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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_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探讨

    时间:2020-07-30 07:24: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和实施结束了中国与发达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和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其涵盖的范围更加综合和全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结构和体例更严谨,内容表述上更为精炼,特色鲜明,为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 中国 新西兰 自由贸易区 协定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3-0051-57
      
      继中国政府与智利、巴基斯坦政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之后,2008年4月7日中国与新西兰政府签署了第三个双边自贸协定,即《中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贸协定》。经过15轮友好谈判和协商,历时长达3年之久,终于有了丰硕的成果。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订立的第一个自贸协定,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并具有示范效应。中新签署和实施自贸区协定不仅有助于加强两国政治、经贸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迅速增长和投资领域的互动合作,也为推动南北合作树立了典范。该《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付诸实施,为中新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也为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例和借鉴作用。
      
      一、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与新西兰的友好关系由来已久。我国之所以选择新西兰作为签署第一个双边协定的发达国家,首要原因是两国在政治上的互信不断加强。自中新两国197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一直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两国政府就一系列地区和国际重要问题加强了对话,为进一步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道路。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和克拉克总理共同宣布启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由此拉开了谈判序幕。新西兰是第一个完成中国人世双边谈判的国家,第一个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也是第一个与中国展开自贸区谈判的发达国家,并且是第一个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的发达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西兰确实与众不同,他对中国始终表达了一种友好的、政治上的诚意,这种友好关系源远流长。
      新西兰是一个法制健全的贸易自由化国家,与中国合作关系也非常密切。新西兰有着宽广的发展空间和优越的投资回报率。其主要经济指标显示,新西兰经济体系能够良好地运转,即使面临世界金融危机,新西兰经济仍然保持稳定增长。2003年10月,中新两国签署了《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等一系列协议,为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奠定了新的基础。2006年4月,温家宝总理对新西兰进行正式访问,与克拉克总理共同确定了1至2年内达成全面、高质量、平衡和为双方所接受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2007年,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又与克拉克总理多次会晤,两国总理在东亚峰会期间会面时再次重申了以上目标,不断为谈判注入动力。经过15轮谈判,2007年12月,双方最终就《协定》涉及的所有问题达成共识。
      中新两国相距遥远,中国之所以选择新西兰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对象国,关键在于两国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从双方的贸易结构看,新西兰主要向中国出口乳制品、木材、纸制品、羊毛等初级产品,中国向新西兰出口电子产品、机械、纺织品、家具等制成品,两国经济具有较强互补性,这是双方达成协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新是国际上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近年来,两国经贸关系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双边贸易额达37亿美元,同比增长26%,与2003年的18.3亿美元相比,在四年时间内实现翻一番。中国是新西兰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在旅游方面,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四大旅游客源国。这些都为两国达成自贸区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6年,商务部开始提出将自贸区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的构想,并陆续展开相关问题的研讨,计划先在亚洲选择某些国家,再向拉美、非洲、欧洲扩散,逐步形成中国的全球自贸区网络,选择谈判对象的标准是:战略意义突出、经济互补性强、市场规模大或资源丰富、推动和谐发展效果显著。新西兰只是较小的贸易伙伴,且自新西兰进口大宗商品的零关税要在5至12年内逐步实现。但中新签署协定后,就容易在其他发达国家形成突破态势,可为中国此后与其他国家谈判添加筹码,其战略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新西兰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FTA协议的发达国家,这为中国同其他发达国家的自贸谈判积累了经验。协定的签署实现了中国与发达国家在双边自贸协定谈判中“零”的突破。中新自贸区协定是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对话中按照市场规则和双方要求达成的“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自贸区协定。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又一个全面的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这种实质性的突破,是中国在贸易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步骤。在当前背景下加快推进自贸区建设,对于我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克时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协定》的签署将全面提升中新两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市场,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双方的消费者也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
      
