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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今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之比较

    时间:2021-04-28 20:03: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本文将从这一现象出发,对中国古今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加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这一现象的法律根据及现实应用中的相关问题。旨在和大家一起讨论,希望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来越公正,社会越来越和谐。
      关键词 犯罪 自残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徐丹,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学生。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以后,经常会采用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近刚刚报道的“凶手抢劫杀人后为掩盖犯罪真相自残39刀”的案子;“吸毒鸳鸯”为逃避警方打击,男的吞下不锈钢勺,女的吞下发卡,按照警方一贯做法,对吞物自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保外就医,让嫌疑人自己取出异物后,再主动接受警方处理,但很多人不会再主动回来接受处理。更可笑的是:近日,一名因参与盗窃、一直潜逃在外地打工的蓬莱男子,听说生病或者受伤可以暂时不被关入监狱,竟故意摔断了自己的胳膊,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文将通过对这一现象的了解、调查,结合古今对这一现象的司法比较,浅谈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我国关于刑事被告人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现状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被告人采取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越来越多,一些被告人在作案后千方百计逃避刑罚,有的不惜以性命为赌资,采取自残的方式获得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机会,而且一旦自残,大多拒绝就医,从而达到不被关押的目的。首先,我们谈谈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
      第一,取保候审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滞纳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检察、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豍。就法律功能来说,一方面,取保候审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更多地承载着在程序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当事人权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刑事被告人采取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的实证研究,分析取保候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及在实践层面上改进其适用的对策。
      第二,取保候审适用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法律上的障碍之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行为时如何处理。由于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之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之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效拘束力。
      基于上文说提,正有一批利用这一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以愈演愈烈的事态发展,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关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豎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其中包括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是坚决打击的,态度明确之后,制度呢?也就是解决立法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看,这些罪犯大多罪行严重或者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任由这一现象发展蔓延,将产生极坏的示范效应,成为某些人效仿的对象。为有效规范羁押制度,防止被告人采取自残方式逃避刑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让有罪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认为我们需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将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绳之于法,维护法的威严。
      由于对自残后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罚和执行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处理,本应继续审查的予以取保侯审,该起诉判刑的没有起诉判刑,该执行劳改、劳教的,有的劳改、劳教场所不予接收;医疗单位也不愿收治,怕承担责任。这样就形成了违法犯罪分子抓了放,放了重新犯罪,再抓、再放、再犯罪的恶性循环。犯罪后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重大社会问题。
      二、我国古代自残逃避法律制度的事实和立法
      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而我国古代从先秦时期就有关于残迹人权益的法律思想记载,《周礼·秋官》中就记载着愚蠢者为三赦之对象;豏《文献通考·户口》中也记载着,周朝残疾人为国中免服征役的“舍者”之一,并针对残疾人特长量能授事。豐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豑,其中关于残疾人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就是完善了对残疾人的法律制度。至明朝,已经发展很健全。《大明律》规定:“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豒由于明律中对残疾人犯罪在施刑上有减免规定,以致于一些健全者诈称残疾人,更有甚者,故伤眼目,自残肢体,希图逃脱罪责,骗取减免刑罚。我们看到在对残疾人的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时候,出现了犯罪后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是否和残疾人制度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呢?
      从《周礼》至明清法律,中国历代王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立法和刑罚对老幼废疾犯罪均实行刑罚减免等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礼治思想,另一方面,老耄、幼小、废疾之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生理、年龄等因素决定,也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多大威胁,故可据其犯罪情节,以“节级优异”处理。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老耄、幼小、废疾之人的犯罪行为实行刑罚减免原则是基于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多大威胁,这是否意味着倘若这些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屡犯不止,如前文所述之案例,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是否我们该思考残疾人制度的合理性,一个制度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恶法非法,我们还应遵守吗是中国法学界委婉地称作“法律滞后”或“良性违法”的问题。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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