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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时间:2021-04-02 20:0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求人们应遵守的起码的、最原始的规则。它是任何部门法在适用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也是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哪怕条文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远不是靠法律条文本身所能覆盖的,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表述上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所以给法的适用留有空间,因此,当遇有法的条文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通过法的原则能够解决。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67-03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求人们应遵守的起码的、最原始的规则。它是任何部门法在适用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也是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哪怕条文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复杂的、多变的,是靠法律条文本身所不能覆盖的,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表述上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所以给法的适用留有空间,因此,当遇有法的条文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通过法的原则能够解决。如我国刑法共452条,是我国所有单行法典中条文最多的,但在总则中仍需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文字虽少,但无疑为刑法的正确适用构建了广阔的空间。再如,我国首例“笑死人”案件: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嬉戏,其中一个对另一个抓痒痒,被抓的同学由于笑过了度而导致死亡,死亡学生的父母将对方父母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的判决应依法做出,但是,找遍所有的法律都没有“使人笑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事实的确是一个孩子的行为导致了另一个孩子生命的丧失,法律应该给个说法。人民法院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最终依据民法“民事行为应‘……公平、等价、有偿’”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进行了判决。使本案最终找到了虽不圆满但总算可以给诉求的一方一个说法的“良方”——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适用尤为重要,因为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领域广泛,且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特点,从而导致行政法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它只能由大量的、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构成。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也只是执行本部门的法,正因如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如同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执法行为框在其内,从而确保行政活动始终“有法可依”。行政法的原则有很多,本文仅就其中几个主要的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加以阐述,从而使人们全面、准确的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其一,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一规定包括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的存在(设立)必须依据法律。如省级人民政府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正是基于此规定,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的设立分别是在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并通过的。州、县级人民政府的设立由国务院决定(宪法第八十九条),所以我国最年轻的地级市——三沙市于2012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可见,政府机关的设立是有着严格法律规定的,它由最高法——宪法来规定。二是行政职权的存在必须依据法律,行政职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的私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不是随时随地任意存在的,而是事先由法律做了明文规定的,如交警执法的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收税的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等等。合法性原则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堵住了行政权被滥用的可能。
      其二,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此项规定作为合法性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在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和对普通百姓的要求正好相反,普通百姓的行为可以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在这一规定下,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即是违法。如2009年发生在上海闵行区交警的“钓鱼执法”事件,对于“黑出租”的查处和取缔本无可厚非,是法律赋予交警的职权,但是如何行使这一职权,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光明正大的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查,“钓鱼”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当然是违法的。而同样的情况对普通百姓而言则是允许的,如2006年德国足球世界杯赛结束后,有人在网上出售“决赛体育场上空的空气”,每袋50元人民币。有人对此发出“此行为违法的”质疑,其实不然,虽然空气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但“装进袋子里的空气就变成了商品”,只要有人买,法律是不禁止的。合法性原则的这一规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其三,行政授权、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此项规定作为合法性原则同样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为了便于行使职权,国家通过立法把一部分行政权授予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组织)有权为本校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这种行政许可的行为即是高等教育法授权给高等院校的——即行政授权有法律依据。二是因为国家的行政职能相比其他职能而言涉及的领域无疑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复杂,行为的细节更加具体,而行政机关因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给其他的组织甚至个人,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小额、零散的税收工作委托给某些组织或个人,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才看到一些非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收取税款的行为,显然这里的委托要有法律依据。合法性原则的这一规定为行政权的灵活行使做了限制。
      (二)合法性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补充
      行政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在适用上的互补性。
      通过上述对合法性原则的分析,我们应该得出了唯一的、且应深信不疑的结论,那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做出,否则是合法性原则所不允许的,但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将会发现如果仅仅依据合法性原则,在实践中给行政管理带来的问题。2012年7月媒体报道,四川某地一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的一根乌木,并花费了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其挖出,于是他做了各种发财后的打算(有关部门估价一千万),就在美梦即将成真之时,此事被当地的镇政府知道,并强行将乌木拉走,之后承诺给他七万元作为奖励。政府的做法似乎也没错,因为按民法规定:埋藏物(无主)归国家所有。但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发现权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于是就出现了问题,“适当的奖励”,那么何为适当?到底该给多少?对此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当然也就无法“依法做出”,显然,这里碰到了上述合法性原则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可见,这一规定涉及的实际是道德范畴。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做出,而合理性原则又要求行政行为可以“适度、合乎理性”这岂不是同合法性原则相矛盾,甚至是推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上例中提出的问题,就是靠合理性原则才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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