      二、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1 《协定》调整范围广,内容充实,涉及领域宽泛
      中新自贸《协定》共分18章,计214个条款,涵盖范围广,内容繁多,可操作性强,加上附件1至附件14,其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知识产权等内容。可见,中新自贸区协定的主要内容大大超过中国与智利自贸协定的范围,而且附件数比后者多一倍以上,几乎无所不包。总体而言,它是以《协定》为基本框架,以14个附件相配套,能够调整和规范中新自贸区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新西兰将为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武术教练、中文导游等5类职业提供800个工作许可,并允许车工、焊工、计算机应用工程师、审计师等20类职业至少1000名中方人员赴新西兰工作。在投资方面,《中新自贸协定》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两国同意,除特殊领域外,给予对方国家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方面,《中新自贸协定》重申了新西兰与中国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其他多边协议所做的知识产 权承诺,两国都同意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并同意共同合作,依据各方的法律消除违反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在劳动和环境方面,规定中新两国将通过《环境合作协定》和《劳动合作备忘录》,加强在劳动和环境事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安排。
      从以往分别签署、分步实施的局部自贸协定到如今的全面自贸协定,表明中新两国经贸合作有着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环境,两国在资金、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各有优势,经济互补性强,共同利益广泛,矛盾和贸易摩擦少;《协定》也表明了双方对全面实行自由贸易的决心和信心。所以,中新双边自贸协定的签订必然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和提供重要的契机。
      相比之下,中智自贸区的建设呈循序渐进之势,起初两国自贸协定的内容较为单薄,只有13章、121个条款和6个附件所构成,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此后逐步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双方于2008年4月13日签署了《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这就意味着两国将进一步开放本国的服务贸易。目前,投资谈判正在进行之中,也是中智双方努力的目标。
      
      2 在对一些产品各自采取不同比例的零关税措施的同时,还设置关税减让过渡期
      尽管《协定》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劳工和环境等方面,但中新自贸协定规范的重点领域是货物贸易,焦点是关税削减。经过15轮谈判,中新双方在《协定》中对零关税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新方承诺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行零关税,中方承诺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行零关税。并且中新双方在《协定》中确定,新方承诺的货物贸易关税过渡期为8年,即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对华进口产品关税,而中方承诺的货物贸易关税过渡期为11年,即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虽然双方降税的时间表有所不同,前期降税幅度略有差异,但都为国内相关产业争取了一个8年或11年不等的缓冲期。
      
      3 南北型自由贸易区优于南南型自由贸易区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属于南北型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且是中国对外订立的第一个南北型自由贸易协定,符合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对于中国来说,与其他国家开展自贸区谈判有一个非常实际的好处,就是可以绕开WTO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比如澳大利亚、挪威等多个国家,都是在与中国展开FTA可行性研究前后,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他们就不能对中国产品采取纺织品特殊保护等一系列措施。
      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南北合作”型自贸协定,其实对中国经济的好处明显大于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南南合作”型。无论在吸引外资、技术外溢、产业集聚还是比较优势上,FTA协定都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以墨西哥为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它从美国得到了明显的好处和实惠。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区域合作,经济较不发达的一方,受益也将比经济发达的一方要多。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停止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尝试。2004年,中国与新西兰开始FTA谈判;2005年11月18日,中国与智利政府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并于2006年10月1日付诸实施;中国与澳大利亚于2005年展开了FTA谈判;《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07年7月起实施,2008年4月《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签署;同年10月,中巴两国政府签署《中巴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10月26日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今年1月1日起生效)签署,11月19日,中国与秘鲁两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成功完成,两国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叫;今年2月21日,中国和巴基斯坦正式签署《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在这之前,冰岛已成为第一个与中国展开贸易谈判的欧洲发达国家,陆续还有与挪威的自贸谈判。但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关谈判,一直还是空白。对于欧美日这样的经济体来说,从现有的中国在WTO承诺中得到的好处,可能会高于在FTA得到的好处。同时,中国在WTO的承诺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他们现在和中国进行经贸谈判非常有力的武器和筹码,他们自己可能还不愿意放弃这一武器。
      
