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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

    时间:2021-03-10 12:01: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行业的“鲶鱼效应”显著。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同时,它具有第三方支付风险、网络借贷风险、“长尾”风险等内生性风险。在保护创新与普惠精神、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是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逻辑。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征信体系等是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5-0051-07
      一、引言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成为传统金融强有力的补充。阿里巴巴的余额宝,腾讯的微信支付,雨后春笋般的P2P网络贷款,以及阿里与腾讯入选首批民营银行试点,都预示着互联网颠覆金融格局的可能性。
      从历史性的维度审视,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时代诉求。首先,多年来中国的金融业基本上由银行主导并垄断,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以及服务意识淡薄,银行等主要为国有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等服务,不愿为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金融发展与创新被抑制,机构以及客户的潜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故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变革以及客户需求的爆发提供了契机。其次,随着金融与互联网交叉渗透的深入,互联网已经孕育出很多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创新金融模式。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大数据及云计算的广泛应用、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的普及,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最终极大地改变着金融生态环境。再次,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与政策调整。新一届中央政府十分强调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在此大环境下,金融监管理念出现了转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表现出鼓励、支持发展的态度,因此,监管机构的包容性态度为其创新、发展预留了相当的时间和空间。
      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可以成为推动中国金融改革的战略性力量,帮助提升中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同时,伴随决策层的认可与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整个金融生态圈的一部分。在这个彼此融合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会逐渐成熟、完善,成为国家战略级的资源。与其他行业一样,互联网金融行业若要持续稳定发展,除了不断创新、创造更好的服务体验之外,还必须了解其本质、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引致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完善法律规范,以期弥合各种内生性风险,最终实现法律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总体性、动态性平衡。
      二、互联网金融:体系与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富有弹性,目前业界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及范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统一环境下的金融业务的统合性定义。从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等现代信息集成技术,在创制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从广义的维度上来说,凡具备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金融业态都可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金融数据的收集与发布等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越来越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一)互联网金融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模式如图1。
      1.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法人企业。第三方支付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目前市场上存在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的突出特征是安全性高、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等,这些显性优势引致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同年12月出台的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达到6.91万亿元[1]。
      2. 网络融资。(1)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模式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直接信贷模式。就我国而言,现今P2P借贷模式主要包括融资信息中介、担保中介、债权转让中介等模块。作为利率市场化这一不可避免趋势的重要推手,2013年,P2P得到了“野蛮式”生长,尤其是进入2013年下半年后,随着金融创新的利好声音以及监管机构的包容,P2P平台上线的速度进入一个加速区,网贷之家公布的《2013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平台总数已达900~1 000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成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并深入各地展开密集调研,试图摸底P2P的风险和发展模式。在2013年7月份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中国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给予了高度评价。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也指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业也给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2]。
      (2)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众筹是指以感谢、实物、作品、股权等作为回报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2006年8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第一次使用了众筹(Crowd Funding)概念。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企业振兴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的第三部分将“众筹(Crowd Funding)”这种具有显著互联网时代特征的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并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股权融资。此外,对以众筹形式开展的网络融资活动,包括豁免权利、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3]。而在我国,囿于对非法集资等法律模糊地带的担心,以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众筹模式,特别是股权制众筹一直以来发展较为缓慢。但随国内创业热潮的持续火爆、天使投资的兴起与普及,众筹平台开始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唤醒了一批投资界及新兴互联网金融圈的先知先觉者。截至2013年底,国内众筹网站共二十余家,其中,于2011年成立的“点名时间”、“追梦网”,于2012年成立的“众筹网”“中国梦网”等,都在业界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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