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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青少年的犯罪原因与校方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07 16: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校青少年犯罪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社会、家庭、学校和在校青少年自身考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从教育、预警和应急三个环节探讨了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学校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惨杀同窗一案使得在校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摆到了世人面前。南方报业网资料显示:2004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学生占31%,并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暴力化趋势。而广东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所收押的犯人从2000年的682人增加到现在的1446人,其中在校生117人,增长迹象明显,甚至有在校博士生涉嫌犯罪。在校青少年犯罪应作为犯罪学和教育管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
      在校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犯罪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那么,在校青少年犯罪便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青少年的违法行为。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仅包括诸多方面,而且这些方面又组成了不同层次。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宏观原因——社会因素
      犯罪学和教育学对于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都首先注意到了社会因素,但都缺乏深入而系统的梳理。
      从一个人成长的角度,社会可喻为一座大熔炉,正所谓“社会是一所最好的大学”;而从一个人堕落的角度,社会又可喻为一个大染缸。学校是社会的一类组织体,在校青少年犯罪在社会中必有其根须。我们现在所身处的这个社会是个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的万花筒。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赋予社会成员以个性张扬,而此个性张扬在世界观和个性正在形成之中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青少年身上实现得尤为充分或尤为彻底。个性张扬的直接后果便是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那么,刑事不法即犯罪便作为这种抵牾与冲突的最极端或“顶级”结果而出现或露面了。倒将回去:在校青少年的刑事不法即犯罪以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为原因,而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正是从社会那里获得了张力或“激素”。如果说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原因最终要沉淀为其个体原因的话,那么,在此沉淀中必有社会的质素,亦即社会因素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最外圈的环境性原因。
      从社会角度考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正如犯罪学上一个通行的观念,即社会是犯罪的土壤,“恰如在一定温度一定容量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由于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给予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社会所给予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可大致概括为:社会不良青年、网络、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刊物等几个方面,而厦门普法网则显示:这几个方面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校青少年犯罪影响权重分别为66%、64%、59%和52%。
      (二)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中观原因——家庭和学校因素
      家庭是在校青少年成长的最初摇篮,更是与其青少年时期等长的生活单元。这个摇篮或生活单元在给在校青少年温爱的同时,也会不经意地给其带来犯罪的因子。这些因子通常包括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当、家庭残缺、家庭暴力乃至盗窃、卖淫嫖娼、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实际上就是其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的怪异。此性格怪异极易传染给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所谓“有其父,必有其子”或“有其母,必有其女”。从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身上习得的性格怪异便往往导致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的个人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人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发生抵牾与冲突。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顺其自然了;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不良嗜好较之性格怪异对在校青少年的影响就更大了,因为不良嗜好通常带有极强的感官性。这些不良嗜好通常包括抽烟、酗酒、赌博,看不健康的书刊或影像乃至吸毒等。笔者曾经造访一家庭,刚进门便见男主人与其正在读小学的独子正在“哈哈”笑声中对一部带有“三级”镜头的香港“搞笑片”进行“奇片父子共欣赏”。后来,笔者便听另一友人叹言“某某人的儿子跟着某某人下水了”。另就赌博而言,家里常常撑起赌桌的在校青少年常常对麻将牌的名称、出牌行话“专业”得不知比功课要熟练多少倍。受此“专业”熏染的在校青少年有的在学校便“子承父业”,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
      再就管教方法而言,管教方法不当包括管教太宽和管教太严这两个极端。管教太宽常常体现为放任自流,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迷信“无为而治”。有此心态的父母常言“孩子大了,应该少管或不管了”。这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积极的放任自流态。对子女自信在胸的父母常怀此心态。其二是难得管。这种心态的形成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管而无效不如干脆不管。在需要“持久战”的子女管教中,好多父母败下阵来。他们在无可奈何之余将学校甚至家教作为最后的依赖;二是没有精力管。事业心太强的父母和那些唯财是图的父母便是如此。这两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消极的放任自流态。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往往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学校管教的效果。君未闻有的在校青少年在校园这块净土信口而出“我操”、“傻X”、“做了你”?真是净土不净!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所助长的是在校青少年自以为是,唯我独尊,故而我行我素的畸形人格。这种畸形人格对社会主流规范同样是蔑视乃至无视。管教太严常常体现为训斥打骂、限制乃至禁绝子女的正当爱好等。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出自对子女“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迷信。以此心态管教出来的子女压抑而自卑。这种压抑和自卑超过了极限便会导致压抑者和自卑者对给予这种压抑和自卑者以直接的抗拒,并可能以他人为发泄对象。
      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待机而成。早已见诸媒体的在校学生杀亲案便是有力的说明。管教太严与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的放任自流态皆出自溺爱这种畸形之爱。而溺爱常常由爱生恨,于是恨便有恨的举动。接着就家庭残缺和家庭暴力而言,家庭残缺是指因离异或死亡而缺少主要家庭成员的情况。江苏省少管所的调查显示:家庭残缺的青少年犯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分别占28.4%、30%和32.6%,呈现上升趋势。这其中包括在校青少年。而家庭暴力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指父母之间或父母对子女因仇视或厌弃而实施的伤害乃至杀害行为。有一“暴力家庭”,父亲殴打母亲如家常便饭引起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对父亲的仇视。一日,父亲正用斧头伤害母亲,儿子放学回家便用早已准备好的自制手枪将父亲打死。无论是家庭残缺,还是家庭暴力,其共性之处在于家庭缺乏亲和力,而家庭亲和力的缺乏所直接导致的便是集体意识和主流规范意识的淡薄乃至全无,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找到了突破。最后就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盗窃、卖淫嫖娼、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而言,其给予作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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