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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存留养亲在我国刑罚制度中的可行性

    时间:2021-04-11 00:01: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全世界轻刑化的进展,针对我国当代刑罚制度建设,该文通过对存留养亲的考察和研究,特别是通过对存留养亲应用于当代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从而认识到在我国刑罚制度轻刑化的过程中,构想把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存留养亲”制度经过改造引入我国的刑罚制度中的,对矫正罪犯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是为现代法律人性化的有着促进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存留养亲 孝文化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89-02
      存留养亲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儒家孝道文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的目的通过国家放弃部分对犯罪的惩罚权利,帮助罪犯完成其赡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同时从侧面维护统治者,巩固统治者的地位。从我国封建社会存留养亲的实行情况来看,历代的法典都对存留养请做了详细的规定,也有着严格的审核和执行制度。并且因为有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是的老、疾尊长的到奉养,维护了当时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改造罪犯,更有利于封建君主的通知。
      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概念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刑犯,如果该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养的直系血亲,则准许死刑犯在家“侍亲缓刑”,准许流刑犯在家“存留养亲”,等到被奉养人去世后,再令罪犯服刑的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在唐朝时期定型完善,一直延续到明清,经历了一千四百年之久。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
      1.存留养亲制度具有伦理性
      清朝的统治者在施行存留养亲制度的时候,在适用条件方面更多的是考虑被“养”者的状况,更多的是考虑伦理方面的问题。在许多申请留养的行文中,我们都可以读到这样的词句:“查犯罪留养,系法外之仁”、“原其父母迫不及待之情,推广皇上孝治天下之意”、“便孤病老妇反哺无人,殊堪矜悯”等。在有关存留养亲制度的文章中,都提到了存留养亲制度是讲法之严与情之切这看似相对立的人类产物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大大地体现了法治也有伦理性。
      2.存留养亲制度具有谦抑性
      谦抑性,谦是指谦虚,抑是指抑制,谦抑性是说刑罚作为惩治罪犯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重刑轻罚: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与治民的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的最好的手段。“重刑”被古代法家推崇至极致,但是随着秦朝灭亡,后世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再刑罚上是否依然注重刑罚。所以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得以长久,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给所管辖的人民一定的好处,不仅不会影响其统治反而会缓和阶级矛盾,因此统治者用刑罚威慑人民,又采取一定的宽缓原则,在刑罚适当宽缓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封建立法者注重伦理道德,对封建政权的巩固、稳定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基础
      1.存留养亲产生的思想基础
      存留养亲建立在当时社会的思想基础,即儒家精神“孝乃仁之本”的观念。孔子的“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的思想贯彻了当时的刑罚制度建设之中。因此使得当时统治者知道不能单靠刑罚来压制人民,要“以德服人”,要让民众看到君主有仁义,才能使民众听从君主。所以存留养亲制度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和儒家“孝乃仁之本”的思想下产生的。
      2.存留养亲产生的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一般为小农经济,生产力落后,使得家庭中的积蓄微薄,若是中青年劳动力如果遭受刑罚,家庭失去了主要生产力那么就可能无以为继,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同时,封建政府的财政有限,无法代替罪犯赡养他们的尊老,这正是“官与养济”制度昙花一现的原因。所以在这种生产力低下、社会制度落后的背景下产生了存留养亲制度,来缓和社会矛盾,让社会生产力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
      二、留存养亲制度的现代意义
      (一)存留养亲制度有助于宏扬中国伦理道德
      在现代社会中,“孝”文化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慢慢淡化了,现代人的家庭观念变得淡薄,对尊长的赡养也存在着只有形式上的“孝”。我们中国不像美国的家庭观念,在美国家庭里,只要孩子成年了就是一个独立个体,他们存在的仅仅只有法律上的关系而没有伦理上关系。而在我国一个家庭的幸福感有一大部分是建立在“孝”之上的。所以存留养亲制度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具有宏扬我国传统“孝”思想的作用。
      (二)存留养亲制度有助于践行刑罚宽缓化
      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源于天道的人文精神,存留养亲适应了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现今社会,有很多人犯了罪,被判与监禁刑,首先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生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但是同时也剥夺了他们父母的被赡养权。在当今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并且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很多人是独生子女,当孩子走向犯罪道路时,一些无法自给自足的父母甚至无法自理的父母就陷入了困境。那么施行存留养亲就能缓和以上的现象,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在一定控制下予以狱外照顾父母的机会,直至父母终老或能自己照顾自己,便再继续执行刑罚。那么罪犯在存留养亲期间的表现,也可以作为是否减刑作参考。同时现在犯罪率在不断地升高,就致使了监狱的压力,有很多监狱不堪重负,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中应用的话,可以见到监狱部分的压力。
      三、我国当代存留养亲制度的构想
      我国刑法从奴隶社会的残酷肉刑,向文明社会的轻刑化过渡。存留养亲制度所体现的“恤刑”观念与当今刑法的“轻刑化”理念就有相通之处;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对于年老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从对罪犯的改造来说,存留养亲制度显然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因为笔者认为在现代刑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存留养亲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并且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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