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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编纂民法典的结构设计

    时间:2021-02-27 16: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2002年民法草案出台以后,民法典的制定一直被搁置。终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進行民法典的编纂,这次终于将民法典放到日程上来,但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一系列问题又随之而来 。民法典要采取一个什么样的结构?国外现有的法国法学阶梯体系和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皆有一定影响。通过对比较评价,总结出一套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民法典的结构设计。
      关键词:民法典结构;法学阶梯体系;潘德克吞体系;人格权编
      一、编纂民法典的外国可借鉴模式
      从比较法上看,民法典主要有两种形式。
      1.法国民法典式的法学阶梯体系
      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这一体系的形成在罗马法史上经过了长期的酝酿,最终由西塞罗奠定。[1]法学阶梯体系发展到后来,诉讼法被独立,变为了人、物二编制。在此之中最具特点的是将人独立为一部分做以规定,因为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为人所用,为了生存环境变得更加和谐。现今的民法通则对于民法的定义也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首先调整人身关系,确定人的中心地位,肯定人的价值,这是我们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可取之处。当代我们所需要的民法典是保护人的各项权益的法典。这种体系被多数拉丁国家所继承,是现代大陆法系广为流行的民法典模式之一。
      2.德国民法典下的潘得克吞体系
      按学界通说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从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到萨维尼、海瑟、温德莎德等学说发展成熟的。德国民法典异于法国民法典,按照潘德克顿式的立法模式架构起来,共五编:总则编,债的关系法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并且其提取公因式的总则编纂方法十分独到。然而,从德国民法典产生之初,民法典总则的正当性一直就遭受着各国学者的质疑。根据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从人、物两编是否可以概括出一个通用的规则,这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形成的理论基础,我们应当看到,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立有其合理性。首先,非常好的保持了民法典体系的一贯性;其次,在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中将人身权法与物权法串联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另外,总则的体系构成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方法,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2]而且总则的抽象概括,本身就是立法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法律材料深入研究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一般条款为之后的一些国家所效仿,包括日本、旧中国和韩国等。
      二、国内民法典编纂思路的评价与比较
      在2003年民法典草案颁布时,学界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松散、汇编式”的编纂,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把他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不需要法律之间的体系架构与逻辑完整,各部分相对独立,按照江平教授的话说,就是“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3]
      不可否认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立法领域发展迅猛,先后制定了很多民事基本法律,这些法律涵盖了民事基本制度,很长一段时间满足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些法律产生的时间参差不齐,有些甚至相隔甚远,改革开放初期与市场经济发展后的法律并存,这在体系上出现了矛盾与冲突。但体系对于民法典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民法典的“筋骨”,民法典不是随意东拼西凑的产物。我们应以现行法为编纂素材,剖析法典内在逻辑结构,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性民法典。
      第二种:“三编制下的两边制结构”,这是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思路。是以法国式三编制为基础,将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论,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其称之为“小总则”。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4]这样的法典编纂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他强调了民法中人的地位,简单明了的将法典主要概括为两个部分,人身与财产。并且人身在财产之前,体现了人的重要性。但是,这样的结构设计也是值得商榷的。完全的打乱重排,在体系上,是否适于人们接受,人们一般习惯于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模式,而在徐教授的结构中,只是一块一块具体地罗列,在接受度上还有待考量。
      第三种:“现实主义思路”,是梁慧星教授所倡导的以潘德克吞体系为基础的德国五编制。其认为,“中国应制定一部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5]建议中国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6]
      梁教授所推崇的以潘德克吞体系为基础的民法理论学说体系,是最适合于中国的一种理论体系。因为,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基本上都是潘德克吞体系。并且在实践中,我们也大都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方法。我们改革开放以后的立法,例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是德国式的。所以潘德克吞体系是编纂民法典的重要资源之一。然而,该体系也有它的不足,即只在总则部分对人身的相关权利加以规定,并没有专门的人格权编,无论是潘德克吞体系本身的原因还是当时社会发展的限制,我们的民法典的编纂要以潘德克吞体系为基础,并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继承我国民事立法的优良传统,务必要将人格权编独立出来。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松散的汇编式”不要求逻辑与体系的完整性而讲究开放,“三编制下的两编结构”强调了人的地位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立法习惯,“现实主义思路”使用了熟悉的潘德克吞体系,却又对人格权法进行抛弃。三种观点都有利有弊,如何在对三种立法思路的权衡中找到更好的模式,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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