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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我国商法教学之实践教学

    时间:2021-04-20 16: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伴随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教学也经历了从传统式讲座教育向引入实践教育的转变过程。商法学科的特点和当前传统式教育的不足确立了实践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地位。本文针对当前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实习、法律咨询和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
      
      我国商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外国法到中国法,从民商合一到民商分立,从整体商法到部门商法,从选修到必修,从简单到丰富,这样一个快速的发展过程[1]。商法学也成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本科学生应具备的法学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应的商法教学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已有近30年的历史。按照教育部法学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学人才”的要求,近年来我们的商法教学也经历了从传统式讲座教育形式开始逐渐向多元化、实践化、复合化、应试化方向的转变过程。作为商法教学形式之一的实践教学也越来越为众多法学家和授课教师所思考和研讨。
      
      一、实践教学逐渐渗入到商法教学中的背景
      
      (一)商法学学科实践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确立了实践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地位
      在中国无统一商法典,只有商法总论和其他众多单行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等)法规,其包含的内容都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所经常接触到。如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破产法中的的清偿顺序、海商法中的各种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各自含义和区别是什么?)、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票据法中的本票、支票和汇票各自含义和区别是什么,等等。这些都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比非法学专业人士更加清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还要更加精通如何操作和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传统学院讲座式教育已不能单纯满足法学教育所制定的目标要求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因为一方面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法学专业学生最终要走入实践;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问题蕴含着丰富的信息,它是法学教育天然上好的养料[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近些年来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一方面是因为传统学院式教育(如课堂“填鸭式”授课、试卷考核成绩等)已不能满足这个时代这个社会对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光有理论素质是不够的,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性素质,将理论能贯彻到实践中,能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学习法还必须关注立法实践、司法实践,这样才能使学习法更有动力、更有效果。
      
      二、实践教学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习
      各校法学院如今基本上都设置了实习这一课目,法律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法学教育中综合训练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实践能力的后期教育阶段。通过实习,使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了解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仲裁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了解和初步掌握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但现在的实习往往流于形式,一些法律专业学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实习,实际上只是做一些行政办公室工作,如端茶清扫跑腿,或阅读抄写资料,或只是旁听法院审案等等。另外一些法律专业学生进入律师事务所、银行法律部门、保险公司法律部门、企事业法制办,只是日伏卷宗等等。这些情况和现象不仅使学生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还容易使学生还未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就滋生出对法律职业的种种错误想法。
      (二)法律咨询和社会调查
      学以致用,是法律学习的最高实践表现。将所学知识回报于社会,是培养法律人素质的一个指标。法律专业学生通过在社会上开展法律咨询,可以宣传法律,强化职业道德,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培养和提高其在法律方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当前一些法学院校开展法律咨询还停滞于仅限每年的“一二·四”,并且普法宣传大多摆个桌椅,走个过场,派几个学生应付一下了事,这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还未达到所要效果。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法律专业学生深入到人民群众生活当中,去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找出相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途径和方法。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只是印出有诸多选项的表格让选择填写,这就违背了社会调查的初衷。
      (三)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能够为学生提供系统而综合的素质训练机会,学生可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得到全方位的考核和训练。但现在一些学校的模拟审判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不仅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事先已经定位,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作出的言论、乃至动作、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3]。
      (四)案例教学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4]。此种教学法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130年历史。我国近些年的法学教育中也引入此种实践教学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学生,通过案例讲解、分析、讨论,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抛弃案例式教学,只是枯燥的复述教材上的内容,使学生失去了学习兴趣,也同时降低了对商法的理解度。商法学同时也是个立法变动性较强的学科,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有些教师忽视和不及时关注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新修订,于是酿成法条适用上的不可饶恕的笑话。
      (五)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他曾是大学教授、律师,在他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5]。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高校也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截止到2010年2月为止,全国已有119所大学法学院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委员。中国诸多大学的法学院里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法律诊所,并显示了其教学的独特性,为学生所喜爱。但是,经过了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法院对公益诉讼不重视、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商事交易几乎不是公益性的等等问题,让有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初衷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尴尬境地。
      
      三、改善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实习流于形式,不仅仅是法律专业学生自身原因和问题(如部分学生只求拿到实习学分,得过且过,并未融于认真实习当中,或是部分学生法律功底不扎实、知识欠缺,无能力完成实习),也与实习单位如何安排实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学生实习前,应先由法学院校教师出面与实习单位联系,联合商讨学生实习具体事宜,并及时从实习单位得到学生的实习情况反馈以了解学生现状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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