,抢劫案616起。
“当时主要还是浮在社会上的坏人,他们也是打击的重点。‘严打’初期取得那么大成果也是这个原因。”董仲行说。
对于“黑社会”这个说法,公安部内部进行了讨论,认为这样讲太“大”了,应加以限定,即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提法一直沿用至今,不过在当时并未公开。
董仲行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他们认为,黑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要低于严重暴力犯罪团伙。这一判断来自国外经验。比如在日本,黑社会组织如果不犯罪,警方并不进行打击。
何秉松也认可,这一时期只存在少数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在南方,随着边境的开放,港澳黑社会分子开始向内地渗透、吸收成员。到1982年,深圳已查实黑社会组织成员76名。1989年,深圳查获潜入的港澳黑社会组织46个,成员280多人。
港澳黑社会组织的进入,使内地松散的犯罪团伙开始具备完备的组织结构。在深圳查获的一个以青少年为主的团伙,有10条帮规,设“帮主”1人、“护法”2人、“少爷”7人,由“少爷”分别负责7个“堂口”。
境外黑社会渗透与境内犯罪团伙,成为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源头。
1982年,深圳市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活动的通告》,这是中国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社会”这一概念。
首次公布黑社会性质犯罪情况
因为造成治安情势恶化的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发展,第一次全国“严打”高压态势下治安情况的基本好转,成了暂时现象。
公安部门的公报显示,1987年起,全国刑事犯罪发案数逐年激增,1990年查获犯罪团伙数量和团伙成员,较1986年都增加两倍多。
“这种形势加速了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变,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1989年和1990年,是这种变化的转折点。”何秉松说。
1990年,中央政法委指出,“犯罪团伙急剧增多,并且愈益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较之1983年严打前的流氓团伙,危害性明显升级”。
这一年,哈尔滨公安机关查获了 “乔四”等三大集团,这也是中国第一批被公众熟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乔四’集团是一个典型。”刘德仁说,过去查犯罪团伙,没有人想到保护伞。“以暴力为主的流氓集团想进一步壮大,就必须有更多的经济实力;谋求更多经济利益,就必须有后台和保护伞。”
查办“乔四”案时,有62名公安民警涉案,其中处级、科级干部各5人。而三大集团中也不过只有47人被处以刑罚。
“乔四”案进一步警告着警匪勾结、涉黑腐败在日后的泛滥。
面对日趋严重的团伙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犯罪,1992年6月,公安部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团伙正在向黑社会组织演化的趋势。他们内部组织越来越严密,利用公开职业作掩护”,“实际上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条件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这些团伙犯罪的新特征,已与80年代以暴力犯罪为主的团伙犯罪有很大区别,并成为90年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年10月,公安部专门召开了打击团伙犯罪研讨会。据刘德仁回忆,这次会议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6个一般特征,其中包括拥有经济实力、寻求保护伞。
这些特征,也成为其后若干年中国警方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根据。
1996年4月,中央再次开展“严打”。根据后来公布的成果,4个月查获犯罪团伙13万多个,成员67万多人;其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900多个,成员5000多人。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公布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破获的台湾“四海帮”黑社会组织渗透案。该帮会策划将总部迁到上海,并为此在广州、青岛、厦门等地设立了联络员。
到底有没有“黑社会”
在黑社会性质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有关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的争论,始终未息。
1995年5月,在公安部“有组织犯罪理论研究小组”成立会上,不同意见者争论激烈。
何秉松等人认为,不能排除中国出现典型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可能。
会后,两方都通过著作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年年底,由辽宁省公安厅、公安部第四所研究合作的课题《国内有组织犯罪及对策研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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