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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地刑事司法视角下“侦查”和“侦察”界分

    时间:2021-05-23 16: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侦查”和“侦察”读音相同(zh€"Vn ch€幔?在词义发展的过程中和刑事司法活动中,两者的含义有相互交叉的地方,直到现在这两个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是辨别不清、争论不止。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立法和侦查学的专业教材都存在“侦查”和“侦察”共用的现象。其实,这两个词在词义和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此,在使用过程中这两个词不能随意的互用。
      一、字词义角度的考察
      关于“侦”字,《辞源》上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问”。先秦时古籍将其通称为‘贞”。《礼记·缁衣》引易:“恒其德侦”(注:“侦,问也。”)一种,是指探伺。《史记·淮南王安传》:“为中诇长安”索隐:“孟康曰:‘诇音侦,西方人以反问为侦。”《辞海》对“侦”的解释是探伺、暗中察看。
      《辞源》关于“察”的字义比较丰富,其中与侦察相关的有“细看”和“调查”等意思。而有关“查”字,《辞源》称:查,有五种含义。其中与司法工作有关的只有第二种含义,即考察、检点。因此,在汉语中无论“查”,还是“察”其字义中都包含着调查、查究、观察、查看等意思,与“侦”的意思有着若干重叠。
      “侦”和“察”是最先联合成词的,从历史资料来看“侦察”最初的出现,是被当作军事术语来使用。《辞源》上对侦察的解释是:暗中察看。最早出现“侦察”的是《后汉书·乌桓传》,记载:“为汉侦察匈奴动静。”这里的侦察,是指采用秘密方法暗中探听和观察匈奴的动静情况。有关侦察的词条,如侦伺、侦候、侦谍等也多数与军事密切相关,并都具有“暗中察看,不为对方所知”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对“侦察”的解释为: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指挥员使用一切可能的和必要的侦察手段,将侦察得来的敌方情况的各种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用文字记述犯罪案件调查方法的国家,在《秦简·穴盗》中就有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迹各有六所”等关于调查检验犯罪的方法。①但在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将这种活动界定为“侦察”或“侦查”。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侦察”作为军事术语使用,有着特定的含义;二是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出现“侦查”这一词组并赋予其特定含义。《辞源》并没有“侦查”词组出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的开始,受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影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时,才借鉴西方和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引入法律意义上的“侦查”概念。②因此,可以说“侦查”概念的出现及赋予其特定的含义,是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特有的法律概念体系出现的。
      二、现代法治背景下的考察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公安工作中“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所进行的调查”还是称为“侦察”。1958年公安部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工作讲义》,该讲义将“刑事侦察”与“军事侦察”相对分离开来,使之成为公安工作的一个专用术语而广泛使用。“刑事侦察”是出于对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司法性的关注,区别于军事行为而提出的一个专业性称谓,这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沿用军事色彩浓厚的“侦察”称谓,又具有一定的不彻底性。在其他专业教科书中,20世纪70年代前后都是以“侦察”称谓,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是“侦察”和“侦查”并存。
      从立法的角度分析,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侦查”,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也规定了明确的定义,而且整部法律均统一使用了“侦查”这一专有术语,并未出现“侦察”这一概念。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特殊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又使用了“侦察”一词。因此,从立法上来看,“侦查”和“侦察”还处于同时存在的状态。
      “侦查”和“侦察”立法上的混同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侦查”和“侦察”各自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各自应该用在什么地方以及能否换用等问题都有争议。关于“侦查”和“侦察”的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有人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破案前的调查控制工作,而破案后的预审则称之为“侦查”。有人认为“侦察”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案件分子作斗争时,根据宪法、法律,依照有关行政法令、法规进行的调查研究和控制审查工作,而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调查控制工作,则称之为“侦查”。有人认为,“侦察”秘密程度很强,而“侦查”秘密程度较弱;“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公开采信,而“侦察”收集的材料只是证据线索,必须进行转化后才能作为证据公开使用。观点的分歧和争议有利于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历史的惯性。关于“侦查”,古汉语中并没有这一词组,这是一个借鉴西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而引进的词组。关于“侦察”最早是作为军事术语而使用的,由于我国古代军事、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的权力格局,因此侦查体制并不独立。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侦查体制是从军事体制中分离出来的,由于历史的惯性,“侦察”作为法律术语在今天使用显然是一种观念和使用习惯上的继承。③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使用“侦察”一词的解释是:考虑到“技术侦察”是习惯用语,在以往的文件规定中也是用这一词,本条将这一概念沿用下来,并没有特殊的含义。④第二个原因是诉讼价值理念方面的原因。受长期以来重“犯罪控制”轻“法律程序”思想的影响,人们不能正视秘密侦查在运用中必然带来人权保障问题,秘密侦查长期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难以法治化,这样就在实践中造成一种事实,即“侦察”是根据侦查机关的内部法规进行的秘密侦查,“侦查”是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的公开侦查。
      学术理论上虽然有争议,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责。现行《刑事诉讼法》统一使用了“侦查”概念并且赋予了明确的定义,即“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应当将侦办刑事案件中的习惯用语从“侦察”更改为法定用语“侦查”。对于《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出现的“技术侦察措施”概念,应当结合法理、立法背景、目的进行分析使用。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侦察”只是“侦查”程序中使用的特殊手段。“侦察”用于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因此,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使用“侦察”概念,不能将“侦察”与“侦查”随意混用,更不能在侦查过程中随意用“侦察”代替“侦查”。⑤
      三、军队工作背景下的考察
      “侦察”最初的出现就是被当作军事术语使用的,迄今其含义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辞海》的解释:“侦察是‘军事侦察’的简称。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要的情报而进行的活动。按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主要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照相侦察、摄像侦察、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与测向、调查访问、收集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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