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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法“打架”何时休?】两法衔接

    时间:2019-01-20 03:3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当前的法律筐架,能支撑万忆经济刺激计划下的政府采购吗?”这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在“2008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出的问题。这再度引发了我们法治社会建设性下的政府人去深入地思考,反诘,探索,力求能够觅寻一条有理、有利、有节的公共采购法治之路。本文意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打架”现实出发,探索一条“和谐劝架”之路。
      关键词:政府采购;两法“打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2-01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先后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两法相互冲突、两法打架的现象,且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两法“打架”现实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之一――“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的不作为”案。该案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与了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通过财政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的投标,但开标结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让人大跌眼镜。对此,北京现代沃尔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书面质疑未得到答复。现代沃尔继而向财政部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代理人指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不可能对所有的投诉都介入调查。财政部还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但现代沃尔则抬出《政府采购法》称,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显然违法,因为《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要比暂行办法高。该案表面看来是政府不作为行政案件,但案件实质却是反映出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等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等相互打架以致难以明辨孰是孰非。案中财政部提出的不作为理由及现代沃尔抬出的应作为依据都表明,现在的政府采购不仅只是法制的不健全,还更重要的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这也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迷乱了人的眼球。由此也就引发了本文的探讨,两法“打架”――《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关系。
      二、两法“打架”因由
      作为调整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颁布生效以来,甚至是草拟过程中,其关系就颇受重视。大抵说来,两法在规制的主体、规范性质、规范范围、规范行为、规范运行过程及所强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几种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该法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中必然要减去“工程”这一项内容,这与该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三类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似乎并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这意味着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在我国,相应的《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也是由财政部完成的。而按照国务院的分工,国家发改委承担着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活动的职责。这种状况给采购人的采购实践和投标人的质疑投诉带来了困惑和困难。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打架”最主要还是因为两法在某些方面的界定不清,从而引发了政府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之争,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执行。表现主要有:①两者在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上有差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公开招标范围和界定招标范围的审批机构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从而标准林立致使管理上出现混乱;②两法对信息披露渠道规定各异。《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此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政府采购法》则规定这些媒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财政部指定。根据两部法律,两个部委都各自指定了三家以上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容易出现混乱,同时给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两法“打架”何时休
      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和商事合同的订立方式。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因此这就意味着该法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政府采购或者公共采购,任何基于自愿原则的交易都可以使用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商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使用招标投标方式,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解决政府采购效率和廉洁问题的主要措施。因此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制度。两法的交叉点是“财政资金和招标采购”。具体来说,《政府采购法》涉及的内容除招标采购外,还涉及其它的采购方式及别的相关内容;《招标投标法》涉及的内容除财政资金外,还涉及其它的资金来源及别的相关内容。因此化解两者矛盾的起点应当是统一政府采购制度。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须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只有利用统一的制度清晰地将政府采购事项从其它招投标事项中划分出来,才会改变那些因界限划分不清造成的行政职权冲突和腐败行为。
      作者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唐新科,宋颖慧.《的矛盾探讨》.《观察与思考》.中文期刊网.2009.4.13
      [2]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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