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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时间:2021-03-27 16:1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该文主要讨论了当今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措施,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和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壮大。广义的农民工泛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工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或很少从事农业生产,而主要从事工、矿业等非农业劳动,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农民工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劳务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由此可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者职业病后,对伤害者及家属给以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农民工从事较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往往是受害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医疗保险权益。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可能接触有害物质,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造成下一代发育的障碍,还会影响其寿命。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无法补偿。可见,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尤为重要。
      生育保险权益。《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但对一些企业来讲,这些规定并不同等地适用于农民工。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她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她们与城市女工的待遇无法等同,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游医、巫医,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保障女农民工生育保险权益也显得特别重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
      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了切实加强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对安全技术规程、生产卫生规程,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部,基于农业劳动相对独立地承包土地,相互间协调性较少等特点,他们之间的群体结合更多的是感情的联系,不象城市的基于利益的群体结合。因此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在他们中间发展党员。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是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的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已的利益。
      大部分建筑工地仍沿用以往的生活费,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到年底工程款不能到位将出现大量拖欠,造成农民工生活没有着落,进而引发突发性事件。
      社会保障参保率低。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参保率普遍偏低,养老保险的普遍参保率为15%左右,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相对较高。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2.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措施
      
      2.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2.2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2.3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十分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
      2.4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2.5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出版发行部.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2006年5月第21期.
      
      孙沛娜:(1977—),女,河南平顶山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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