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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吸收:警惕欧盟反倾销重拳打击

    时间:2021-01-29 16: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反倾销的法律和实践中,吸收(Absorption)是指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通过降低出口价格,全部或部分补偿进口商因负担反倾销税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而减少或消除反倾销税对进口商的影响。表现为:征收反倾销税后,市场价格不升反降或变化不明显,这对主管当局而言,说明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是会重新展开一轮特殊的复审调查程序,即反吸收(Anti-absorptlon)调查。反吸收调查是欧盟(EU)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独特的制度设计。WTO《反倾销协议》允许成员国选择前瞻性或追溯性的反倾销体制。EU选择的是前瞻性的反倾销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所确定的反倾销税要对将来所有进口产品适用,必须采用反吸收和退税程序来保证反倾销措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见反吸收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
      
      一、中国遭遇EU反吸收调查的状况
      
      自1988年EU初定反吸收规定以来,EU在世界范围内发起了十多起反吸收调查,如对俄罗斯的硝酸铵、新加坡的电子秤、南韩的微波炉、日本的电视摄像机系统等,但当数对中国发起的反吸收调查最多。诸如:
      (1)聚乙烯塑料编织袋案,欧方最初于1989年1月对我塑料编织袋进行反倾销立案。于1990年11月征收43.4%的最终反倾销税,1991年6月对我该类产品进行反吸收调查,并于1993年8月裁定吸收幅度为97.6%,决定附加征收42.3%的反吸收税,将反倾销税率提高到85.7%;
      (2)金属硅案,1991年10月18日对源自我国的金属硅发起反吸收调查,1992年6月2日裁定在原每吨征收198欧元反倾销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每吨198欧元的反吸收税,反倾销税总额达到每吨396欧元:
      (3)金属镁案,1998年11月欧委会终裁决定,对中国金属镁及部分镁合金征收31.7%的反倾销税,1999年9月对中国金属镁提出反吸收调查。2000年10月对中国金属镁及部分镁合金加倍征收63.4%的反倾销税:
      (4)草甘磷案,欧盟原于1995年10月对中国的草甘磷征收24%的反倾销税。2000年5月裁定吸收存在,在24%的基础上再加征24%的反吸收税,反倾销税总计高达48%,迫使产于我国的草甘磷几乎退出EU市场:
      (5)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案,2000年5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7月欧盟终裁对中国公司征收8.4%~66.1%的反倾销税,2002年10月进行反吸收立案调查,2004年3月终止调查;
      (6)对氨基苯磺酸案,2002年7月征收涉案企业反倾销税21%,2003年6月发起反吸收调查,2004年2月裁决征收涉案企业反倾销税33.7%;
      (7)甜蜜素案,欧方曾于2002年12月对我输欧甜蜜素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3月做出终裁,税率为0%~17.6%。2005年4月对我输欧甜蜜素发起反吸收调查。2005年12月因中国的甜蜜素不存在吸收行为,终止调查;
      (8)手动叉车案,欧盟于2004年4月对我国出口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7月对相关企业征收7.6%~46.7%的最终反倾销税。2006年3月启动反吸收调查程序,12月7日取消调查:
      (9)化纤布案,2004年6月,欧盟对我国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裁定征收14.1%~56.2%的最终反倾销税。2006年12月28日,欧盟宣布对我国出口欧盟的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相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在出口欧盟市场过程中遭遇的反倾销措施执行阶段的复审调查即反吸收调查为数尚不多,不足10起,但涉及的企业数并不少,而且一旦认定吸收存在,将会被征收最高可达原反倾销税两倍的税率,其打击力度是非常强的,原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如果再被实施反吸收措施,出口境况将十分艰难,甚至会被迫退出市场。如化纤布一案就涉及一千多家企业,自从被征收反倾销税以来,中国对欧盟化纤布市场的占有率已从第一位下滑到第六位,市场份额也从55%递减到6.5%,如再被加征反吸收税,则存在退出EU市场的隐患。
      
      二、欧盟反吸收机制的运行
      
      EU早在1988年的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中的第13条11款就对反吸收问题作出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其后在第3283/94、 第384/96和461/2004号条例的第12条对反吸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总的原则和意图就是要解决反倾销措施效用的问题,即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是否对随后的市场销售价格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价格是否有明显的回升,如果没有达到这一预期目的,欧委会就可以依据第12条“重新”展开调查,即反吸收调查程序。
      EU反吸收的法律规定对反吸收调查的程序性问题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对实体性(如吸收和吸收幅度的确定)问题规定得比较简要。总的来说,欧盟的反吸收机制是按以下步骤启动调查程序的:
      
      第一步:吸收的确定
      
      根据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吸收的确定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出口价格下降,此时应重新计算D/M。值得注意的是,出口价格的下降也可能源于正常价值的降低。但反吸收调查,只审查涉案产品的转售价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吸收)幅度,对“损害”和“欧共体利益”不作考虑,大多情况下也不考虑正常价值因素。“只有在反吸收调查立案通知中确定的时限内,欧委会收到了有关正常价值变化的完整信息,才会列入考虑范畴”(第12条第5款),并在衡量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常价值的下降可减缓出口价格降低的 ‘吸收行为’程度。但当出口价格下降是出于进、出口商共谋时,吸收则可能存在。
       2.进口国际市场没有出现相应变化。即进口产品在EU市场的转售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没有发生足够变化,而反吸收调查又确定原来的反倾销措施理应引起相应的变化,此时应重新评估出口价格并以其为基础重新计算D/M,并要分三项进行:(1)确定基准价格,即征收反倾销税后预期达到的转售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基准价格=OIP的转售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反倾销税的数额:(2)确定当前价格,即征收反倾销税后实际转售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是在RIP,EU第一个独立客户实际支付的价格:(3)比较基准价格和当前价格(以加权平均为基础)。
      
      第二步:吸收幅度的确定
      
      吸收幅度的计算,根据正常价值有无变化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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