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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PC.107(49)决议中有关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要求的疑点及研究

    时间:2020-12-14 20: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jsy/zjsy201703/zjsy20170343-1-l.jpg
      摘 要:MEPC.107(49)决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被MARPOL公约附则I纳入强制性,该决议为WPSC检查船舶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提供一个基本指导,随着PSC检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发现该决议对有效防止船员蓄意或误操作而造成非法排放仍未能给予明确要求,本文结合PSC检查实例对决议要求的疑点进行详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MEPC.107(49)决议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取样水
      船舶故意、随意或意外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为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污染,IMO制定了MARPOL防污公约,最大限度避免海洋环境遭受船舶的污染。机舱油水分离器作为排放污水的重要设备在PSC检查中一直作为重点,MEPC.107(49)是目前为止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最新关于油水分离器的决议,与以往决议有很多不修正之处,其中关于防止船员蓄意操控报警装置方面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笔者通过近期的深入检查发现部分产品虽满足了该决议要求,但仍无法完全堵住蓄意行为,而决议也确实没有详细提及,因而导致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有蓄意排油的风险,笔者结合PSC检查案例就MEPC.107(49)决议中有关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要求的疑点进行详细探讨和研究。
      1.MEPC.107(49)决议部分相关内容
      关于船舶防污染设备的要求,MARPOL公约附则I第14条作出了明确说明,该条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安装经认可的设备。各主管机关在审议船舶防污染设备的设计时,应考虑参照IMO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IMO组织先后通过了A.393 (X)决议、MEPC.60 (33)决议,MEPC.205 (62)决议和MEPC.107(49)决议,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采纳和执行。
      根据MEPC.107(49)决议,船舶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包括: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决议要求15ppm舱底水分离器流出物的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当不能保持这一水准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启动显示并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的舷外排放,该决议适用2005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1.1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送至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5秒。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设有一种电气/电子装置,该装置应由制造厂预先设定为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启动。无论何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失效,需要预热时间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工作,该装置也应自动运行。
      为防备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
      1.2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
      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1.3自动关停装置的定义和要求
      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
      2.MEPC.107(49)决议存在的疑点问题
      通过仔细研读MEPC.107(49)决议可以发现,MEPC.107(49)决议只对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有技术要求,同时要求适用船舶设备必须具备15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对自动关停装置缺乏必要的技术要求和型式认可证书,从而导致在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的舱底水防污染设备虽然具有符合MEPC.107(49)决议的形式认可证书,但同时还存在着排放舱底水含油量超过15ppm的风险。其主要疑点出现在取样水回路,MEPC.107(49)决议明确规定“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此要求仅要求排放管路的船上布置应符合要求,却忽略了部分船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存在取样水跳过检查单元的可能性。
      案例1:某轮2014年安放龙骨,配备了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在2016年7月接受某港PSC检查中发现,该船通向含油量检测单元的取样水管路上沒有可手动操作的取样阀,且取样水管路不能拆卸,防止人为干预取样水的可能性。
      该轮的船舱底水防污染设备在设计上,一旦机器运转,通向含油量检测单元的取样水流量或者压力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以此杜绝在机器运转过程中的人为蓄意影响。
      案例2:某轮2011年安放龙骨,配备了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在2016年6月接受某港PSC检查中发现,该船通向含油量检测单元的取样水管路上没有可手动操作的取样阀,但取样管路可以拆卸。
      出于研究问题考虑,当15ppm舱底水分离器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检查员要求船员将去往报警装置的取样管路拆卸,切断取样水,此时流量及进入压力均为零,然而并未因此激发出报警,如果经油水分离器分离后的水超过15ppm浓度,仍然可以继续排放入海,图1为案例2图片。
      案例3:某轮2013年安放龙骨,配备了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在2016年9月接受某港PSC检查中发现,该船通向含油量检测单元的取样水管路上有一个可手动操作的取样阀,当15ppm舱底水分离器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关闭取样阀(即切断取样水),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未发出声光报警,未触发自动关停装置。

    推荐访问:处所 疑点 决议 船舶 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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