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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分

    时间:2021-05-08 16:04: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基于罪因机制的类型性差异,界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类型,进而予以相应的控制与预防,这是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键。这一思想在犯罪学鼻祖加罗法洛的时代已被确立。无差别杀人犯罪作为一个具有独特罪因机制的概念,应当有其区别于其他近似概念的“个性”。无差别杀人犯罪既非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且与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等均有区别。
      关键词:无差别杀人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无差别杀人犯罪是一种具有诸多独特表现的极端犯罪现象,近年来因其日益呈现多发态势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人们在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理解上却存在着较多的疑惑:在公众眼中,犯罪人似乎是“疯了”,从而常常会不自觉地将其视作精神病人杀人 ;在研究者的眼中,此类犯罪如此恐怖,从而将其归于“一个人的恐怖主义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 ;或许尚有更多疑问的是,这种无差别杀人犯罪是否是一种变态人格杀人犯罪?或者是一种仇恨杀人犯罪?其与媒体常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又有何关系?对此,应当说,无差别杀人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一种独特类型的犯罪,其与精神病人杀人、恐怖主义犯罪、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虽有相似之处,但却有着重要区别。
      一、无差別杀人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界说
      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核心价值与实质内容在于揭示犯罪原因,狭义的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 而犯罪原因的一个根本的理论观念,也是作为犯罪学诞生的一个基本的思想源泉就是:犯罪人应当成为犯罪问题研究的中心;不仅犯罪人与普通人不同,而且犯罪人与犯罪人也不一样。也正因为此,所以犯罪学的鼻祖们以及犯罪学家们都致力于犯罪人的类型性界分。例如,犯罪学之父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针对犯罪人的危险状态将犯罪人分为三种:(1)遗传性犯罪人,包括遗传犯罪人、癫痫症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这部分犯罪人先天已有犯罪本性,因而注定要犯罪。(2)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这部分犯罪人因无法抵御周围不良影响而落入犯罪,他们与隔代遗传和癫痫症没有联系。(3)情感性犯罪人,包括政治犯等。这部分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并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亲情以及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等力量的支配。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开创了刑事科学犯罪分类的新纪元,从此犯罪学思想得以驰骋。
      犯罪学家们如此热衷于犯罪人的类型性界分,就是因为不同的犯罪人类型,表现出其犯罪的罪因机制上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又是建构以犯罪预防与控制为目标的整个犯罪理论的基础。对此,典型而著名的适例是加罗法洛所创立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相界分的概念。作为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与龙勃罗梭、菲利被尊称为犯罪学三圣。加罗法洛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界分的学说,堪称刑事科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在此,其不仅集中与明确地提出了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在于犯罪人罪因的命题,而且在法定犯与自然犯互为对比的理论视野下,对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人及其罪因作了深入而系统的揭示。自然犯,是指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在人类存在这个非常广泛的领域中,某种情感具有同一性,犯罪就在于其行为侵犯了这些同样的情感--怜悯和正直情感。 法定犯,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是一个模糊的定义,因为它几乎可以适合于任何一个从不同角度都将被看作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在这里犯罪的起源从来不是考虑的问题。 因此,真正的犯罪是自然犯,法定犯实际上不一定就是犯罪;自然犯本质恶劣,而法定犯本质不一定恶劣。进而,加罗法洛运用实证和归纳的方法,基于罪因的差异,将自然犯罪人分为三种类型,相应地其刑事处置也不同。(1)缺乏怜悯感的罪犯,包括谋杀犯、暴力犯。Ⅰ.谋杀犯,缺乏道德意识和最低程度的怜悯感,具有先天的心理异常,不能同化在人类社会中,属于极端、典型的罪犯。Ⅱ.暴力犯,缺乏仁慈或怜悯感,不过其在精神上和生理上又均离常人不远。复分为:被政治或宗教上的偏见所驱使而实施的“自我—利他主义”杀人的罪犯;具有其他侵犯怜悯情感的暴力劫持、强奸等严重侵害人身或道德的罪犯;除谋杀犯以外的通过精神上、道德上的进化有可能改变其天性的少年犯;处于天生犯罪人边缘而介于罪犯与正常人之间的互相斗殴、过失致死的罪犯。(2)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具体包括:Ⅰ.天生的和习惯性的罪犯,诸如,来自于遗传的盗窃癖、放火癖,或者患有癫痫病的盗贼和纵火者;出于天生的或者由于后天不良生活所致的,缺乏正直感已经变成不可改造的罪犯。Ⅱ.非习惯性的罪犯:既包括天生就缺乏正直感的罪犯,也包括由于习惯而导致其本性变成缺乏正直感的罪犯。(3)色情罪犯,这些罪犯大多数是堕落的,但不是永久的精神病态患者。对于这类罪犯。
      由此可见,不同的犯罪人其罪因机制存在着差异,犯罪学犯罪类型的划分正是为了揭示这种差异,这一思想在犯罪学鼻主加罗法洛的时代已被确立并受推崇。严格而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作为一个独特的概念,应当有其区别于其他近似概念的“个性”,也即应有其相对狭义的限定,以使这一概念更为鲜明。外延过于宽泛而缺乏“个性”的概念,等于取消了这一概念本身。无差别杀人犯罪既非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且与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等均有区别。基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现实表现,以及其应有的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独特意义,笔者对其兹予如下界说: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由此,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如下九项基本事实特征: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并无组织依托;行为动机的社会不满;行为人多有寻死念头;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行为对象的同时多人;实施行为的公然无饰;杀人手段的残暴无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这些特征也是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类型性构成要素。其中,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与犯罪动机的社会不满,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并无犯罪组织依托、行为对象同时多人、实施行为公然无饰等,也是无差别杀人作为一种独特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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