      4 除设置一定的缓冲期之外,中国在农业开放的态度上有所松动和变化
      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开放问题上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与欧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农业缺乏国际竞争力,需要政府加以保护。前几年,中国加入WTO谈判之所以久拖不决,农业便是一个最主要的障碍。此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则反映出中国在农业开放态度上的微妙变化。
      中新自贸协定规定,中国乳制品(包括婴儿配方奶粉、酪蛋白、酸奶和乳清)的关税将在5年或6年时间内逐步取消;奶酪、黄油和液态奶的关税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全脂奶粉和脱脂奶粉的关税将在12年内逐步取消。农业是新西兰的经济支柱,乳制品出口占世界乳制品出口总量的31%,乳制品市场开放是新西兰在中新市场开放中的主要利益所在。中国向新西兰开放农产品市场,不排除有以该领域开放来换取对方在工业品领域开放的考虑,但同时也表明,中国在国内农业开放问题上开始表现出较为积极的态度。中国在农业开放态度上的变化是适应自身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显现,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和进口农产品激增便是很好的例证。从长远看,随着中国人口的继续增加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内农产品的需求量必然会呈上升趋势,其供求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这就决定了今后中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主要目标将由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逐步转向限制出口和扩大进口的方向转变。
      
      三、中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一体化在运作的过程中,要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是要运用某些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模式,以使其法规具有有效�,从而促进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也设置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
      
      1 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这一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其相关条款采取了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即采取了“协商(磋商与谈判)一调解(或斡旋、调解和调停)一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机制具有较明显的“软法”倾向。尽管如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事项上仍依赖于W70的组织机构,例如在双方当事方不能在30天之内就仲裁庭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要求WTO总干事在提出要求后30日内指定(第189条)。
      
      2 投资或其他争端尽可能采取磋商与谈判的方式求得解决
      根据《协定》第153条规定,在投资项下,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之间产生的、与该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争端,应尽最大可能,通过投资者与另一方的磋商与谈判友 好解决,在争端方均接受的前提下,这种磋商与谈判可包括利用非约束性的第三方程序。磋商与谈判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说明争端的性质。如果自提出磋商与谈判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和途径解决该争端,则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争端提交仲裁,争端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4条)。在货物贸易或其他领域纠纷,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除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通过磋商就所有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外,各方还应就涉及任何影响本协定执行、解释或者适用问题充分地与另一方磋商。任何分歧应尽可能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当然,磋商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起要求的原因,包括说明所涉措施及指控的法律基础。起诉方应向另一方递交此要求(第186条)。实际上,这种磋商与谈判机制是一种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简化争端解决程序,有助于争端尽快与合理解决。
      
      3 投资仲裁管辖或适用规则相对确定性
      如果通过磋商与谈判的方式仍不能解决彼此之间的投资争端,则提交根据1965年3月18日于华盛顿缔结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调解或仲裁;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进行仲裁;但该投资者在提交上述机构进行仲裁请求3个月前需要让争端国一方知晓,即有通知争端国家一方的义务。同时,争端国一方有权依据该国法律及规章规定,履行适当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程序不应超过3个月。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如果争端已被提交国内管辖法院,只有在最终裁决做出前,投资者从国内法院撤诉,该争端才可被提交国际争端解决。
      
      4 争端解决的“软法”机制在协定中得到淋漓尽致地体现
      不同的自贸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中新自贸协定》、《中智自贸协定》和《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这一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其相关条款采取了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即采取了“协商(磋商与谈判)一调解(斡旋、调解和调停)一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定》除在其他章节(投资、知识产权等)中奉行磋商机制外,还在争端解决专章中详细规定了磋商的具体条款,要求双方尽可能通过磋商就所有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就影响本协定的执行、解释或者适用的问题充分地与另一方磋商。总之,任何分歧应当尽可能通过双边磋商机制加以解决。《协定》第187条还专门规定了以斡旋、调解和调停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经贸投资之争端,具体做法显得灵活而实用,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如规定双方可随时同意斡旋、调解和调停,这三种方式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只要双方同意,在根据第188条设立仲裁庭解决争端之前,斡旋、调解和调停方式仍可继续进行,也可请求自贸区联合委员会帮助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在仲裁方面,如针对争端国家一方做出最终裁决,只有当所有可行的复议程序结束后,争端一方才可寻求执行最终裁决,对争端方具有约束力,争端各方应当承诺执行该裁决。这种机制具有较明显的“软法”倾向。
      
