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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

    时间:2021-04-10 12: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女性的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从中国古代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到国外神话“夏娃只是亚当的一根肋骨制成的”,无处不体现着一种男权、父权政治统治的痕迹。直至近代两次女权主义运动,使得女性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才能争取自身正当的权利。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暴力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暴力问题,女权主义视角也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女权主义 庇护所
      作者简介:方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7-02
      一、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激进女权主义的视角
      女权主义对于家暴行为的研究随着两次妇女运动而兴起,以激进女权主义为例,激进女权主义者代表米利特认为,所有家庭暴力原因在于父权制思想的统治,在于地位的不平等。父权制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男性统治女性;第二,男性长辈统治晚辈。
      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并不是政治的中心,而是父权制理论为压迫妇女而所构造的工具。在公共领域,父权制作为理论基础制定了所有的法律政策等基础制度,他们以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处于同时代的女性,由此导致历史中的政治领袖基本上是男性,统治者基本是男性,而军队的设立同样是为男性服务的;在私人领域、家庭领域,男性主人在家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女性则以附属品的形式存在。米利特从八个方面对于父权制的深刻影响做了论证,认为父权制的生物基础是薄弱的,相反是社会化的力量使得父权制得以施行,“我们不仅无法充分肯定父权制下存在的地位、角色、气质等,社会差异具有生物根源,而且未必能够对其作出评价,因为作为文化产物的社会差异要强大得多”。
      激进女权主义是在承认本质主义并且承认男女的生理特征的差别上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的。从强调消除生理差异到谴责男性生理特征,再到赞美女性生理特征。他们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通过意识形态途径,包括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贬低妇女的思维定式等;二是通过实践的途径,包括男性中心的婚姻和财产法,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性暴力等。
      总之,激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出发点是家庭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女性是生活在一个完全由男性主掌生杀大权的社会中,无论政治还是家庭。
      (二)法律视角的解释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妇女的权益都没有一个很好的保护,这也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仅从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保护就可见一斑。首先,中国没有一部独立的规范家庭暴力的法规,各种规定零散分布于法律法规中。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笼统性的介绍,单单指导性的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规定任何的权利义务配比,也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此部法规更多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之后双方财产分配的问题,对妇女的人身权益则关注极少,而《婚姻法》则更未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任何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补充;《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过于笼统,又受到私人领域概念的屏障,很难有效的介入到私人领域的核心区域——家庭,所以解决家庭暴力的责任更多的落在社区、居委会、亲属身上。但是除非家庭暴力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会被迫向他人求助,而事后的救助行为又显得捉襟见肘,家庭暴力经常反复。
      即使是国外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的救济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以美国为例,它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以刑事手段加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达成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在这种情况下,家暴受害人的意愿不在考虑的范围内,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害人就没有放弃诉讼的权利。同时,通过公权力的救治,体现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方式,要么选择离婚要么回归家庭,而回归家庭之后男性的家暴行为有可能更为严重。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了权利得不到保护,公私领域的二元对立使得公权力难以介入,而司法机关的过多介入又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反复。这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处境。
      二、女权主义影响下国外应对家暴的举措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家庭暴力一词是指从有辱人格的言语到经济剥削、从殴打到性虐待、从威胁到杀害的一系列行为。美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受到激进女权主义的影响,多主张以刑罚为主的手段来除了家庭暴力问题。所有州都颁布实施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超过半数的州对某些轻型的家庭暴力犯罪要求强制逮捕。
      1.衔接机制
      美国婚姻家庭暴力的特色之一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保护令、刑事起诉、民事损害赔偿、离婚、对双方子女的监护、配偶和子女援助、对第三方采取行动等七种法律行为。并且,在家庭暴力达到刑事诉讼的起诉标准时,强制性起诉制度就会介入,这就使得即使没有获得被害人的同意,检方仍会对加害人进行起诉。
      虽然美国的法律从程序上详细规定了家暴行为的各种衔接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许多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受害者非常珍惜的人之间,那么,原谅并且忘却所受的伤害,如果它不再发生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受害人担心警察的干涉会加剧敌意,而强制性逮捕和起诉措施可能会使家庭暴力问题更加恶化。因此,美国关于家庭暴力法律的制定陷入了一种困境,为了缓解这种困觉,他们从结果导向的模式转变为前提预防的思维,从单纯女性出发转向以男女为共同基础来维护整个婚姻关系进而维护女性权利的角度来制定预防措施。
      2.特色项目
      预防或者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一种方式是巩固婚姻,并通过寻找可能的选择替代避免离婚。美国实行的婚前准备课程、婚前教育和婚姻技巧培训在降低家庭暴力在夫妻间的发生有着突出效果。有证据显示,对接受了一项婚姻技巧培训的的伴侣相对于没有接受过技巧培训的伴侣相比,发生身体暴力的程度只有他们的四分之一。而另一项证据显示,接受了全部婚姻技巧培训的伴侣,在三年之后他们的问题会越来越少,而没有接受培训的问题则是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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