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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

    时间:2021-03-27 20: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共享品,弥补了《劳动法》的制度漏洞,它以优化配置资源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符合李特尔“三重标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分配合作收益的统一。该法促使就业情况反映真实的经济绩效,为守法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制度规范。一部分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规避和抵制,不少都是利益作怪。实施中要注意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建立信誉档案,发挥工会作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产业升级 既得利益 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8)03-0056-05
      [作者简介] 孙宝强(1978-),山东陵县人,就职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研究方向: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劳动合同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该法是一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到实施均遇到不少质疑和误读。因此,很有必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该法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经济学本质
      
      从新制度经济学来看,《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共享品,其理念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的作用。
      1.作为共享品的本质属性。法律本身是一个契约,是一种满足公共需求的共享品(或共用品、公共物品)。契约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规定着利益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契约精神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是一种为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订立劳动合同是在当事人平等、互利、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协议。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在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即可。很多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甚至出台偏向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市场是一个不平等的市场,资本总是强势,劳动总是弱势,由国家提供劳动合同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劳资矛盾。
      2.当事人意思自治。正式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士·杜摩林,其主旨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也符合契约的自由性原则。
      3.降低交易成本。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共享品,没有这部法律企业和劳动者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面临的交易成本很高,一是关于合同内容上的谈判成本,二是协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成本。因此,国家出台硬性规定,提供一个统一的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法具有合理的边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4.保护劳动者产权。产权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在本质上都是按照产权分配,劳动者的产权(或者说资本)就是劳动力。保护劳动者产权的收益能够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在产权结构中,与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转让权相对应的剩余权利是剩余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对应的剩余权利是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才是产权的真正核心。同样的劳动者,在守法企业劳动者的收益相对多于非法用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收益就是剩余权利,劳动者的技术、学历是一定时空的常量,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各类劳动者收益的最低保护线,收益的多少在一定条件下取决于他(她)所在的企业是否守法。
      此外,从政治意义上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收益也就是保护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因为做主无非是个人对自己的资产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转让自己的资本(劳动力),当然应该获取收益。
      5.符合李特尔“三重标准”的福利改善。英国经济学家李特尔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西托夫斯基标准和分配的条件结合起来,提出了判断社会福利增进的三个条件:一是一种改变的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后使自己的境况得到了改善,满足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二是满足西托夫斯基的双重检验标准。三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增进的适当的财富分配①。李特尔的“三重标准”被不少经济学家赞赏为具有“稳当的富于常识的素质”,或者被推崇为“对于解决问题有真正的贡献”。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有了稳定的工作,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显然,《劳动合同法》符合李特尔的标准,能够满足劳动者、企业和社会福利增进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功能
      
      法律是重要的正式制度,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制定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利用稀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企业盈利和劳工福利的改善。《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功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了《劳动法》的制度漏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违法必须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根据不签劳动合同、压低试用期工资、延长试用期、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等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二是遏制了短期合同行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漏洞,不少企业将劳动合同制度变成短期劳动合同制度,大多数企业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三是扩大了有法律保障的劳资双方的范围。《劳动合同法》适用本法的对象较《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该法也扩大了劳动者的范围,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签订合同的工勤人员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②。
      2.扭转劳资关系失衡。资本的逐利性总是倾向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制约束,劳动标准、劳动者待遇都将发生逆向运动。劳动合同法可以对当前劳资关系失衡的局面进行调整,由过去不签订劳动合同到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不给加班费到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从无偿辞退工人到支付补偿金,从试用期一半工资甚至更少报酬到试用期支付80%的工资等多个方面的转变,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对象是企业,关键在于利益的分割,即将企业通过压低工人工资、不买社保等侵蚀工资手段获取的利润转移给劳动者。
      3.反映真实的经济绩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给衡量经济效果带来了不便。因为不签定劳动合同,统计部门就无法得到就业的真实数据,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纳社会保险还故意少报劳工人数,造成劳工工资“虚高”假象,这些都不利于衡量经济发展的成效。签订劳动合同,政府部门能够统计就业等情况,为制定政策服务,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之一。
      4.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使一些企业通过压低工人工资、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手段,与守法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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