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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理解与建议

    时间:2021-03-03 00:03: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法学中的新兴学科,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对于国际经济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国际经济法学已经脱离国际公法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进行总结。目前国内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繁荣的大背景下也有一些问题,笔者带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与建议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实证研究;层次分析法
      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之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法理学中一般地追溯其古代词语原意。黑格尔曾指出:“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就是工具,是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主体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发生关系。”①然而“方法论”所表达的内涵毕竟与“方法”不同,《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科学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显然方法论相较于方法是一种更抽象的描述,其并不单指研究具体的方法,而是对研究方法背后规律、程序、原则的总结。
      在明晰了方法论所表述的范畴后我们还应当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讨论。方法论本身是哲学体系中的概念。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理解,方法论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法律是人类社会本身所创造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而法学方法论应该是一种“方法的方法”。由于本文试图探讨“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我们首先要明晰“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因为只有理解国际经济法学的存在意义以及其独特性质,我们才能从一个大“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下,找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外延与内涵。
      国际经济法学在二战之前,其一直被囊括在“国际法”的概念下。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他在1948年即撰文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为国际法学界所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主要用于指称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在我国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企业团体相互间的关系②。目前我国学者大多采用后一种学说,即对国际经济法做广义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主体、客体和法律渊源三个层面上有极大的差别。在主体上,狭义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差别较大,狭义的国际公法并不将个人纳入其主体范围;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然包含“个人”。在客体上,国际公法的客体由于受主体定位的限制,仅涉及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且这种关系多带有政治性而非经济性;而国际经济法的客体不仅涉及国家间法律关系,还设计国际与私人间的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间的关系。在法律渊源上,国际公法的渊源范围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际经济法一般只以条约作为其渊源。
      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其需要一种特殊的逻辑起点、使用原则以及遵循的步骤或路径,置言之,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这一概念。
      二、对我国目前国际经济法学之研究的理解和建议
      (一)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研究路径过于单一
      对于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问题的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一直有体系层次分析与单位层次分析法的分野③。体系层次分析法是以“从外至内”的途径进行分析,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外部体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而单位层次分析多集中对一国国内因素的研究与分析,这种方法强调行为个体的内在原因对个体行为的选择影响。我国学者更加偏爱体系层次分析法,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大多假设一国内部一成不变,在基于这种假设的前提下,研究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样往往忽略了对国际经济法主体研究分析。
      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体系性很强,目前关于国际经济问题的协定确实是国际经济法学方面主要的研究范本。在目前国际经济法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体系层次分析法具有很强的局限性。目前很多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研究大多将各国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经济法问题的态度当成一种定量来进行分析,很多学者认为一国关于某个国际经济型条约的态度是一成不变的。基于这种理解下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只在当下两三年内具有研究意义。
      举一个生动的例子,在国际投资领域方面,对美国2012范本和中美BIT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很多学者在2012年美国出台新的投资范本后,都集中对其进行研究,并纷纷对其中的准入前国名待遇原则进行研究。由于我国在之前的BIT实践中多采用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很多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我国在中美BIT谈判中,应当如何应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这一问题上。很多学者撰写大量论文,来对中国如何在中美BIT谈判中坚守自己“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的立场给出自己的建议。然而仅一年之后我国宣布将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与美方进行BIT谈判,我国政府在此项问题上的突然转变,使得很多学者花费大量时间写成的论文还未来得及发表就变成了“废纸”。当然我们不能因此一例就否定体系层次分析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大量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中很少有学者以我国的国内经济情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此研究我国是否应当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我们的学者能够通过研究,找出我国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然性,那么其在对中美BIT谈判问题给出的对策则会更符合实际。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仅用体系层次分析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是不充分的,而单位层次分析法可以打破这种僵局。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斯劳特认为,研究者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次,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方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了要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与国内、跨国社会之间的关系交互“过程”给出分析④。然而体系层次分析则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将国家内部利益“实心球”化。美国学者杰赛普也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主体不仅仅是国家,而且还必须承认包括个人。他主张采用“International”(国际的)这一用语具有更广义概念的术语,叫做“Transnational”(跨国的)⑤。即我们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是个人、法人与各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时若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舍弃,而直接研究国家间的国际经济法关系,无论是问题的构建还是对策的提出,都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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