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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缉拿贪官须突破法律瓶颈

    时间:2021-04-11 16:0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从“猎狐2014”到“猎狐2015”,从“天网行动”到“百人红色通缉令”,一系列史无前例的海外缉拿贪官行动标志着最近两年的反腐风暴已从国内战场扩展到境外战场,迈入了一个由内及外、立体出击、全面重构的新阶段。最近振奋人心的一个消息是,位居“红色通缉令”头号嫌犯的前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已被美国方面羁押,听候遣送回中国。
      贪官外逃现象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此后呈不断蔓延之势。外逃贪官卷走大量非法财富,长期逍遥法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出现的中国“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等等,对我国国际声誉造成了严重伤害。正因此,缉拿海外贪官既是国内反腐斗争的自然延续,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形象的迫切需求。
      然而,缉拿海外贪官并非易事。外逃贪官出逃前往往已变换身份、选好藏匿地点等,并通过转移、洗钱等手段将非法财产合法化,给国际追捕行动带来极大阻力。同时,由于外逃贪官及其亲属携带巨款在藏匿国消费,对当地经济有所助益,也成为一些国家拒不配合引渡外逃贪官的隐秘原因。
      当下掀起的追捕海外贪官风暴,显然已看到了这些现实障碍。从中央高层多次论及国际反腐败合作,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专设国际追逃追赃机构,从中纪委官网开辟专门的举报渠道,再到一系列海外追逃追赃行动的密集展开,在向国际社会传递海外追逃决心的同时,也呈现了信息透明、多方合力等海外反腐新思路。
      不过,尽管目前海外缉拿贪官行动捷报频传,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长远看来,还必须解决横亘于前的诸多法律瓶颈。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仅与4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还有个别签署条约还未生效。相形之下,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均与百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引渡条约。可以说,尽快推进与世界各国的反腐合作机制,已是当下中国反腐的紧迫议题。
      尤其是长期以来,诸如“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国际法律原则,以及分享犯罪资产的国际惯例,并不为国内许多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人们较为普遍的质疑是:为什么滞留国内的贪官被严惩,而外逃贪官却能免死?为什么贪官非法卷走我国财富,外逃地国家也要分一杯羹?在推动国际反腐合作的进程中,如何合理疏导这些观念障碍,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在继续治理“裸官”的同时,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引渡法等国内法。实现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特别是妥善解决“不判死刑承诺”“犯罪财产分享”等瓶颈问题,进而消除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贪官主要外逃地国家签署引渡协议的法律障碍。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还应迈开国家对外民事诉讼的关键一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外流的腐败资产。此前,我国多以涉案单位名义提起诉讼,虽有胜诉追回部分资产的事例,但要真正有效追缴腐败分子转移海外的资产,还必须以国家作为诉讼主体诉讼,进一步挤压外逃贪官生存空间,迫使其回国接受审判。
      作为中国反腐大局中的关键一环,海外缉拿贪官任重道远,需要决心,更需要智慧。只有彻底破解法律和实践层面的种种瓶颈,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贪腐分子纵然逃到天涯海角,亦难逃正义的追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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