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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诽谤案件公诉情形中“损害国家形象”的宪法学思考

    时间:2021-04-06 00: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宪法第54条公民 “不得危害祖国荣誉”和第51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是法律保护 “国家形象”的宪法依据。但是为了防止诽谤罪追诉范围扩大化,在法理上,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公诉情形中的“损害国家形象”宜做严格界定,其中,网络诽谤的对象限于作为国家法定代表的国家元首,网络诽谤的后果是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诽谤的惩戒应与宪法批评权实现法益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本款司法解释属于创设国家元首保护制度,虽然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但是立法权限已经超出了具体适用法律的功能。按照宪法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网络诽谤案件;国家形象;国家元首;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063-07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第3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法定情形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第五种法定情形中对“国家形象”的保护可以被视为是落实宪法第54条有关“祖国荣誉”和第51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解释,但是也应看到,本司法解释着重强调保護国家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刑法诽谤罪主要保护的自然人人身权利在法益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的矛盾如何解释和平衡?如果按照广义解释,本条司法解释指的是自然人直接对国家进行诽谤,显然超越了刑法有关诽谤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按照狭义解释,本司法解释是通过保护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进而维护其所代表的国家形象,则属于创设了国家元首保护制度,以上两种情况都已经突破了司法解释所承担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功能。①此外,司法解释并未界定国家形象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笼统的表达方式会不会与宪法公民批评权与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以上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工作者的争议和实务部门的困惑。本文即是从宪法角度解读以上法律问题的一次尝试,以期引起学界进一步关注。
      一、宪法上国家形象的含义及其特征
      “国家形象”是中国语境内的常用词汇,国内外对这一术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国家形象”界定为国家内部的公民与国际社会对于独立国家实体的客观认知与评价。〔1〕第二种观点则将“国家形象”界定为主观的群体性刻板印象,否认对国家进行的简单评价具有客观意义。〔2〕本文采用与中国语义较为契合的第一种观点,将国家形象界定为“是由公民、组织或者国家自身通过各种方式所塑造、描绘或自然展现的,承载一定的情感内容和价值追求,被国家以外的主体、内部的个体及其后代所能感知的外在体现。”〔3〕相应地,“损害国家形象”会降低国外与国内主体对国家的积极评价,进而有可能伤害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认同利益与国际关系利益。我国宪法制度中的一系列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国家形象”的保护。
      ①通过授予个人国际荣誉进而增强国家荣誉:2013年6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何塞市接受该市市长阿拉亚授予的城市钥匙。此系该市赠外国友人最高荣誉,用以感谢中国对圣何塞市的友谊和支持。习近平表示,阿拉亚市长授予我圣何塞城市钥匙和城市贵宾称号,这不仅是给予我个人的荣誉,也体现了哥斯达黎加人民对中国人民的友谊。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6-04/4888875.shtml 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日。
      2012年10月2号,联合国粮农组织向中国总理颁发最高荣誉“农民”奖章,旨在表彰中国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的巨大贡献。温家宝说:“我深感这枚奖章分量之重,因为我是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来获此荣誉的。网址: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10/02/content_16484027.htm 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2日。
      2010年10月7号联刚稳定团司令昌德尔·普拉喀什中将代表联合国向218名中国维和官兵授予联合国维持和平勋章时说:“中国维和官兵充分展现了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形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杰出使节” 。网址: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6/52983/12890358.html 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7日。
      通过授予组织或机关国际荣誉进而增强国家荣誉:10月6日电(记者赵卓昀)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人居署)6日在内罗毕宣布,中国南京市政府荣获本年度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绍兴市政府、张家港市政府获得联合国人居奖荣誉奖。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10/06/content_10156584htm 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7日。
      (一) 维护祖国荣誉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宪法义务
      国家作为特殊法人主体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尚有疑问,但国家荣誉作为认同层面的文化心理现象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宪法义务性规范是有制定法依据的。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所谓国家荣誉是指特定评价主体经由特定程序、依据特定标准、按照特定方式对被评价者进行褒奖,这些褒奖所带来的精神利益为国家共同体的成员所分享,并最终形成对国家共同体的积极的内部与外部评价。杨立新将民法上的荣誉界定为“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4〕可见,国家荣誉是国家形象中较为积极和正面的评价部分。从荣誉获得方法上看,国家荣誉有三种来源:第一,政治共同体通过自我意义建构形成的积极评价,比如国家会将国旗、国徽、宪法等国家象征物赋予类似人格尊严的含义。第二,国家内部成员获取的国际荣誉间接转化为国家荣誉。国家作为特殊法人主体独立获得国际荣誉的情况较为少见,国家荣誉一般是通过在特定场合代表国家的特定个人、社会组织与机关所获国际荣誉间接表现出来的。①第三,国家通过赋予内部成员特别的荣誉进而增进了国家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0条规定了我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国家主席有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这些先进个人获得的荣誉会共同增进国家的整体荣誉,提高国家的内部与外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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