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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司法改革思想的启示

    时间:2021-03-05 16: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司法文化传统偏重“实质理性”,这与“形式理性”的西方司法文化具有明显的异质性。三十年来以程序中心主义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其理想与现实、司法的面相与公众的心理期待的矛盾和冲突,是过于偏重程序中心主义的西方经验,忽视本土司法文化传统的结果。董必武的既要守程序又要便民的司法改革思想体现了程序与实质的统一,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反思和路径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应当回到尊重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董必武;司法改革;程序正义;司法文化传统
      中图分类号:D90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4-0096-05
      
      近年来,涉法上访居高不下,广大民众走向非司法程序的上访之路,为司法改革者们始料未及,司法远未真正起到应有的定分止争的终极性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程序中心主义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已走过三十年的历程,面对司法改革的理想与现实、司法的面相与公众的心理期待的矛盾和冲突,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和路径抉择。新中国的奠基者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以既要守程序,又要便民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思想,在理解和尊重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回答了“中体”与“西源”、程序与便民、形式与形式主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核心命题,不但对新中国的司法进行了历史性重构,而且对于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反思和路径选择,寻找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源头活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中西方司法文化的异质性——司法改革困境的症结
      
      诚然,涉法涉诉上访人群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咎于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更不能说是因司法改革而生。这里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追求和强调程序价值的司法改革本身并没有错,程序正义永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面对三十年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讲正当程序、缺乏程序规则、忽视甚至鄙视司法程序的司法审判,进行一场提升程序价值和严明程序规则的司法改革是完全必要的, “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但任何制度都生长在一定的文化环境里,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基因,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我国司法改革的困境,在深层次意义上,应追溯到司法文化上。司法改革困境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便是没有辨别中西方司法文化的异质性,忽视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盲目照搬西方司法模式,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的结果。
      西方司法文化是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当下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美国辛普森案就是对西方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的适当解释。程序正义即正当程序理论,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基石,是西方法学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它体现了西方法的独特历史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因此,韦伯将西方法概括为“形式理性”。
      中国司法文化是一种偏重实质正义的司法文化,与西方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形成强烈的反差。黄宗智先生将之定义为一种“实体理性”。这种“实体理性”“可以刻画清代司法程序对事实真相的强调,而不是满足于用形式主义的程序在法庭中建立起来的真实的近似。例如面部表情都可以被县官用来作为他判案的根据”。
      问题并不到此而止,而是须进一步讨论中国司法文化对程序的态度,澄清对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的一个印象。到目前为止,中西方学者大多把中国司法文化的重实质与轻程序等同起来,认为重实质就必然轻程序,这是一种想当然的误解。以实质正义为取向,并不必然导致程序的违反和恣意的裁判。
      中国司法文化缺乏程序正义的传统似乎是大多数西方学者的共识。韦伯把“西方近代等同于‘理性’的‘形式主义’法制,中国等同于非理性的‘实体性’‘卡地’②法”。这是西方学者的代表性观点。事实果真如此吗?黄宗智先生在对清代巴县、宝坻县和淡水一新竹县的诉讼档案进行研究后,认为在实践中,“清代县官堂讯办案,一般都依法断案,是非分明。他们极少像官方一般的表达那样,以情来调解。”他引用著名的浙江师爷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记载的“听断以法,调处以情”予以佐证。由此,黄先生得出结论,清代法律不是韦伯式的“形式理性”,但也不是“卡地法”,而是法律“也力图做到实践和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合理化”。黄先生的研究是用诉讼档案和当时的经历者的记载说话的,应该说更具说服力。另一位学贯中西的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通过对中西文化深入研究后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说: “中国传统的司法者在处理案件时,遇到法有明文规定的事件都依法办理,许多地方档案及地方官的审判记录都可证实此点。”
      在这里,中国传统司法重实体并不必然导致轻程序,重实体和遵程序并不矛盾。中国传统司法也具备一定的程序理性,而不是专横武断、反复无常和非理性、不确定的。
      据此,中西方司法文化的差异性,是实现正义的方式不同。西方司法文化是程序中心主义,程序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只要严格遵守逻辑理性的程序就是公正的;中国司法文化是实质中心主义,以实质正义统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不可否认。“司法形式化、程序至上理念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由于过于偏重程序中心主义的西方经验,忽视本土司法文化传统以及对中国现实关注不够,其副作用就不可避免地显露出来。其一,诉讼程序及环节的复杂化,导致社会诉讼成本高昂,不能实现民众自由、平等地接近司法,所谓“打不起官司”就说明了这一点;其二,程序的纷繁复杂,民众对司法更为陌生,诉讼便利的缺失,导致民众对整个司法的疏离感,其正当性受到怀疑;其三,对程序正义的过分强调而对实质正义的忽略,往往导致司法审判结果与民众心理预期公正的分离与冲突,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其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的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传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缘化,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案件迅猛增加,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大量案件拖延和大量积案的产生。“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导致司法的公信危机。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定分止争、维护社会正义的终极性作用的实现。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民众寻求法外救济方式,涉法上访居高不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由于中西方司法文化的异质性,将西方司法制度嫁接到中国司法文化的基因上,难免出现排异现象,这就是三十年来以引进西方经验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出现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对当下司法改革的反思和路径选择,前提是要理解中西方司法文化的差异性和中国司法文化的特殊性,只有在此基础上继承中国司法文化的血脉,才能避免出现“在南为橘,在北为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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