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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疑罪从无在实践中的完善

    时间:2021-03-05 12: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疑罪从无虽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定,但其贯彻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要想在我国真正实现,需要不断将其加以完善,使我国的法治更向前迈进一步。
      关键词:证据;程序;人权保障
      一、转变思想观念
      在思想观念角度考虑,要使公检法三机关乃至全社会在思想上认同疑罪从无的观念。思想观念支配行为,公检法机关只有转变思想,才能在正确观念的支配下调查取证、依法公诉、公正审判,三机关要摒弃畸形的政绩观,不要以为案件不告破、不立案、不起诉、不入罪就是无能,相反,实行疑罪从无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是符合真理的表现。认识活动以实践为基础,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世界是可知的,但同时又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证据确实难以寻找,有的事实也确实难以查清,这是不可避免的,三机关自身加上我们普通民众都不要认为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办案能力弱、是司法懈怠的体现。同时,要在全社会形成对疑罪从无的认同,通过各种途径让民众了解法律相关知识,使他们明白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因,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毕竟惩罚了一个无辜的人并不能使被害人及其亲朋真正泄恨。
      二、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制度的建构必须遵循三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法治原则。我们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借鉴外国证据制度的科学成分,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一)完善我国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则
      (1)着力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众多的压力下,关注的重心往往在于“侦查破案,抓获凶手”,他们迫切希望尽早给被害人及其亲友一个说法,而在合法取证、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方面关注较少,因此,在现实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时常发生,嫌疑人经不住严刑拷打便委屈招供。这样,一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案件便有了“新”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极不利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因此,应该提高侦查人员的入门门槛,促进他们法律知识的学习,从侦查阶段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收集证据要全面。我国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知,三机关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该全面,过去,司法机关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有意无意忽视那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被告人一方难以收集到的,一旦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难逃牢狱一劫,所以,三机关要牢固树立疑罪从无观念,面对疑罪,不能老是想方设法地搜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而是要搜集全面的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3)切实落实控方举证责任。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其无罪的义务,我国刑诉法第50条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将这一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4)加强法官的中立地位。我国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合作,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虽然法条上也说了三机关要相互制约,但我国历来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法院独立性难以保障,且法官在现实中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搜集的证据一般不会怀疑,更偏向于控方。三机关互相配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前边已经提到,法官顾虑太多,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我们要建立相关机制,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二)切实贯彻程序法治原则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诉讼应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的统一。美国的辛普森案,轰动一时,有人认为辛普森的无罪释放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的讽刺,其实不然,纵使他有钱也不比拳王泰森的多,泰森花天文价格请律师辩护,也没有摆脱强奸的罪名,也有人认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是因为是陪审团中黑人居多的原因,12个陪审员中就有9个黑人,但是我们不可忽略的是女性也占到了其中的8个,辛普森在认识白人妮可后抛弃自己的黑人妻子,这些也是被所有黑人女性所憎恨的,显然陪审团不会偏袒他。探其究竟,我认为跟美国重程序的司法制度有关,在辛普森案的侦查过程中,有多个地方违反了美国的侦查程序,警察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辛普森的住宅;经过犯罪现场的警察无法排除辛普森家中的血迹是由他们带进去的,等等,一系列违反程序的行为都是导致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得不到陪审团信任的原因。在我看来,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先进之处,不论辛普森事实上是不是杀人凶手,这都进一步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其后案件的调查起警示作用。美国重视程序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不是视为鸡肋,而是应果断排除。
      同时,在我国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诉讼中,要切实保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当公诉人在法庭上滥用监督权,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与其作为控方的权利混淆时,辩护律师要及时请求法官保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小虎.《刑法的基本理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2]【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苑宁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3]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4]陈力.《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商情,2012年32期.
      [5]刘海波黄滢.《冤案主角,拷问司法公正》、《政府法制》,2013年24期.
      作者简介:
      徐敏(1993.05.18~),女,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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