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探究

    时间:2021-03-28 12:05: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准确界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对解决本罪数额认定问题至关重要。对“劳动者”和“劳动报酬”应当坚持广义解释,以实现刑法设立本罪时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当坚持具体数值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均衡、合理。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知,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论何种行为方式要求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因此,数额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然而现有法律对本罪的数额认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以期对日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助益。
      一、劳动者的界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数额指向的是劳动报酬,而确定劳动报酬的前提则是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范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何谓“劳动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宪法把劳动权的主体赋予全体公民,并视全体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做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则是指受雇于这些组织、并通过契约化管理、在用人单位监督下劳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人员。对于本罪劳动者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广义解释说
      有学者认为“所有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从事某种社会劳动从而取得劳动收入的自然人,均属于刑法中‘劳动者’的范畴,所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这种观点即把所有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收入的自然人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二)平义解释说
      有学者认为“适用何种法律来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者概念,需要充分考虑该罪的立法本意,原则上以劳动法上所界定的劳动者为限;特殊情况下,亦可适用于公务员法上之劳动者、教师法上之劳动者”[2]。这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劳动者应当以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为限,特殊情况兼顾其他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范围的界定作通常解释。
      (三)狭义解释说
      还有学者认为“应对此处的劳动者进行严格解释,即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3]。这种观点对本罪劳动者的概念作了限缩解释,将劳动者的范围仅限制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内。
      第一种观点无异于过分扩张了本罪劳动者的外延,对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调查个人隐私、传销、卖淫等活动的人员,由于其从事的活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不可能出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更无所谓数额认定问题。第三种观点则又过分限缩了本罪劳动者的外延。仅仅把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界定为本罪的劳动者,势必将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至于不利地位。笔者认为,本罪设立的功能重点在于刑法的威慑作用,而非实际的惩罚作用。以上两种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现实生活中被拖欠的案例比比皆是,若不把这两种关系纳入本罪劳动者的范畴,势必使得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刑法的保护,无法实现本罪的刑法功能。第二种观点也无法全面涵盖本罪劳动者的范畴。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受雇于这些组织、并通过契约化管理、在用人单位监督下劳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职员和工人、正式工和临时工、固定制工和合同制工、城鎮合同制工和农民合同工、正式工和派遣工、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等多种类型。[4]那么,对于非合同工的进城务工的农民的权益以及被非法雇佣的童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就因此而不受刑法保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对本罪劳动者的界定坚持相对广义的解释,即尽可能的保护所有务工人员的权利,又要排除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强行法的务工人员。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刑法设立本罪时的威慑目的,更好的保障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二、劳动报酬的界定
      如前文所述,本罪数额认定指向的是劳动报酬,因而准确界定劳动报酬是本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当前学界对劳动报酬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争议颇多,具体到本罪,学者之间的观点也有初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狭义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就本罪而言,劳动报酬的认定应当以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为准,从狭义的层面加以理解。即应当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5]。
      (二)广义的解释
      部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都应当纳入刑法的劳动报酬范围之内”[6]。另有学者对劳动报酬的广义解释与前者略有不同,认为本罪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实物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双倍工资差额。[7]
      (三)折中的解释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报酬应该包括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应付的款项,即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所付之债,不包括福利”[8]。但是对于劳动报酬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只是提到拖欠或不缴社会保险包含很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可能很难实现。
      以上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本罪所指的劳动报酬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差额。《劳动法》相关规定认为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而《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报酬中并不包含社会保险。那么,社会保险是否应当纳入本罪中劳动报酬的范畴呢?虽然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以强制纳保为手段,以社会互助和社会连带为依托,更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具有鲜明的社会福利性质,从而与以劳动为对价的劳动报酬形成了差别”[9]。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资助,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的基础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质上也属于企业对劳动支付的对价,因而以上观点不能成立。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0]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存在一定差别。然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先前劳动而给予的一种补偿,且以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为计算基准,属于劳动者的间接劳动收入,理应纳入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之内。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笔者认为双倍工资是我国的立法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对用工单位的一种惩罚措施,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所支付的对价,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本罪的劳动报酬。

    推荐访问:数额 探究 若干问题 拒不 劳动报酬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