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时间:2021-04-02 20: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对我国社会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服务型政府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两个行业的协调发展,坚持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处理好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秩序行政、法治政府等之间的内在联系。处理好服务型政府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增加成本、权力膨胀、服务资源的科学合理性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塑造服务型政府,应从行政法学角度完善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规定,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研究;服务型政府;
      政府实践在许多年以前,人们就已经意识到服务型政府,即政府不是为了统治与管理人们而成立的,而是更好的、无私的为人们服务而建立的。然而在近几年中,这种观点开始逐渐在治理国家中起到了作用。我国在2004年正式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各省市地区政府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纷纷采取行动,掀起了“服务型政府”改革高潮。目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已成为服务型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分析研究,促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形成已成为行政法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1]。一、从行政法学范围内科学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一)坚持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
      我们都知道对于概念的定义问题,通常都是很复杂的,没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同样人们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理解与内涵的认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人们可以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达成一致的共识,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内涵却不够了解。宪政的角度是要求政府的一切工作以服务社会为主;政治学的角度强调了政府与执政党,要求行政人员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行政法学的角度主要是强调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属性。由此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运用行政法学的观点来看待问题。由于服务型政府是一种理念,所以服务型政府的实现应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2]。(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是一样的,只不过是说法不同。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有很大的区别。法治政府不一定是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也不一定是法治政府,可以说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包含的关系。法治政府体现了政府的活动形态,即从政府的角度服务行政、干涉行政,这就是法治政府活动的主要形式。而服务型政府是根据人们的生活需求,政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满足人们的需求。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实现了将服务型政府与人民群众意志的相融合。二、认识到服务型政府的弊端(一)增加成本的问题
      所谓增加成本是指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所产生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所消耗的总和。建设高效、廉价政府,降低政府行政服务成本,这是现代各国政府都关注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行政成本每年呈上升趋势,并且在近几年出现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的现象[3]。
      建立服务型政府,尽力服务于人们,满足人们的需求,面临着行政成本增加的弊端。而服务型政府不仅要给人们提供服务,还要提供资源,而资源的提供则需要政府消耗更多的钱。并且由于服务项目的增加与服务范围的扩大,面临着行政成本的提高。这就意味着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奢侈品,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行政成本的增加。因此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应注重服务产生的效果,而不是资源投入的多少。(二)权力膨胀问题
      权力需要宪法的约束防止其走向恶化。服务型政府应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强调政府部门要在主观上积极的为人们服务,时刻为人们着想,满足人们的需求。而这些行为的实现需要的权力、资源、职能,这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处于全能型政府的模式,政府包办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全能型政府逐渐转向法治政府。但由于改革的过程经历的时间太长,导使国家在分权、放权、控权等方面做的不够到位,容易造成权力膨胀的问题,所以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有效的解决方案[4]。三、以法制化方式塑造“行政法之下的服务型政府”(一)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
      服务型政府以为人们服务为本,实际上就是政府的自身义务,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制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行政法部门的首要任务。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要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协调资源的平衡度,不可无限制的运用,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减轻人们的生活负担。(二)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
      制度除了要制定法定义务以外,还要形成一定的秩序、营造环境等功能。而这些功能的实现需要以服务型政府运行为基础。建立服务型政府公平性规则、透明性规则、连续性规则、适应性规则,确保服务型政府能够公平对待每一个个体,保证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性,让人们能够了解政府公共服务的全部程序、方式、环节等,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运作畅通,提高服务型政府的服务能力与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与群众的协调发展。四、结语
      通过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与法定义务,建设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实体法律制度,建立起服务型政府的法制结构,促使服务型政府在实践中走向行政法的规范化发展与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有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人类真正走向文明的发展阶段。所以,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实践进行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J].现代法学,2009,237(156):147-150.
      [2]贺荣.我国转型社会中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0,253(105):140-145.
      [3]程雁雷.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基础[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136(105):56-58.
      [4]朱友刚.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J].山东大学,2012,116(102):129-130.

    推荐访问:应如何 回应 实践 行政 法学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