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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新规”五大亮点(上)

    时间:2021-04-08 20:0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9条,对交通事故赔偿主诉讼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全部作了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以案例的形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五大亮点:
      亮点一:醉洒驾车伤人 交强险仍应赔
      法条:《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案例:2011年7月的一天,小王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驰的摩托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到现场后,查明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小王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醉酒、无证等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免赔一直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各地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驾、毒驾等情况,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二:转让报废车辆 转让人担全责
      法条:《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10年3月,小陈将自己的一辆报废摩托车卖给开汽车修理店的林某。林某将该摩托车修理后,卖给了在工地打工的赵某。赵某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该车卖给了工友丁某,后丁某又将该车卖给老乡杨某。2012年5月,杨某骑该摩托车在回家的路上将行人宋某撞伤致残。事后,宋某将杨某、丁某、赵某、林某、小陈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解读:关于报废车、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是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过多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小陈、林某、赵某、丁某均应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2012年6月,小张开车到外地游玩,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车子严重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和赵某因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小张认为自己的车是新车,这次事故造成其新车贬值,故要求赵某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但遭到赵某的拒绝。
      解读:这次司法解释对何为“财产损失”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解释》第十五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指出四种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该条并没有兜底条款,笔者认为,其本意应是限定财产损失的范围。由于《解释》第十五条中列举的四项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因此诉请车辆贬值损失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未完待续)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北路15号事故处理大队交通法庭 陶家平 邮编:2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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