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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虐杀夫妇女的惩处和保护的探讨

    时间:2021-03-20 20: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因家庭暴力引致的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受虐妇女因此而被处以重刑的不在少数。探讨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的法律依据,对于在惩罚杀人行为与保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之间获得平衡,对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受虐杀夫;无罪;减免刑罚;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2-0198-03
      刘余香(1974—),女,湖南衡东人,法学硕士,衡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湖南衡阳 421008)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和谐社会背景下家庭暴力法德结合的防治对策研究”(05C661)成果之一。
      
      家庭暴力是世界一大社会公害,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1995年在中国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首次被列为全球12项重点问题之一。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写入其中,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大的进步。然而,由于封建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以及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在我国仍处于一种没人爱管和没人敢管的状态,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还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系统,妇女在受暴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而当受虐妇女为保护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得不杀死施暴的丈夫进行自救时,却又往往被司法机关习惯地视同普通杀人案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惩罚杀人行为与保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着不平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以为,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在惩罚杀人行为的同时也必须切实维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
      
      事实上,无论法律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认为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应当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的人不在少数,但在其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上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受虐杀夫的行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认为受虐妇女因为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她们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行为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和死亡威胁迫在眉睫,而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看来,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觉得使用致命的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护自己。我国应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 ?穴BATTERED WOMAN SYNDROME?雪理论,将正当防卫的条件适当放宽,即当受虐者为防止进一步虐待行为而适当加害施虐者时,得抗辩有正当防卫事由,主张无罪或减免其刑。[1]
      2.受虐杀夫的行为本身就是正当防卫,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我们不应将虐待这类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孤立起来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判断。丈夫长时间虐待妻子,对于某一次暴力而言,是已经结束了,但对于整个虐待行为而言,远没有结束,受虐者的人身安全仍时刻面临着直接的威胁。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受虐的妻子以暴制暴将丈夫杀死的行为则仍处于虐待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应当属于正当防卫。[2]
      
      二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中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对受虐杀夫妇女实施的杀夫行为的合理性解释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上,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仍有不妥之处。尽管“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已被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成为受虐杀夫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证据,但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显然,“受虐妇女综合症”下的正当防卫并不被我国现行刑法所承认。也许有人会说,加拿大刑法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为什么他们可以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而我们不可以呢?这主要是因为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法官不能为了一些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因此,“受虐妇女综合症”要挑战传统的正当防卫,如果是进行理论探讨或未来立法研究完全可以,但如果正面挑战司法者,则因拘于权限而很难有大的作为,正如河北宁晋县刘拴霞杀夫一案的审判长王彦坡所说:“司法者必须是保守的,只能遵守法律。我不能去做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虽然他也承认“受虐妇女综合症”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立法层面的事不应该指望由司法来解决,毕竟中国不是判例国家”。[3] 因此,在新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制定出来之前,仍不适合成为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受虐杀夫的行为本身就是正当防卫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若受虐妇女是在丈夫正在实施暴力时进行反抗而将正在施暴的丈夫杀死,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但如果受虐妇女是在暴力发生之前或暴力过后再将丈夫杀死,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若仍承认其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
      
      三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对受虐杀夫的妇女判决无罪或减免刑罚仍是有法律依据的。受虐杀夫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受虐妇女在丈夫正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进行反抗而将正在施暴的丈夫杀死;第二种是受虐妇女在丈夫正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已经采取措施将其暂时制住,但在施暴者的进一步威胁下进而将丈夫杀死;第三种是受虐妇女在丈夫发出暴力威胁但暴力还未发生时先发制人将丈夫杀死或暴力过后害怕暴力再次来临而找机会将丈夫杀死。第一种情形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由于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的规定,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受虐妇女在这种情况下杀夫应当被依法判决无罪。第二种情形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刑罚。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只能以超出正当防卫限度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而不应该将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作为量刑的基础。而且,由于防卫过当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方面均远远小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且维护的是我国刑法所强力保护的生命权利,因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种情形是最常见的,也是目前对受虐杀夫妇女的量刑问题的主要争议所在。笔者以为,受虐妇女在这种情形下的杀夫行为,不符合我国现有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求,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我们也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而应充分考虑犯罪是因家庭暴力所引起这一因素,对行为人依法减轻刑罚,适用刑法第232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轻档法定刑,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其理由如下:
      1.刑事责任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在我国,刑事责任应该是回顾责任(过去责任)和展望责任(未来责任)的有机统一,不仅要求犯罪人和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要求犯罪人和单位对社会未来的安全负责,即不得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危害社会。因此,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以及对犯罪人和单位作出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内容。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评价的核心内容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后再进入对犯罪人和单位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其评价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人和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和单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4] 可见,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的。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直接决定了刑罚的轻重程度。受虐杀夫的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对她们减免刑罚是完全合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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