      5 强调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
      不同的经济合作协议,其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有的协议以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有的协议则以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目标。在价值取向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的是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中新《协定》采取与WTO相同的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该《协定》明确规定:“中止利益应当是临时性的,只能维持至不符合本协定的措施被消除或必须执行仲裁庭裁定的一方已执行或双方已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为止。
      可见,《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上偏重于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强调终止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使本国法律符合协议的宗旨与内容,强调中止利益措施的临时性和次位性。这将有利于促进两国经贸往来,增进彼此间的政治友好关系,提升两国全面合作的伙伴关系。
      
      四、中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中新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对于促进中新两国贸易、拉动两国产业发展和内需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双方今后经贸合作与交流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为两国人民带来好处和实惠。
      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为双方创造更好的贸易环境。中新双方的产业结构和进出口商品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近两年,我国物价逐步在上涨,主要是由农产品价格引起,我国对粮食及肉禽食品的需求缺口很大,有不少都是从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进口,但由于关税水平很高,这些产品的进口价格居高不下,根本不能平抑国内物价水平。而一旦取消关税,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农产品以及整体物价的下调。
      中新签署双边自贸协定后,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扩大效应会使双方的进出口都有所增加。一方面,由于中国在农产品关税上存在较大的减让空间,随着贸易的自由化,中国进口的规模可能显著扩大。贸易创造效应会有利于中国具有优势的加工类产品及其他热带水果、蔬菜产品的出口,但新西兰只有400万人口,国内市场相对狭小。所以两国进出口增加的幅度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都不会太大。另一方面,贸易扩大效应会增加新西兰除畜牧产品以外的其他优势产品的出口,例如,新西兰的深海鱼产品,其产量大、品种与国内也明显互补,品质则更符合环保和健康的要求,但由于营销力度不够,国内的进口并不多。签署双边自贸协定后,两国在农业、工商业领域合作将会进一步加强,新西兰工商企业在中国国内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将更为便利,包括深海鱼等在内的其他优势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将可能迅速增加。
      此外,双边自贸协定还可减少走私带来的经济损失,技术工人的流动也能带来产业技术和效率水平的提升。中国拥有充足的廉价劳动力资源,能很好地解决新西兰国内劳工短缺的问题。
      从国际政治角度讲,新西兰作为东亚首脑会议成员,与“亚洲地区发展最快、最有影响、正在改变地区面貌的经济体”中国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安排,对其融入东亚地区起到积极作用。
      
      五、结束语
      
      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我国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在刚刚结束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目前,我国与3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14个自由贸易区谈判、商签和联合研究工作。其中7个自贸协定已生效实施,效果良好,涵盖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20%,近5000亿美元。通过相互降低和取消关税,进一步开放服务和投资领域,实现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的互利共赢,为我国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和空间,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有助于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发展。
      《协定》的签署和生效是中新双边关系发展历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将有助于深化两国21世纪互利共赢的全面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使两国人民从中受益。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的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双方的消费者也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
      《协定》实施后面临挑战。新西兰经济是以农、畜牧业为基础,每年向国际市场出口大量牛羊肉、乳制品和脱脂羊毛。无疑对中国畜牧业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中国牧民出售羊毛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都将遇到更为激烈的竞争。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安排。逐步降低农牧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减轻农牧民的税费负担,提升畜牧业产品产量、质量及附加值,提高农产品和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毫无疑问,《协定》是我国“人世”7年后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实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自贸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30周年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协定》的签署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新起点上进一步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它顺应了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发展的大趋势,有利于扩大我国商品、劳务在海外市场准入,有利于我国获取海外资源,特别是新西兰丰富的森林、海洋渔业和矿产资源,可以为我经济发展所用。《协定》的签署和生效也可向发达国家提供示范效应,宣示我国经济市场化取得巨大成就,激励发达国家改变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看法。这种示范和激励将直接促使澳大利亚加快与中国区域自贸协定的谈判进程,也可能推动东盟中日韩的自贸谈判。《协定》还树立了相距甚远、不是相邻的国家也可以达成自贸区的合作典范,并将成为巩固中新双边关系的又一支柱,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小经济体和大经济体之间本着开放和前瞻精神加强合作树立了榜样。
      
      收稿日期: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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