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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时间:2021-05-05 00: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主体犯罪,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危害性大等特点,其侦查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也有自己的特征,最突出的就是“再生证据”的普遍运用。本文从再生证据的界定和特征入手,论述现阶段再生证据的主要运用及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对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再生证据 原生证据 反侦查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5-02
      
      在当今职务犯罪侦查中,随着犯罪智能化程度的日渐提高和有关反侦查行为的不断成熟,获取在案件原发事实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证据即“原生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越来越困难。在此背景下,通过逆向思维证明其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即反侦查行为,从而通过“否定之否定”来达到肯定事实存在的结果,就凸显出强烈的有效性与重要性;业内根据此类证据的特点称其为“再生证据”。下文将对再生证据的界定、特征及其应用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其不足,并给出笔者对于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一些意见。
      一、再生证据的界定及特征
      (一)再生证据的界定
      关于何谓“再生证据”,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以为,需从其字面上作出两重界定,即首先确定其为“证据”,其次再确认其性质为“再生”。
      对“证据”的确定由于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显得简单。《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再生”的定义是重点,其界定具体又分为促成“再生”的时间、主体、行为和目的。促成时间方面,鉴于“再生”是相对于“原生”而言在其后产生的,而再生证据所证明的反侦查行为亦是在主体案件事实发生后实施,因而再生证据必然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方得以产生,此谓“再生”之为“再”。促成主体方面,由于再生证据旨在证明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此行为主体从动机、能力等方面考虑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促成主体也同样只能是这些人员。促成行为方面,显然没有反侦查行为,再生证据的产生便无从谈起,故促成行为便是反侦查行为。促成目的方面,基于再生证据与反侦查行为之间的源属关系,而相对于侦查行为的“查明事实真相”而言,显然反侦查行为目的在于“掩盖事实真相”,从而推出促成目的也在于“掩盖事实真相”。
      综合以上,“再生证据”的定义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进行反侦查行为,所形成的一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二)再生记据的特征
      如其定义的两重性般,再生证据的特征同样具备两重性。首先具有作为“证据”的共性特征即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其次具有作为“再生”的个性特征即时间滞后性、目的违法性、依附性、反证性、间接性、相对性和可促成性,其中前三者由再生证据定义可直接推出,后四者则是根据其内在含义加以推断得出的。关于证据的共性特征,相关资料上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而个性特征中三个可由定义直接推出的“表象”个性特征前文也已有相关论述;下文将对再生证据的四个“内在”个性特征进行深入阐述。
      1.反证性:如引言云,通过逆向思维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即“否定之否定”,是再生证据不同于原生证据的最根本存在意义。此间情形又可分为两种,其一为证实各种掩盖事实真相的反侦查行为,进而推出其“所欲掩盖者”即犯罪动机、手段、方法等事实;其二为以“再生”推导或验证“原生”,使原生证据的产生更加饱满。
      2.间接性:这一性质是由“依附性”和“反证性”,亦即是再生证据存在的方式和证明的方式所决定的。前者使得再生证据的存在相较于原生证据而言,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多隔了一层,自然无法对案件事实给予最直接的证明。后者则无论是对事实、还是原生证据的“否定之否定”,本质上而言都只是一种推断;既然没有微观上的一一对应,也就只能和其他证据结合或以其证实的原生证据来证明案件真实。
      3.相对性:这其实就是对反侦查行为性质的判断。如果反侦查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那么用以证实反侦查行为存在的“旧案”再生证据,自然也就成了反侦查行为本身为犯罪事实的“新案”原生证据
      4.可促成性:这是再生证据的一项重要特征,其所赋予侦查人员收集利用的主观能动性,是促成侦查人员积极发掘利用,并最终加以正规化的重要动力。它意指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侦查案件需要,反客为主,主动运用一定侦查谋略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实施反侦查活动,促使某些再生证据的形成。
      此四者揭示了再生证据的深层含义,也决定了再生证据运用的方向。
      二、再生证据的运用及其不足
      (一)再生证据分类
      对表现形式繁多的再生证据从不同标准、角度加以分类是运用的第一步,可从形成方式、指向对象和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入手。其中前两种分类较浮于表象,而就表现形式而言,由于再生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其各项特征综合体现的结果,因此其分类的深层含义也更加突出。具体为:
      1.伪造型。顾名思义,此种类型是由对人证、物证等证据进行作假,企图达到以虚假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干扰侦查的目的的反侦查行为所产生。证据指向是通过否定“假证据”从而推翻“假事实”,从反面印证“真事实”的存在。
      2.毀灭型。这里的“毁灭”既包括实质上意义,如销毁;也包括表象上意义,如隐蔽、转移等。所针对者以物证居多,但也不排除人证,意在以上述手段使其消失于侦查视线之外,防止犯罪行为暴露。证据指向是若仅为“表象”毁灭,则在揭露其行为后最大可能将其重现,使该原生证据得以发挥效力;若为“实质”毁灭,则通过揭露其行为,达到从反面印证该原生证据曾经“真实”存在过的效果。
      3.刺探型。这里的反侦查行为并不针对具体对象开展具体行动,而是表现为询问举报人和知情人,打探消息,窃取侦查秘密、情报等,为其下一步反侦查行为做铺垫,即所谓的“刺探性”。证据指向是通过证明该行为的存在,证实行为实施人有探知侦查内幕的意图,并从其意图进一步分析其企图掩盖的事实真相,为己方侦查明确方向。
      4.干扰型。这里的反侦查行为亦不针对具体对象开展具体行动,甚至不针对侦查本身,而是要么通过“顺势”干扰,即四处活动,上下“打点”,收买侦查部门及其人员,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法律追究;要么通过“逆势”干扰,即以各种方式向侦查部门及其人员干涉施压,迫使其放弃或让步等。证据指向是通过证明其行为的存在,从而在反面证实行为人有对抗侦查的故意,推断侦查针对的犯罪事实成立。
      (二)再生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具体作用
      1.有助于拓宽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和侦查视野,丰富证据发现和收集的手段。
      2.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认罪伏法。
      前两点实质上就是“干扰型”和“刺探型”再生证据证据指向的具体应用,直接证明效力小,但相应的用途也更广。
      3.有助于重现某些已“毁灭”的原生证据,或者验证已掌握的原生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其证明力。这是与前文提及的“伪造型”和“毁灭型”原生证据的证据指向相呼应的。
      4.有助于结合已取得的原生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这是与前文在论及再生证据“间接性”时的证据指向相呼应的。
      5.有助于证明“案发后的表现好坏”,从而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产生再生证据的基础—反侦查行为本身就表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这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必要的情节事实。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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