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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时间:2021-04-03 12:01: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些年,国家在风险规制方面正在逐渐规范,而在世界范围内,也正形成更多的关于研究行政法的机构及科研团体。风险的概念涉及现实维度和认知维度两个方面,而所谓的风险也只能说是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产物。关于风险研究需要面临的问题在于:和风险有关的不确定性涉及到了人类系统知识范围以外的层面。受公共行政方式应对风险范围的变化,风险行政也在发生变化。但需要明确的是,公共行政方式并不是應对风险的仅有方式,所以,保障公共安全才是所有应对风险的最终追求目标。
      关键词:风险;行政法研究;前提问题
      1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运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运行模式。在风险评估领域,主要表现在于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兴起。具体到我国,也出现了关于风险及风险规制对政治伦理等方面的挑战问题。
      2 风险行政法的研究背景
      2.1 风险规制活动方式及程序演变
      风险规制活动的主要方式包括:当事人、一般的群众、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多种类型,因此,公共行政主体的风险规制活动也呈现多种类型。传统上不太受到重视的活动方式,例如事故响应、危机处理等,其重视性在明显上升,而新兴规制例如交易许可、风险评估等方式也得到更多领域的应用。这些变化,需要将传统的方式和新兴的方式相结合加以研究。
      2.2 风险规制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各行各业都逐渐依赖高科技以进行日常的作业。涉及到风险领域,比如说政府在风险规制制定方面越来越依赖不同领域的综合知识,因此,需要将专业的人员和学者引进相应的组织架构层面,为进一步的适应社会需要而进行研究。“专家统治”、“规制捕获”等议论担忧促进了公众参与风险规制的共识形成。而全球化又将风险的范围扩大到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综合各种因素,加速了公共行政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不同的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都在扮演着风险规制的角色,彼此之间存在复杂的联系[1]。
      2.3 政府关于风险损害承担责任的范围及其法理基础需重新界定思考
      需说明的是,政府关于风险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又不限于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风险社会里的风险,有一部分来自控制或削减风险的尝试,其中,公共行政主体的风险规制包含在内。比如说,为了响应减少核电站建设号召,导致核电站的停建,但核电站的减少会导致其他发电的工厂行业例如煤电站的兴起,煤电厂又会带来环境污染破坏问题,同时也会导致一些煤电开采事故的发生,这个时候也会产生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方面的现象。但风险和传统的损害存在差异,这就造成当事人能否依靠受风险威胁而主张原告资格存在极大的争议。即使当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风险也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及隐藏的问题,导致利益诉求者获得赔偿的途径受阻。
      2.4 司法审查局面复杂化
      关于风险方面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公共行政主体及活动方式的变化,需要扩大司法审查范围,行政行为法及活动的方法的变化需要相关的审查范围扩充。在实际的操作方面,司法审查也遭遇难题。风险规制方面面临着不确定性,同时也包括范围价值的不确定,尤其是风险预防领域,可能但并未发生的因而确定的事实,而是对将来的预计,造成举证责任是否适合风险预防领域等都存在许多的问题,原因在于,举证的责任不论分给哪个人,都不能承受。
      3 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3.1 当我们在谈论风险时我们谈论的内容涉及哪些
      首先是实际意义方面的风险。现实存在的风险可能性已经存在,人类在评估和应对风险方面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风险”这个词汇却直到中世纪晚期之后才出现,而此前一直沿用“命运”等词语来描述。从风险的历史溯源及发展过程来看,它就不只是对现实存在的描述,同时也将其态度包含在其中。而现代风险的概念的提出却和人类试图掌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存在关联性。这种变化的背后是现代社会风险现实特征方面的巨大改变。即现代社会才有的交通事故、矿难、电子市场纠纷等,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因此,也衍生了一种印象:现代社会产生的风险是人类现代化发展的负面产物。工业社会的发展又加剧了风险概念的复杂化,风险也从早期工业社会的可控转变为后来的不可控,比如说核能、生物及化学等领域的风险,无法通过事故统计等方式来进行解决。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在促使风险的不可控性系数在上升。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或近些年代出现的新风险并不是说传统社会的旧风险在消失或减少,早期工业社会的风险也并没有消失,这就造成了现代社会风险的定义,作为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肯定性,共包括两类:一类是外部的风险,即不由人类造成的外部社会和自然界造成的风险;另一类是内部的风险,即由人类参与进来最终产生或演变成的新风险。但需要注意容易混淆的地方,一种是以前不认为是风险的现在被当成风险的现象,一种是曾经被界定为外部风险的现在又定义为内在风险。
      其次是建构意义上的风险: 风险规制的真正对象。风险规制是一种人类为应对并解决风险的一种有意义的建构。这就需要以问题化为前提,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第一,现实存在的风险并不都应列为风险规制的目标对象,只有一些被认知为风险的才能列为风险规制的目标对象。这就造成了风险评估的人为化现象。导致风险具备了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特征。第二,风险的主观性认知也能成为现实风险的诱因,使得风险规制更加复杂多变。主观性因素的参杂导致某些风险可能是贴合实际的,但也有存在不贴合实际的情况,这都会造成风险评估和规制的不理性,最终造成新的不利情况的发生,从而产生“次阶风险”。第三是并不是所有重要的风险都会被纳入风险评估和规制当中,原因在于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另一种说法是各类收益的可能性。风险规制的目的准确的说不是零风险,因为这也不切合实际,而是一个权衡和判断的过程。
      最后是应用风险的含义。风险概念存在不少误用的现象,风险和危险、危机等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会将风险和危险、危机等同为一类。另外,也会存在作为规制对象的风险具备主观建构性的现象。
      3.2 风险行政法研究的问题和范围有哪些
      首先是无知问题。风险和不确定性联系,现代社会的外部和内部风险作为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具有的特点在于涉及到人类知识的有限性[2]。外部风险的不确定在于人类在特定历史时期和阶段里对某些现象和了解深度的局限,内部的风险不确定在于人们对于人类本身和其创造的文明在特定的阶段的认知是有限的。正是这个方面,导致风险和“无知”关系紧密。因此,明确知道这种“无知”的存在,才能更加有效的理解利益分析在风险规制领域的使用。
      其次是风险行政法研究的范围: 区分和界定。一方面来说,公共行政或行政法并不是应对风险的唯一方式,到目前为止,社会上已形成三种相对成熟的治理模式,即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并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行政法学上的公共政策,包含国家政治范围内的政府行政,也包含了社会群体领域的社会公行政。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并不能称作为应对任何情况下的风险的最佳选择,存在一种“决策于不确定性之中”的现象。比如说个人风险的后果归类问题。是属于行为者自身还是参杂外部原因等。
      4 结语
      风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依赖便成为各个学术界等领域关注的重点对象,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风险行政法的前提十分的必要。风险规制存在的特殊问题等需要更多的研究实践人员结合实际进行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国内法学界对此的讨论,参见南连伟: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 年第4期.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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