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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与现实考量

    时间:2021-03-07 04: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理论上讲,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立法应具有法的价值理性、司法制度的设定应反映公正、法官应具有公正素养、社会民众应认同司法。从司法实践看,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公正 应然条件 现实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6;D920 【文献标识码】A
      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本身具有多元化特征,决定了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正的评价因人而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现代法律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了前所未有的期待,司法被“神圣化”。用新的法律理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发现许多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在社会转型期,现代法律意识与人们的价值观念之间发生断裂,而司法又不能有效回应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人民群众对合法程序引起的特定司法结果产生怀疑和不公正感。近年来,“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笔者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探求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
      实现司法公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社会转型期,当制度本身成为改革对象,而社会力量与法治发展水平尚不足以解决所有改革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将希望寄于司法。因为司法公正可以把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①。正确适用法律,坚决、有力、及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其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法治中国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②。
      实现司法公正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需要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司法通过法定的、独立的运行程序,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司法公正能够促进市场规则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通过依法审理新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围绕发挥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拉动作用,依法审理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借款、民间借贷、商业保险类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依法审理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维护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依法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四是通过依法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五是通过依法审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民生权益的有效方式。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结构调整较大。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60%以上都涉及民生。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一是高度重视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群众的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损害赔偿等案件,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三是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稳妥处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农业人口转移、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案件,依法审理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保障新农村建设深入、有序、顺利推进;四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专项行动和“一河一江”综合治理,依法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准确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美丽中国”建设。④
      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
      立法具有法的价值理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将法律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功能在于执行法律,司法能否实现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法律是一定社会价值理性的集中体现,反映着特定时代社会中的价值理性。立法是法的价值理性的集中展示、概括和表达,立法的价值理性引导和制约着司法和守法的公正状况。⑤每一部法典、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体现着立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理性。没有基本的公正价值理性,对法律的正常理解都会成为问题。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必然导致法律的错误适用。从法的遵守看,守法者认同法律文本中的公正理念是守法的前提。如果守法者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公正价值缺乏认识,必然会影响守法效果,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犯罪。社会正常而良好地认识法的价值理性,是法的价值得以体现和实现的社会认识环境、意识条件和观念基础,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的价值实现。因此,法律形式不确定、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立法对司法公正实现的意义更是不容低估。
      司法制度的设定反映公正。司法与法律监督都必须辅之相关的制度,所有的司法公正都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实现,而司法活动必然与司法制度存在着天然的依赖关系。一是司法制度在设定上体现公正。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巨大,司法制度的设定受制于制度制定者的价值认识和价值选择,不同的价值设定会产生不同的司法效果。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程序的设定等内容。司法机构的设置既包括司法机关与其它机构之间形成的政治架构,也包括司法机构内部的组织元素和组织形式。如果司法机构受到的外在约束过多,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品格。司法机构在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总之,司法制度的设定要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如果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公正价值在司法制度中一以贯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国家政策影响。在社会转型期,政策的变化很快,司法制度的设定有时注重司法效率、有时注重司法效果。但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价值一般相对稳定。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的设定具有稳定性,能贯彻始终,不能有所偏废。一项制度的设定、施行和贯彻落实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只有制度设定正确、明确,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即便如此,司法公正制度体系的形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仅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这种制度能够一以贯之;三是司法解释受到公正价值的指引。司法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法律适用的条件,司法解释是否受到公正价值的指引,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解释应是具体的、理性的,如果司法解释出现混乱和偏差,必然导致法律的错误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因司法解释的价值错误而出现错案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为主体对法律的错误解释或对司法解释价值的理解发生偏差,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司法不公正感。因此,司法解释主体应当忠于法律本身有关公正的价值设定,尽量消除个人主观的价值认识。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能够准确把握法定的公正价值追求,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能将自己良好的公正价值素养融于司法解释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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