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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医生夜班费:忽然成了违规津贴?!

    时间:2021-03-29 16:08: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案例:近日,一陕西医生读者向媒体爆料,其所在医院的医生护士的夜班费,很可能要被取消,因为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夜班费属“违规津贴”。这位医生透露,当地相关部门在审查医院经营情况时,认定医院给医护发放的夜班费“缺乏相关文件支持,属于违规发放津贴”,并作通报批评。目前,该院工作人员正在积极争取,希望能保留医护的夜班费,“已经给上面写了情况说明,还不知道结果。”经搜索发现,仅在2015年,就有数家医院取消夜班费。
      分析:对于取消夜班费,医生们大多在痛诉不合理,然而翻遍《劳动法》,却发现还真的没有关于夜班费的明确规定。夜班费不管是发还是不发,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医生们不禁困惑:那我们这24小时连轴转的劳动,就算是无偿奉献了?
      其实这里面有个偷换概念的问题,大部分医护人员的夜班费说白了应该是“加班费”,大部分医护人员的夜班本就不是单纯的夜班,而是除去白天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之外的“加班”。

    医生的24小时班违反劳动法吗?


      可以说,撇去“夜班费”所谓的“违规津贴”不谈,大部分医护人员可能工作几十年,连“加班费”都没享受过。医生属于一个没有加班费的特殊职业群体,因为劳动法规基本管不到医院。法律面前,本来人人平等,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只要超过这个劳动时间,就按照加班计算薪酬,规范的机构都在主动执行这种规定。但奇怪的是,医生却从来没有享受过这种待遇。
      那么24小时班到底违反劳动法吗?
      广义来说,不违反。
      来看看《劳动法》的41和42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仔细揣摩一下,医生算是把规定里的“特殊原因”、“特殊情形”给占全了。
      但是“特殊原因”也是应该获得加班费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的工时制度可分为标准工时,计件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四种,由于医生工作的特殊性,似乎不能适用前两种,也有不少人以为医生适用的就应该是后两种工时制。然而事实上,如果实行后两种工时制,需要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大部分医院不会进行这个批准手续,实行的其实还是标准工时。总的来说,如医生这类工作时长显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不给予额外的工资报酬明显是违法的。

    医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许多医生都听过这么个说法:医院是事业单位,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实际上是不是呢?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行政委派关系、义务帮工关系等等,各类工作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但目前我国医务人员与医院肯定不是后四者的关系。如果因为劳动争议而不得不上仲裁庭、法院,在这个范围内,法律是否适用?
      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说明医务人员适用劳动法,医务人员有必需举出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劳动法等执行,而反对方必须举出医务人员不参照劳动法执行的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与之类似。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中,对以上“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进一步明确为:“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如此而言,从目前来说,事业单位(包括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受劳动法律保护,是诸多高层次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医务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的说法,基本举不出现行有效法律的具体条款,大多是理论探讨或者个人模糊的观念。
      由此可见,对于不合理的工时和没有加班费,医护人员依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大部分医生还是有苦说不出,不会选择与医院死磕,这便是医疗大环境的痼疾沉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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